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周先生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告:寧波市海曙區集士港鎮人民政府案情回顧 周先生是寧波市海曙
委托人:周先生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寧波市海曙區集士港鎮人民政府
案情回顧
周先生是寧波市海曙區人,在寧波市海曙區集士港鎮橫港村里漕自然村搭建了一處建筑物,面積為18.34平方米,2018年7月17日集士港政府向周先生發出了《限期拆除通知書》,責令周先生于2018年7月22日前自行拆除涉案建筑,逾期不拆除則拆除。隨后,集士港政府對周先生的建筑予以拆除。周先生深感自己的合法權益被拆除行為嚴重侵犯,因此來到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想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王有銀主任聽取了案件詳情后,制訂詳細的辦案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迅速開展相關辦案程序。圣運律師認為,涉案房子為周先生擁有的合法房屋,因歷史遺留問題,一直未頒發宅基地證,但該村所有村民的住房均無宅基地證,并非只有周先生一人的房子未辦理證件,故以周先生的建筑物未經用地審批及規劃審批擅自搭建為由,認定周先生的建筑物屬違法建筑是不合理的。
其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對于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進行建房的行為,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上新建的房屋。因此,鎮政府不具有沒有合法手續執行權,其于2018年7月17日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書》超越法定職權》,應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不僅如此,《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沒有合法手續法》對拆除違建的程序也有詳細的規定,但集士港鎮政府拆除周先生的房屋時,并未依照法律規定,更剝奪了周先生的救濟權利。綜上,鎮政府拆除周先生房屋應當被視為缺乏合法根據的。因此,圣運律師協助周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訴訟結果
法院查明案情后,認可了圣運律師的意見,確認寧波市海曙區集士港鎮人民政府拆除周先生建筑物的行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