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罪輕辯護意見,企業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罪輕辯護意見可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闡述:一、犯罪構成的主觀方面企業在非法占用農用地時,可能存在對土地性質、法規政策等了解不充分的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四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
企業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罪輕辯護意見可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闡述:
一、犯罪構成的主觀方面
企業在非法占用農用地時,可能存在對土地性質、法規政策等了解不充分的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四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才構成故意犯罪。若企業確實因疏忽或誤解而占用農用地,并非出于故意,這可作為罪輕辯護的一個角度。
二、犯罪構成的客觀方面
關注占用農用地的數量及損害程度。根據相關法律解釋,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立案標準涉及具體數量,如非法占用并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達到五畝以上等。若企業占用的農用地數量剛達到或略超立案標準,且造成的損害相對較輕,可作為罪輕辯護的依據。
三、企業的補救措施與態度
企業在被發現非法占用農用地后,若積極采取補救措施,如恢復土地原狀、賠償損失等,以減輕對環境和社會的危害,這體現了企業的悔過態度和社會責任感,可作為罪輕辯護的重要考量因素。
四、其他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情節
企業在案件中的角色和作用也是辯護時應關注的點。例如,若企業是受他人誤導或欺騙而非法占用農用地,其在案件中的責任相對較輕,這同樣可作為罪輕辯護的依據。
綜上所述,針對企業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罪輕辯護,可從犯罪構成的主觀方面、客觀方面、企業的補救措施與態度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情節等多個角度進行闡述。在具體案件中,還需結合實際情況和證據材料,制定更為詳細和針對性的辯護策略。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同時滿足這三個要件的,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根據2008年6月25日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公通字〔2008〕36號)、2000年6月19日最高法《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14號)、2005年12月26日最高法《關于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15號)、2012年11月2日最高法《關于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15號)的規定,造成農用地毀壞,是指造成耕地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草原沙化或者水土嚴重流失。除了造成耕地種植條件、林業種植條件、草原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屬于造成農用地毀壞的認定標準外,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種植農作物,開墾草原種植糧食作物、經濟作物、林木,違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種植牧草和飼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流失嚴重,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嚴重毀壞或者草原的原有植被嚴重毀壞的,都屬于該罪名所要求的“毀壞農用地”。對于耕地,只有造成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的,才能夠認定為農用地毀壞。因此,如果單純地占壓耕地,由于不破壞、污染耕地的土壤,未造成土壤質量毀壞或者污染嚴重后果的,不應認定為耕地毀壞。
有些非法占用農用地的行為,比如挖沙、取土等造成有種植條件的土壤層流失,采礦、建墳、建窯、土地硬化等造成種植條件喪失,堆放或者排泄廢棄物造成土地嚴重污染無法種植,給農用地造成的毀壞比較明顯,易于認定。對于種植條件是否嚴重毀壞或者是否嚴重污染難以直觀判斷的,應當委托鑒定。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在查處國土資源違法犯罪工作中加強協作配合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08〕204號)指出:“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偵查、批準逮捕、公訴過程中,需要確定耕地破壞程度的,可以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鑒定結論,并及時向申請單位提供”。國土資源部、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移送涉嫌國土資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08〕203號)指出:“需要對耕地破壞程度進行鑒定的,由市(地)級或者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鑒定結論”。國土資源部《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查處工作規程》(國土資發〔2014〕117號)規定:“需要對案件涉及的耕地等農用地破壞程度和……等進行鑒定或者檢驗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市(地)級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也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出具相應的鑒定結論、鑒定意見或者檢驗報告。”“決定移送的,應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附具案件調查報告、涉案物品清單、有關鑒定結論、鑒定意見或者檢驗報告及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材料,在移送決定批準后24小時內辦理移送手續”。需要對林地、草地毀壞程度進行鑒定的,應當參照對耕地破壞程度鑒定的上述規定,向市(地)級以上自然資源或者林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相關自然資源或者林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鑒定意見。
