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是山西省晉城市高平市北城辦事處城北村村民,與高平市城北居委會簽訂合法營業場地承包合同承租土地
委托人:李先生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高平市人民政府
案情回顧
李先生是山西省晉城市高平市北城辦事處城北村村民,與高平市城北居委會簽訂合法營業場地承包合同承租土地,在城北村鳳和橋東承租了土地3余畝并修建合法房屋供個人居住與經營面粉廠使用。2013年6月,城北居委會告知該塊土地被納入“高平市政府丹河景區”規劃范圍內,并出具山西家豪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的涉案房屋評估報告。
該評估報告中多項數據與實際情況相悖,評估數額與房屋實際價值嚴重不對等。為避免損失擴大,李先生拒絕簽署以該數額為賠償標準的安置補償協議。在雙方未達成意見一致的情況下,2013年6月10日,涉案房屋被相關人員強行拆除。直至2013年6月22日,李先生才看到高平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告知書》。李先生認為這樣的行為,嚴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來到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
王有銀主任仔細聽取了案件情況,迅速擬定了爭取合法權益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迅速啟動了與案件相關的程序。首先,圣運律師協助李先生向高平市人民政府郵件了查處申請,請求確認高平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作出該告知書的行為違法。但高平市人民政府自2019年3月27日簽收快遞后,至今未作出書面答復。
圣運律師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本案中,高平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向李先生作出限期拆除告知書,告知其按照城北居委會規定期限自行拆除所建的建筑物及附屬物,該告知書與李先生的權益有直接關系。在高平市人民政府收到李先生郵寄的與此相關的查處申請書后,應當及時履行法定職責。但高平市人民政府對查處申請書視而不見,并未作出任何答復,這樣的行為應被視為不履行法定職責,屬于違法。因此,圣運律師協助李先生提起了行政訴訟。
訴訟結果
法院經審理后,認可了圣運律師的意見,判決責令高平市人民政府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兩個月內對李先生提交的《查處申請書》進行核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