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先生在廣西某社區(qū)合法擁有承包地,因擬建社區(qū)項目該承包地被征收。在征收過程中,羅先生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可能受到侵犯
委托人:趙先生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申請人:市國土資源局
案號:桂自然資復[2018]3號
案情回顧
趙先生在廣西某社區(qū)合法擁有承包地,因擬建社區(qū)項目該承包地被征收。在征收過程中,羅先生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可能受到侵犯,因此來到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
經過細致地研究和探討后,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迅速擬訂了爭取合法權益方案。
為核實征收項目的合法性,圣運律師協(xié)助趙先生向市國土資源局申請公開以劃撥或出讓方式取得建設項目用地的相關文件及申報材料、建設項目用地的批準文件及申報材料、用地預審文件等政府信息材料。
在當地國土資源局收到信息公開申請后,遲遲未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定職責,后答復稱由于趙先生沒有提供具體的項目名稱,無法提供涉及地塊申請公開的項目資料。因此,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決定通過行政復議的方式幫助趙先生爭取合法權益。
圣運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第94號令)第二十一條及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能超過15個工作日。因此在本案中,當地國土資源局在收到信息公開申請時,應當履行其信息公開的法定職責,對相關信息進行公開答復。
復決結果
行政復議機關在查明事實后采納了圣運律師的意見,確認當地國土資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責令市國土資源局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趙先生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依法重新作出答復。
電話:400-1598098 郵箱:syls@bjsheng.cn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qū)亮馬橋路甲40號二十一世紀大廈3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