認定農用地毀壞涉及的耕地、林業、草原種植條件是否嚴重毀壞或者是否嚴重污染,有很強的專業性。律師代理非法占用農用地案,涉及專業性問題的,可以委托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對鑒定意見的審查、分析、論證并出具質證意見。
非法占用農用地的對象必須是農用地,并且非法占用或者改變用途數量較大的,才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因此,對涉案土地地類的認定和對非法占有農用地面積的勘測,在這類案件的辦理中非常重要。
2017年修訂實施的《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17)規定了耕地、園地、林地和草地4個一級地類及其項下水田、水澆地、旱地、果園、茶園、橡膠園、其他園地、喬木林地、竹林地、紅樹林地、森林沼澤、灌木林地、灌叢沼澤、其他林地、天然牧草地、沼澤草地、人工牧草地、其他草地18個二級地類,以及交通運輸用地項下的農村道路,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項下的水庫水面、坑塘水面、溝渠,其他土地項下的設施農用地、田坎6個二級地類,共計24個二級地類的含義。該規定是認定農用地的依據。
農用地有規劃用途、現狀用途和實際用途。國土資源部《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查處工作規程》(國土資發〔2014〕117號)規定:“判定違法用地占用地類,應當將違法用地的界址范圍或者勘測定界坐標數據套合到違法用地行為發生上一年度土地利用現狀圖或者土地利用現狀數據庫上,對照標示的現狀地類進行判定。違法用地發生時,該用地已經批準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按照建設用地判定。”“判定違法用地是否占用基本農田,應當將違法用地的界址范圍(或者界址坐標)與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紙質圖件(或者數據庫矢量圖件)進行套合比對,對照所標示的基本農田保護地塊范圍進行判定。違法用地位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上標示的基本農田保護地塊范圍的,應當判定為占用基本農田。但已列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交通廊道或者已列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重點建設項目清單的民生、環保等特殊項目,在未超出規劃多劃基本農田面積額度的前提下,占用規劃多劃的基本農田時,按照占用一般耕地進行判定,不視為占用基本農田。”根據該規定,改變土地用途,應當是改變土地的現狀用途,同時兼顧規劃用途。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保護的法益,是農用地的特定用途和農用地用途改變的管理秩序。行為人未經法定程序和審批手續,改變土地現狀用途,符合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犯罪構成的,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對刑事案件事實的認定注重實質性內容,如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土地現狀用途的認定與客觀事實不符,關于地類的認定應當以客觀事實為依據。如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不具備種植農作物、林木、草地條件的土地錯誤劃定為農用地,由于不具備農用地的自然屬性,即便非法占用了這類土地,也不具有非法占有農用地罪的社會危害性和違法性,不應認定為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非法占用農用地的面積,涉及到專業的勘查測繪,辯護律師應當有相關的知識儲備,必要時,借助有專門知識的人對測繪資料進行審查、分析、判斷、論證并出具質證意見。
綜上,非法占用農用地案件中,涉案的地類是否為農用地、非法占用農用地的面積、是否達到了毀壞農用地的嚴重程度,均影響到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能否成立。對地類用途、面積、毀壞程度的認定均有一定的專業性,對于其中一項或者多項不符合該罪要求的,辯護律師均可作出無罪辯護,避免當事人受到錯誤的刑事追究。
北京才盛律師事務所主任 靳學孔律師
2022年10月15日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28個無罪辯護要點
何觀舒: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辯護律師、經濟犯罪辯護律師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規定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的解釋》的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中關于土地管理的規定。
以下是何律師在12309中國檢察網檢索的,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不起訴案例,經歸納整理,從法定不起訴、相對不起訴、存疑不起訴三個方面提煉了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無罪辯護要點,僅供參考。
一、法定不起訴
1.1.無罪辯點:行為人雖然存在違反合同和行政管理的經營情況,但缺乏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構成要件和要素,不構成犯罪
1.2.案號: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車排子墾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兵車排子墾檢刑檢刑不訴〔2021〕6號)
1.3.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馮某某的上述行為,確實存在違反合同和行政管理的經營情況,但缺乏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構成要件和要素,不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馮某某不起訴。
2.1.無罪辯點:行為人的行為系執行項目實施者的決策,主觀上并不明知修路規劃許可范圍內所占用的有林地,既不明知也不放任改變農用地用途,造成農用地毀壞結果
2.2.案號:烏魯木齊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烏縣檢刑不訴〔2020〕4號)
