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4日,鎮人民政府向葉先生發出《限期拆除通知書》,要求葉先生拆除農房周邊的違法建筑。
【委托人】:葉先生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人】:鎮人民政府
【案情回顧】
2018年4月24日,鎮人民政府向葉先生發出《限期拆除通知書》,要求葉先生拆除農房周邊的違法建筑。葉先生認為,鎮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除通知的行政行為,實體和程序均違法,嚴重侵犯了自身的權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葉先生來到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并委托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為自己爭取合法權益。
圣運律師通過對案情的分析研究認為,依據《浙江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第十四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作出違法建筑處置決定前,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不成立而不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本案中,鎮人民政府以通知書的形式作出限期拆除決定前,并沒有證據證明已充分聽取葉先生的意見,《限期拆除通知書》中也未載明相關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不服決定的救濟途徑和期限,遂協助葉先生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撤銷鎮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書》。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采納了圣運律師的意見,依法作出了公正的判決。
【判決結果】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撤銷鎮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