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廖先生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告:湘陰縣人民政府案情回顧 廖先生是湘陰縣袁家鋪鎮紫花村的村
委托人:廖先生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湘陰縣人民政府
案情回顧
廖先生是湘陰縣袁家鋪鎮紫花村的村民,在紫花村擁有宅基地,在地上也建有合法房屋。該房屋于1998年自然倒塌,廖先生要建設時遭到了村書記的阻攔,并承諾征收時會按照《土地使用權證》的面積補償。2015年,因湘陰縣洋沙湖生態公園項目,廖先生的土地及房屋土地被納入征收范圍。在溝通過程中,廖先生認為拆遷部門提供的補償確實過低,還未達到當時的市場價格,因此未簽署協議。2018年2月,通過信息公開的方式,廖先生獲知時湘陰縣國土資源局作出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具體行政行為。廖先生認為該征地補償標準過低,降低了自己原有的生活水平,因此他來到了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想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王有銀主任聽取了案件詳情后,擬定了詳細的辦案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并迅速啟動了相關的程序。首先綜合案件情況,圣運律師協助廖先生于2019年5月18日向湘陰縣人民政府郵寄了補償標準協調申請書,請求縣政府對該次征地的補償標準的合法性及合理性進行審查協調,并訂立合法得補償標準且早日能夠落實。在寄出申請后,廖先生一直未收到恢復。因此,圣運律師協助廖先生提起了行政訴訟。
在訴訟過程中,圣運律師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得,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在本案中,廖先生以郵寄的方式向縣政府寄交了《征地補償標準協調申請》,請求協調提高所在地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標準,其申請事項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定職責。廖先生確實提供了中國郵政特快轉遞回執作為已提交協調申請的證據,縣政府也確認收到了該協調申請后因種種原因確未處理。縣政府對廖先生的協調申請未進行任何協調工作也未給予相應答復的行為構成了行政不作為,縣政府應當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訴訟結果
法院經查明案情后,認可了圣運律師的意見,判決責令湘陰縣人民政府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對廖先生提出的土地補償爭議協調申請履行法定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