2.3.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富某漢的上述行為系執行項目實施者烏魯木齊市交通運輸局的決策,主觀上并不明知修路規劃許可范圍內所占用的有林地,既不明知也不放任改變農用地用途,造成農用地毀壞結果,其主體方面、主觀方面不符合非法占用農用地的犯罪構成要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和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富某漢不起訴。
3.1.無罪辯點:未改變耕地屬性,損毀程度為輕微損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
3.2.案號:山西省聞喜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聞檢刑刑不訴〔2020〕111號)
3.3.不起訴理由:經本院要求補查補證,聞喜縣公安局委托山西省地質測繪院對涉案土地進行損毀程度勘定,結果為:未改變耕地屬性,損毀程度為輕微損毀。
本院認為,行某某的上述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和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行某某不起訴。
4.1.無罪辯點:涉案土地不屬于林地,不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4.2.案號:貴州省晴隆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晴檢刑不訴〔2021〕9號)
4.3.不起訴理由:新寨電站在相關政府部門批準后建設,手續合法,建設當時縣林業局出具不涉及林地的證明,黃某甲本人也到縣林業局詢問過,答復也是不屬于林地。新寨電站在建設過程中,實際占地超出國土部門批準范圍3.56畝。
本院認為,黃某甲的上述行為,不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黃某甲不起訴。
5.1.無罪辯點:客觀上實施了非法占用農用地的行為,但沒有主觀上的故意,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不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5.2.案號:昌吉市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昌吉市院公刑不訴〔2020〕11號
5.3.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客觀上實施了非法占用農用地的行為,但其沒有主觀上的故意,其在2011年擴大種植時認為是有合法手續的,有與村委會認可的與牧民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而且昌吉市北部荒漠生態保護管理站也沒有通知其系非法占用農用地,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其行為不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王某某不起訴。
6.1.無罪辯點:被毀壞林地數量沒有達到立案追訴標準,不構成犯罪
6.2.案號:喀喇沁旗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喀檢二部刑不訴〔2021〕Z1號)
6.3.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王某甲、王某乙、趙某某、張某某的上述行為,被毀壞林地數量沒有達到立案追訴標準,不構成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一款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六十五條一款之規定,決定對王某甲、王某乙、趙某某、張某某不起訴。
7.1.無罪辯點:養豬場用地不屬于建設用地,屬于設施農業用地,只需要備案,未違反土地管理法規
7.2.案號: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不起訴決定書(瓊檢二分公訴刑不訴〔2021〕Z4號)
7.3.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一是根據國土資源部(自然資源部)、農業部(農業農村部)的《關于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及我省《關于規范設施農業用地管理促進現代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等文件的規定,養豬場用地屬于設施農業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只需備案,而現行《土地管理法》和《森林法》并未將養殖用地或設施農業用地規定為建設用地。因此,符某甲對建養豬場占用的林地根據相關文件辦理了設施農業用地的備案,其行為并不違反土地管理法規;二是根據《臨高縣2013年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支持生豬產業發展實施方案》對于豬欄舍建設標準要求,豬舍地面為水泥砂漿,符某乙和鐘某某兩人所建的豬舍是根據該文件要求對豬舍的地面進行硬化,而兩個豬場也都通過了驗收,能夠說明符某甲主觀上沒有非法占用農用地的主觀故意。綜上,符某甲客觀上根據相關文件對養豬場用地進行了設施農業用地備案,未違反土地管理法規的規定,其主觀上也缺乏非法占用農用地的主觀故意。因此,符某甲的上述行為不構成犯罪。經本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符某甲不起訴。
8.1.無罪辯點:行為人只是改良耕用,沒有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不符合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構成要件
8.2.案號:土默特左旗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土左檢二部刑不訴〔2021〕Z1號)
8.3.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之規定,非法占用耕地構成犯罪“改作他用”是前提條件;《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也表述為“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而被不起訴人王某某挖沙是“改良耕用”沒有“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不符合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構成要件。鑒定意見的損毀程度是在被不起訴人王某某未完成改良、整理狀態時出具,不能客觀、準確衡量改良、整理的效果。
綜上,被不起訴人王某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王某某不起訴。
