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在河北省某村經營水泵廠。2015年,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作出批復,同意建設高速公路
【委托人】:陳先生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人】:鎮政府
【案號(2018)冀0281行初25號】
【案情回顧】
陳先生在河北省某村經營水泵廠。2015年,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作出批復,同意建設高速公路,陳先生經營的水泵廠被納入征地范圍。2017年,市規劃建設局函告鎮政府陳先生經營的水泵廠無規劃審批手續,屬于違法建筑。依據函告,鎮政府對陳先生下達了限期拆除通知,并在陳先生未自行拆除的情況下實施了拆除。
陳先生不服拆除行為,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復議,市政府經過審查,維持了拆除行為。眼見房屋被拆,通過復議又無法爭取合法權益,陳先生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來到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
王有銀主任認真研究了案情,迅速制定了辦案方案,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出庭。圣運律師認為,拆除違法建筑也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沒有合法手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拆除違法建筑時,行政機關應當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才可以拆除。在本案中,鎮政府在未保障陳先生相關復議和訴訟權利的情況下,于期限屆滿第二天就拆除了房屋,應當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
【判決結果】
法院采納了圣運律師的意見,認為此次拆除是為了保障高速公路的順利建設,不具有撤銷可能性,于是判決鎮政府的拆除行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