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劉先生等人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告:文昌市人民政府案情回顧 劉先生等人是海南省文昌市會文
委托人:劉先生等人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文昌市人民政府
案情回顧
劉先生等人是海南省文昌市會文鎮養殖戶,自上世紀80年代,承包位于海南省文昌市會文鎮沙港村的灘涂,用于海水養殖。劉先生等人經了解獲知,文昌市政府決定在會文鎮沙港崀 地區實施生態環境修復和建設養殖綜合體示范園區,因此需要停止沙港崀國有土地發包并將發包的土地收回。2019年4月3日,文昌市會文鎮人民政府發布《通告》,開始具體實施會文鎮沙港崀7000余畝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收回工作。因擔心這樣的方式嚴重侵犯其合法權益,因此劉先生等人來到了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想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王有銀主任仔細聽取了案件情況,迅速擬定了爭取合法權益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迅速啟動了與案件相關的程序。首先,為了核實政府收回行為的合法性,圣運律師協助劉先生等人于2019年10月18日向文昌市政府郵寄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公開:政府關于收回海南省文昌市會文鎮沙港崀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決定;對沙港崀地塊原土地使用權人的安置補償方案;“馮家灣水產養殖綜合體示范園”項目用地批準文件等。然而,劉先生等人一直未得到他們想要的政府信息答復。在這樣的情況下,圣運律師協助劉先生等人提起了行政訴訟。
圣運律師認為,文昌市政府在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的相關申請后,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相關規定,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行政機關依據本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現在文昌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劉先生等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沒有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屬于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定職責行為。
訴訟結果
法院經查明案情后,認可了圣運律師的意見,判決責令文昌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內對劉先生等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