9.1.無罪辯點:沒有影響更新林木的再種植,無法界定涉案林地植被和種植條件遭到破壞,不構成犯罪
9.2.案號:翁牛特旗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翁檢一部刑不訴〔2020〕Z48號)
9.3.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田某某所種植的儲青玉米是在更新林木采伐設計中,并沒有影響更新林木的再種植,無法界定涉案林地植被和種植條件遭到破壞,其行為不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六)項和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田某某不起訴。
10.1.無罪辯點:行為人只是改變了林地的林種,沒有達到改變農用地用途性質或者實質性毀壞,不構成犯罪
10.2.案號:西烏珠穆沁旗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西烏檢二部刑不訴〔2020〕Z1號)
10.3.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代某某只是改變了該林地的林種,沒有達到改變農用地用途性質或實質性的毀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事實建窯、建墳、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種植農作物、堆放排泄廢棄物等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的規定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十三條規定,代某某的上述行為不構成犯罪。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代某某不起訴。
11.1.無罪辯點:農村公路建設用地屬于農用地范圍,未改變土地用途,無須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11.2.案號:橫峰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橫檢公訴刑不訴〔2016〕9號)
11.3.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何某某的上述行為不構成犯罪。其一、本案中修建山黃至甲公路是單位行為,而不是個人行為,按照中共橫峰縣委辦公室文件,修建該條公路的責任單位為橫峰縣交通局和新篁辦事處;其二、根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07)的規范性附錄(《土地利用現狀分類》、《江西省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農村公路建設用地依法應當列入農用地范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第二十二條:農村公路建設用地依法應當列入農用地的范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綜上可知農村公路建設用地屬于農用地范圍,未改變土地用途,無須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對何某某作不起訴。
二、相對不起訴
12.1.無罪辯點: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且涉案土地已批復同意轉用為建設用地
12.2.案號:吳忠市紅寺堡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吳紅檢一部刑不訴〔2021〕3號)
12.3.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馬某某作為寧夏紅寺堡區A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行為,但馬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馬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馬某某無違法犯罪前科,涉案土地已經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復同意轉用為建設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馬某某犯罪情節輕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馬某某不起訴。
13.1.無罪辯點:系自首,所屬單位主動交納森林植被恢復費,積極開展替代性生態修復
13.2.案號:撫州市臨川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臨檢刑不訴〔2021〕Z13號)
13.3.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左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但主觀惡性相對較小,犯罪情節較輕。被不起訴人左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可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所屬單位主動交納森林植被恢復費,積極開展替代性生態修復,可酌情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免除刑事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左某某不起訴。
14.1.無罪辯點:具有認罪認罰、從犯、坦白情節
14.2.案號:湖南省安化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安檢一部刑不訴〔2021〕23號)
14.3.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鄧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認罪認罰、從犯、坦白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鄧某某不起訴。
15.1.無罪辯點:涉案土地已變更為建設用地,社會危險性不大
15.2.案號:普寧市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普檢一部刑不訴〔2020〕Z36號)
15.3.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馬某甲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情節。涉案土地,在2018年10月之后已經變更為建設用地,目前該地已不是林地,社會危險性不大。案發后,普寧市下架山鎮湯某甲委會請求對馬某甲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對馬某甲作相對不起訴。
16.1.無罪辯點:初衷是為了村上產業發展、村民出行便利、脫貧攻堅工作和集體利益,而非一己私利,且具有自首情節
