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溫先生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告:自貢市大安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案情回顧 溫先生是四川省自貢市
委托人:溫先生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自貢市大安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案情回顧
溫先生是四川省自貢市大安區和平鄉永田村4組村民,他在該村擁有承包地及房屋屬于征地范圍。2018年7月25日,自貢市城鄉管理行政執法局向溫先生發送了《限期拆除違法建設通知書》,認定溫先生在永田村4組搭建的284.4平方米養殖圈舍為違法建筑,責令限期拆除。溫先生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已遭到侵犯,正常生活也遭受到嚴重打擾,因此來到了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想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王有銀主任聽取了案件詳情后,擬定了詳細的辦案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并迅速啟動了相關的程序。在圣運律師的協助下,溫先生提起了行政訴訟。在訴訟過程中,圣運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沒有合法手續法》相關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擁有行政沒有合法手續權的行政機關應依法進行沒有合法手續執行。在作出沒有合法手續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得,行政機關才可以作出沒有合法手續執行巨頂。不僅如此,對違法的建筑物進行拆除時,行政機關應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拆除。
本案中,自貢市大安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是在溫先生不服《限期拆除違法建設通知書》時,對溫先生的彩鋼棚實施了拆除,在拆除前并未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沒有合法手續法》的催告義務。這樣未履行法定程序,就實施拆除的行為應當被視為違法。
訴訟結果
法院經查明案情后,認可了圣運律師的意見,判決確認自貢市大安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對溫先生的彩鋼棚實施拆除的行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