委托人:尤先生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告:贛州市自然資源局南康分局、贛州市南康區龍回鎮人民政府案情
委托人:尤先生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贛州市自然資源局南康分局、贛州市南康區龍回鎮人民政府
案情回顧
尤先生在江西省贛州市南康區龍回鎮半嶺村麻杏里有合法房屋及土地,因“南康區龍回半嶺家具集聚區一期/二期標準廠房建設項目”被征收。尤先生尚未與拆遷部門達成一致補償協議之時,2019年3月23日,其房屋及土地地上附著物被拆除。這樣的行為使尤先生遭受了十分嚴重的財產損失,因此他來到了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想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王有銀主任聽取了案件詳情后,擬定了詳細的辦案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并迅速啟動了相關的程序。在圣運律師的協助下,尤先生得知“拆遷辦”為龍回鎮人民政府的內設機構,是為了完成征遷工作設立的工作辦公室。尤先生的涉案房屋和土地的征收工作是由南康區人民政府授權國土和征收部門作為征收主題,由國土和征收部門委托所在鄉(鎮、街道)人民政府具體負責實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因此,在律師的協助下,針對這樣的拆除行為,尤先生提起了行政訴訟。
圣運律師認為,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相關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過程中作出的行政行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房屋征收部門為被告。本案中,南康區龍回鎮人民政府受贛州市自然資源局南康分局的委托對尤先生的房屋和土地實施征收,南康分局也是為了完成征遷工作而成立的辦公室,因此南康區龍回鎮人民政府拆除房屋和土地的行政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也應該由贛州市自然資源局南康分局承擔。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沒有合法手續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沒有合法手續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本案中,贛州市自然資源局南康分局并未對尤先生進行催告,剝奪了丁先生的陳述權和申辯權,這應當屬于程序違法。再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但拒不交出的,應當申請人民法院沒有合法手續執行。本案中,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未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也未向人民法院申請沒有合法手續執行的情況下,南康區龍回鎮人民政府對尤先生的房屋和土地附著物組織實施拆除,這種行為應當被視為違法。
訴訟結果
法院經查明案情后,認可了圣運律師的意見,判決確認贛州市自然資源局南康分局委托南康區龍回鎮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23日拆除尤先生房屋和土地附著物的行政行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