16.2.案號:北川羌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北檢一部刑不訴〔2021〕Z1號)
16.3.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在負責修建林區管護道路的過程中,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其行為初衷是為了村上產業發展、村民出行便利、脫貧攻堅工作和集體利益,而非一己私利,案發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王某某不起訴。
三、存疑不起訴
17.1.無罪辯點:行為人的行為與造成土地毀壞的危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的證據不足
17.2.案號:阿魯科爾沁旗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阿檢第一檢察部刑不訴〔2021〕Z11號)
17.3.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阿魯科爾沁旗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即被不起訴人謝某某種植燕麥的行為與造成涉案地塊“蒸發量增大、土壤鹽漬化、土質沙化、水土流失”的危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的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謝某某不起訴。
18.1.無罪辯點:鑒定結論只對涉案地塊畝數進行鑒定,未對涉案地塊林地種植條件勝出明確鑒定意見,且后續的鑒定意見是對植被恢復之后所作的鑒定,不能作為定罪量刑的直接證據
18.2.案號:阿魯科爾沁旗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阿檢第一檢察部刑不訴〔2020〕Z58號)
18.3.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阿魯科爾沁旗森林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不僅要求“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同時還要求林地原有植被或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被不起訴人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一案,阿魯科爾沁旗林業和草原局于2020年1月7日出具的鑒定意見,鑒定結論只對涉案地塊畝數進行了鑒定,未對涉案地塊林地種植條件作出明確意見,經補充偵查后,2020年11月9日阿魯科爾沁旗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隊出具鑒定意見,該鑒定意見已經是對植被恢復之后所作的鑒定結論,因此此鑒定結論不能作為定罪量刑的直接證據。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張某某不起訴。
19.1.無罪辯點:現有證據無法證實行為人非法占用農用地的畝數及造成農用地毀壞程度,不符合起訴條件
19.2.案號:西安鐵路運輸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西鐵檢二部刑不訴〔2021〕Z5號)
19.3.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無再次退回補充偵查的必要。本案現有證據無法證實被不起訴人蘇某某非法占用農用地的畝數及造成農用地毀壞程度,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蘇某某不起訴。
20.1.無罪辯點:現有證據無法認定行為人存在非法占用林地的主觀故意,且不能排除政府默許“未批先建、邊批邊建”的合理懷疑
20.2.案號:芒市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芒檢三部刑不訴〔2021〕2號)
20.3.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現有證據無法認定林某某存在非法占用林地的主觀故意,且不能排除政府默許“未批先建、邊批邊建”的合理懷疑,芒市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林某某不起訴。
21.1.無罪辯點:行為人具有非法占用農用地的主觀故意證據不足
21.2.案號:昌吉市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昌吉市院公刑不訴〔2021〕1號)
21.3.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證實被不起訴人余某某具有非法占用農用地的主觀故意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余某某不起訴。
22.1.無罪辯點:無法證實行政機關確定的涉案單位土地的四至界限
22.2.案號:昌吉市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昌吉市院公刑不訴〔2020〕20號
22.3.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現有證據無法證實行政機關確認的A公司4500畝土地的四至界限,新疆昌吉州森林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趙某某不起訴。
23.1.無罪辯點:涉案地塊部分屬于耕地,但無法查清具體數額
23.2.案號: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赤檢一部刑不訴〔2020〕14號)
23.3.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赤壁市森林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案中,雖然赤壁市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院認定被毀壞林地面積為11.45畝,但部分村民證實,根據赤壁市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涉案地塊有一部分屬于耕地,該耕地經赤壁市森林公安局補充偵查,一直無法查清具體數額,因此被不起訴人田某某非法占用林地數額是否達到立案標準,不能確定。綜上所述,本院認為田某某非法占用農用地一案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田某某不起訴。
24.1.無罪辯點:并未查清占用農用地建房的區域與規劃圖規劃的安置區域是否一致
24.2.案號: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濟槐蔭檢一部刑不訴〔2021〕11號)
