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劉先生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告:鹽津縣自然資源局案情回顧 劉先生是云南省昭通市鹽津縣普洱
委托人:劉先生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鹽津縣自然資源局
案情回顧
劉先生是云南省昭通市鹽津縣普洱鎮柏楊村村民,在村內經營溫泉山莊,有營業執照等合法手續。2018年5月,因萬年橋水電站下閘蓄水項目被征收。2018年6月2日,劉先生的兩處面積共計876.16平方米的房屋、三口溫泉取水井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設施設備被蓄水淹沒,造成房屋損毀及屋內大量物品損毀。劉先生的生產生活遭受到巨大損失,合法利益被嚴重侵犯,因此他來到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
王有銀主任聽取了案件詳情后,制訂詳細的辦案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協助當事人迅速啟動了系列程序。首先,為了核實征收項目的合法性,2019年5月11日,圣運律師協助劉先生通過郵寄的方式向鹽津縣自然資源局申請公開:征收項目的用地預審文件、以劃撥或出讓方式取得項目用地的相關文件及申報材料、項目用地批準文件及申報材料、擬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公告、對征收土地進行調查的結果或征收補償登記情況材料、征收紅線圖、一書四方案等系列政府信息。2019年5月28日,劉先生收到鹽津縣自然資源局信息公開答復的部分內容,但并未答復劉先生申請的擬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公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情況等重要的內容。
圣運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予以當場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本案中,鹽津縣自然資源局拒不履行信息公開職責,應當屬于違反法律規定。因此,為保障劉先生的合法權益,圣運律師協助其提起了行政訴訟。
訴訟結果
法院經審理后,對圣運律師的意見予以支持,判決鹽津縣自然資源局根據規定對劉先生2019年5月11日遞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所需信息內容未答復部分依法作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