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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王先生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人】:鎮人民政府
【案號】:(2018)浙04行終226號
【案情回顧】
1992年王先生作為戶主申請在浙江省某村建造村民住房,經審批準許建設用地面積110平方米、建筑面積220平方米的住房及用地面積40平方米、建筑面積40平方米的生產用房。
經過調查后,于2017年11月2日,鎮人民政府作出《違法建筑認定書》一份,認定王先生占地面積為161.66平方米,建筑面積為214.76平方米的建筑物和構筑物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根據《浙江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某市違法建筑處置規定》等相關規定,認為該建筑依法應當認定為鄉村違法建筑。
2017年11月3日,鎮政府作出決定,責令王先生在2017年11月6日前對涉案建筑進行限期拆除。由于在規定日期前王先生未自行拆除也未申請鎮人民政府組織拆除,鎮政府于2017年11月15日拆除了王先生的房屋。王先生認為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因此來到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爭取合法權益幫助。
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認真研究了案情,迅速制訂了辦案方案,決定通過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幫王先生維護合法權益,并派出團隊專業律師出庭。
圣運律師認為,根據《浙江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鎮人民政府在作出違法建筑處置決定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并在決定書中載明不服決定的救濟途徑和期限。然而鎮政府在進行拆除前,未聽取當事人意見,未載明救濟途徑、期限,也沒有相應的證據證明通知書中載明的違法建筑占地面積及建筑面積的事實。因此,鎮政府的拆除行為應屬于程序違法。
一審判決結果采納了圣運律師的意見,確認了鎮政府的拆除行為違法,但未對擴大拆除的部分房屋予以認定。圣運律師認為,拆除違法建筑是行政沒有合法手續執行行為,實施依據為違法建筑的確認和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
本案中,王先生被拆除的建筑除房屋外還包括搭建的彩鋼棚的棚頂,對此拆除行為也應進行合法性審查,為了切實維護王先生的合法權益,圣運律師協助王先生再次提起了上訴。
【判決結果】
最終,二審判決結果支持并采納了圣運律師的意見,確認鎮人民政府拆除王先生搭建的彩鋼棚棚頂行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