24.3.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認為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分局認定金某某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理由如下:現有證據無法排除被不起訴人金某某關于“濟南市槐蔭區段店鎮甲村民委員會系按照段店鎮A辦事處下發的規劃圖占用農用地建房”的辯解,且目前關于甲村民委員會占用農用地建房的區域與規劃圖規劃的安置區域是否一致未查清,認定金某某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金某某不起訴。
25.1.無罪辯點:多人在同一地塊先后實施了破壞耕地的行為,但無法查清前后行為是否造成耕地毀壞的后果以及具體情況
25.2.案號:阜陽市潁州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州檢一部刑不訴〔2020〕68號)
25.3.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本案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陳某某實施破壞耕地的行為之前,周某某及村里相關人員先后在同一地塊上實施了破壞耕地的行為,前兩者破壞耕地的行為是否造成耕地毀壞的后果以及造成毀壞后果的具體情況無法查清,因此陳某某破壞耕地的具體畝數、其實施破壞耕地行為時耕地是否已經處于被毀壞狀態等事實無法確定,認定陳某某的行為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無法排除其他合理懷疑,本案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陳某某不起訴。
26.1.無罪辯點:涉案土地已不是原狀態,無法進行土地資源毀壞鑒定
26.2.案號:雞東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雞東檢刑不訴〔2021〕20號)
26.3.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黑龍江省雞東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為。經公安機關偵查,涉案土地位于穆棱河行洪區內,土地已不是原狀態,無法進行土地資源毀壞鑒定。本案屬于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仍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且沒有再次退回補充偵查的必要,符合《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劃》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周某某不起訴。
27.1.無罪辯點:涉案土地被破壞是否全部為行為人所為事實不清
27.2.案號:河南省方城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方檢一部刑不訴〔2020〕297號)
27.3.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被不起訴人非法占用農用地的主觀故意不清,鑒定意見中所稱破壞土地行為是否全部為被不起訴人所為不清。因此,方城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陳某不起訴。
28.1.無罪辯點:被占用土地性質是為農用地的證據之間存在矛盾且無法排除合理懷疑
28.2.案號:準格爾旗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準檢刑不訴〔2020〕22號)
28.3.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準格爾旗森林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關于被占用土地性質是否為農用地的證據之間存在矛盾且無法排除合理懷疑,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崔某某不起訴。
【關鍵詞】何觀舒律師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辯護律師 經濟犯罪辯護律師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辯護律師 不起訴
h3>四、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無罪辯護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同時滿足這三個要件的,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根據2008年6月25日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公通字〔2008〕36號)、2000年6月19日最高法《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14號)、2005年12月26日最高法《關于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15號)、2012年11月2日最高法《關于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15號)的規定,造成農用地毀壞,是指造成耕地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草原沙化或者水土嚴重流失。除了造成耕地種植條件、林業種植條件、草原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屬于造成農用地毀壞的認定標準外,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種植農作物,開墾草原種植糧食作物、經濟作物、林木,違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種植牧草和飼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流失嚴重,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嚴重毀壞或者草原的原有植被嚴重毀壞的,都屬于該罪名所要求的“毀壞農用地”。對于耕地,只有造成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的,才能夠認定為農用地毀壞。因此,如果單純地占壓耕地,由于不破壞、污染耕地的土壤,未造成土壤質量毀壞或者污染嚴重后果的,不應認定為耕地毀壞。
