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徐先生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告:古藺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案情回顧 徐先生在其所在組的黃荊林
委托人:徐先生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古藺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案情回顧
徐先生在其所在組的黃荊林80.84平方米集體土地上自建了一處房屋,于1998年5月12日通過補交手續費的方式合法取得了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建造房屋的權利。2002年4月20日獲得建設用地批準,在組內150平方米的集體土地上自建另一處房屋。2004年至2007年間,青龍嘴煤礦和關寨煤礦到當地開采煤礦,由于徐先生的兩處房屋處在兩煤礦重疊區域,受煤礦開采影響導致拉裂。2007年至2008年之間,青龍嘴煤礦依舊大量開采,導致徐先生的房屋損壞程度愈發嚴重,已無法正常居住。徐先生的合法權益已遭到侵犯,正常生活也遭受到嚴重打擾,因此來到了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想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王有銀主任聽取了案件詳情后,擬定了詳細的辦案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并迅速啟動了相關的程序。在圣運律師的協助下,為核實青龍嘴煤礦開采的合法性,徐先生于2019年6月19日向古藺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請公開青龍嘴煤礦的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礦長安全生產許可資格證、礦長資格證、營業執照等證件的信息。但自古藺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于2019年6月19日當日簽收后,一直未給出答復。因此,圣運律師協助徐先生提起了行政訴訟。
在訴訟過程中,古藺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以徐先生申請的“青龍嘴煤礦”的相關信息涉及到商業秘密為由,認為該信息不應當公開。圣運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本案中,徐先生的正常生活及固定居所已經因煤礦開采遭受到嚴重干擾,因此其有權申請相關的政府信息,古藺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在收申請后,未在法定期限內予以答復,也未作出說明。古藺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不能僅以商業秘密為由,對徐先生的信息公開申請置之不理,這樣的行為應被視為違法。
訴訟結果
法院經查明案情后,認可了圣運律師的意見,判決古藺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對信息公開予以答復的行為違法,責令其于判決生效后20日內對孟先生的申請予以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