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梁先生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告: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政府案情回顧 梁先生在其所在社區擁有一
委托人:梁先生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政府
案情回顧
梁先生在其所在社區擁有一處宅基地,2017年杏花嶺區委、區政府決定對其社區進行整村綜合改造,并成立了社區整村拆遷改造領導組。同年10月,社區制定并公布了《整村拆遷公告》及《社區整村改造方案》,方案確定的拆遷原則為政府主導、規劃引領、整村拆除、安置優先。梁先生的房屋就在此次整村拆除范圍內,但與社區居委會一直未達成房屋拆遷與安置補償協議。因擔心合法權益遭到嚴重侵犯,梁先生來到了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想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王有銀主任聽取了案件詳情后,擬定了詳細的辦案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并迅速啟動了相關的程序。圣運律師協助梁先生以郵寄的方式向杏花嶺區政府提出申請,因有關部門未依據法律及政策規定對其進行合法合理補償,請求政府對梁先生進行安置補償,但杏花嶺區政府拒絕收該郵件。因此,2019年1月,圣運律師協助梁先生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確認杏花嶺區政府拒絕履行補償安置職責的行為違法。但一審法院以區政府不具有梁先生訴請的補償安置職責為由,駁回了梁先生的訴訟請求。
圣運律師認為,在本案中杏花嶺區政府決定對社區實施整村綜合改造,并成立拆遷改造領導組負責拆遷改造具體事宜。根據有拆遷必有補償的基本原則,杏花嶺區政府對拆遷補償事宜負有法定職責。梁先生的房屋在拆遷改造范圍內,其就補償安置問題未能與社區居委會達成協議。在此情況下,梁先生要求杏花嶺區政府給予補償安置是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圣運律師再次協助梁先生進行了上訴。
訴訟結果
經過圣運律師的出色表現和不懈努力,二審法院經查明案情后,也認可了圣運律師的意見,撤銷了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及判決杏花嶺區人民政府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對梁先生的房屋補償安置事宜作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