有些非法占用農用地的行為,比如挖沙、取土等造成有種植條件的土壤層流失,采礦、建墳、建窯、土地硬化等造成種植條件喪失,堆放或者排泄廢棄物造成土地嚴重污染無法種植,給農用地造成的毀壞比較明顯,易于認定。對于種植條件是否嚴重毀壞或者是否嚴重污染難以直觀判斷的,應當委托鑒定。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在查處國土資源違法犯罪工作中加強協作配合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08〕204號)指出:“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偵查、批準逮捕、公訴過程中,需要確定耕地破壞程度的,可以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鑒定結論,并及時向申請單位提供”。國土資源部、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移送涉嫌國土資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08〕203號)指出:“需要對耕地破壞程度進行鑒定的,由市(地)級或者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鑒定結論”。國土資源部《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查處工作規程》(國土資發〔2014〕117號)規定:“需要對案件涉及的耕地等農用地破壞程度和……等進行鑒定或者檢驗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市(地)級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也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出具相應的鑒定結論、鑒定意見或者檢驗報告。”“決定移送的,應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附具案件調查報告、涉案物品清單、有關鑒定結論、鑒定意見或者檢驗報告及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材料,在移送決定批準后24小時內辦理移送手續”。需要對林地、草地毀壞程度進行鑒定的,應當參照對耕地破壞程度鑒定的上述規定,向市(地)級以上自然資源或者林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相關自然資源或者林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鑒定意見。
認定農用地毀壞涉及的耕地、林業、草原種植條件是否嚴重毀壞或者是否嚴重污染,有很強的專業性。律師代理非法占用農用地案,涉及專業性問題的,可以委托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對鑒定意見的審查、分析、論證并出具質證意見。
非法占用農用地的對象必須是農用地,并且非法占用或者改變用途數量較大的,才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因此,對涉案土地地類的認定和對非法占有農用地面積的勘測,在這類案件的辦理中非常重要。
2017年修訂實施的《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17)規定了耕地、園地、林地和草地4個一級地類及其項下水田、水澆地、旱地、果園、茶園、橡膠園、其他園地、喬木林地、竹林地、紅樹林地、森林沼澤、灌木林地、灌叢沼澤、其他林地、天然牧草地、沼澤草地、人工牧草地、其他草地18個二級地類,以及交通運輸用地項下的農村道路,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項下的水庫水面、坑塘水面、溝渠,其他土地項下的設施農用地、田坎6個二級地類,共計24個二級地類的含義。該規定是認定農用地的依據。
農用地有規劃用途、現狀用途和實際用途。國土資源部《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查處工作規程》(國土資發〔2014〕117號)規定:“判定違法用地占用地類,應當將違法用地的界址范圍或者勘測定界坐標數據套合到違法用地行為發生上一年度土地利用現狀圖或者土地利用現狀數據庫上,對照標示的現狀地類進行判定。違法用地發生時,該用地已經批準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按照建設用地判定。”“判定違法用地是否占用基本農田,應當將違法用地的界址范圍(或者界址坐標)與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紙質圖件(或者數據庫矢量圖件)進行套合比對,對照所標示的基本農田保護地塊范圍進行判定。違法用地位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上標示的基本農田保護地塊范圍的,應當判定為占用基本農田。但已列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交通廊道或者已列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重點建設項目清單的民生、環保等特殊項目,在未超出規劃多劃基本農田面積額度的前提下,占用規劃多劃的基本農田時,按照占用一般耕地進行判定,不視為占用基本農田。”根據該規定,改變土地用途,應當是改變土地的現狀用途,同時兼顧規劃用途。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保護的法益,是農用地的特定用途和農用地用途改變的管理秩序。行為人未經法定程序和審批手續,改變土地現狀用途,符合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犯罪構成的,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對刑事案件事實的認定注重實質性內容,如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土地現狀用途的認定與客觀事實不符,關于地類的認定應當以客觀事實為依據。如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不具備種植農作物、林木、草地條件的土地錯誤劃定為農用地,由于不具備農用地的自然屬性,即便非法占用了這類土地,也不具有非法占有農用地罪的社會危害性和違法性,不應認定為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非法占用農用地的面積,涉及到專業的勘查測繪,辯護律師應當有相關的知識儲備,必要時,借助有專門知識的人對測繪資料進行審查、分析、判斷、論證并出具質證意見。
綜上,非法占用農用地案件中,涉案的地類是否為農用地、非法占用農用地的面積、是否達到了毀壞農用地的嚴重程度,均影響到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能否成立。對地類用途、面積、毀壞程度的認定均有一定的專業性,對于其中一項或者多項不符合該罪要求的,辯護律師均可作出無罪辯護,避免當事人受到錯誤的刑事追究。
北京才盛律師事務所主任 靳學孔律師
2022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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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范美華律師
來源:頭條-企業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罪輕辯護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