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黃先生等三人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告: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政府蜀山街道辦事處案情回顧 黃先生
委托人:黃先生等三人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政府蜀山街道辦事處
案情回顧
黃先生是杭州市蕭山區蜀山街道戚家池社區村民,2017年7月6日,黃先生與蜀山街道城中村改造征遷指揮部簽訂了《房屋征收安置補償協議》,但就安置人口問題事實上還未達成一致。黃先生的女兒小黃結婚后育有一子,小黃2002年曾因讀書將戶口遷出,2006年大學畢業后又遷回,之后小黃丈夫的戶口也遷到戚家池社區,均在黃先生戶內。黃先生的戶內有10人,但簽訂的協議明確安置的只有8人,小黃的丈夫及孩子未予安置。黃先生一家認為這樣的安置方式嚴重的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來到了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想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王有銀主任仔細聽取了案件情況,迅速擬定了爭取合法權益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迅速啟動了與案件相關的程序。圣運律師認為,黃先生為符合農村建房條件的被補償人,小黃在回遷后為杭州市區范圍內戶口,現已結婚且常住在征遷地,未被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正式錄用,她與家庭成員也均未享受過房改等政策,同時符合政策生育兩個子女。
根據《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征收集體土地房屋實施多高層安置意見》、《蜀山接到城中村改造房屋拆遷安置實施細則》中人口確定的規定,按實施拆遷或申請購房時符合農村建房條件的在冊人口計算,其中小黃的丈夫和孩子都屬于在冊人口,應當給予安置,黃先生要求增加其兩人為安置人口并相應增加補償也有法有據。
本案中,被告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政府蜀山街道辦事處依據《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征收集體土地房屋實施多高層安置意見》第三部分人口與面積核定內容中的“被補償人的不符合入贅條件的女兒為1997年后畢業的已婚大中專畢業生的安置”,以及《蜀山街道城中村改造房屋拆遷安置實施細則》第三部分具體安置方式及方法內容中的“被補償人的不符合入贅條件的女兒為1997年后畢業的已婚大中專畢業生的安置”對黃先生一家進行補償。認為,案涉協議中關于人口安置情況的認定與實施不服,且根據協議約定,若協議約定人口及面積在履行過程中發現錯誤應予以糾正。不僅如此,蜀山街道辦事處依據的細則的合法性也存在異議,違背了男女平等的觀念,也侵害了黃先生一家的合法權益。在這樣的情況下,圣運律師協助黃先生等人提起了行政訴訟。
訴訟結果
法院經審理案情后,認可了圣運律師的意見,判決將蜀山街道辦事處與黃先生簽訂的《蜀山街道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第五條確定的安置人口8人變更為10人,安置面積相應增加140平方米,增加小黃的丈夫及孩子這兩個安置人口的有關獎勵22000元,增加2個安置人口的過渡費并按協議約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