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權證林地糾紛案例 ,法律分析:基本案情:2006年郭士來以承包經營權糾紛進行民事訴訟時,被泌陽縣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其起訴。2009年7月16日郭士克向泌陽縣馬谷田鎮人民政府遞交了申請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馬谷田鎮人民政府受理后,于同年8月
法律分析:
基本案情:2006年郭士來以承包經營權糾紛進行民事訴訟時,被泌陽縣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其起訴。2009年7月16日郭士克向泌陽縣馬谷田鎮人民政府遞交了申請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馬谷田鎮人民政府受理后,于同年8月10日向被申請人郭士來送達了舉證通知書,進行了現場勘查,調取了1980年孫東組分林坡底冊,并調查取證了證人宋民富、郭士俊、郭士超、郭士恒、郭士營、郭士顯、宋民臣、宋民生、宋民德、郭士強的證言,均證實,1980年11月份孫東組經村民大會討論通過,將集體所有的林地以家庭人口,抓鬮方法,把林坡上的林子估成斤數,分到各家各戶管理使用。郭士克家分到位于毛山莊周圍的林地,四至為上至大路,下至小路,南至莊,西至西邊水溝。郭士來因在郭士克分得的毛山莊舊址林坡的范圍內開荒時,雙方發生爭議。馬谷田鎮政府于2010年1月30日作出馬政(2010)2號林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將毛山莊舊址附近爭議林地,北至小路,西至郭士強林地,東至郭士克林地,南至莊,下至小路,四至范圍內的林地歸郭士克管理使用。郭士來不服,向泌陽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經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機關維持了馬政(2010)2號處理決定,郭士來不服于2010年6月17日起訴至泌陽縣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
《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公正、及時地處理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安定團結,促進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林木、林地權屬爭議,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歸屬而產生的爭議。處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以下簡稱林權爭議),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處理林權爭議,應當尊重歷史和現實情況,遵循有利于安定團結,有利于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有利于群眾的生產生活的原則。
第四條 林權爭議由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林業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設立的林權爭議處理機構(以下統稱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按照管理權限分別負責辦理林權爭議處理的具體工作。
法律分析:
基本案情:2006年郭士來以承包經營權糾紛進行民事訴訟時,被泌陽縣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其起訴。2009年7月16日郭士克向泌陽縣馬谷田鎮人民政府遞交了申請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馬谷田鎮人民政府受理后,于同年8月10日向被申請人郭士來送達了舉證通知書,進行了現場勘查,調取了1980年孫東組分林坡底冊,并調查取證了證人宋民富、郭士俊、郭士超、郭士恒、郭士營、郭士顯、宋民臣、宋民生、宋民德、郭士強的證言,均證實,1980年11月份孫東組經村民大會討論通過,將集體所有的林地以家庭人口,抓鬮方法,把林坡上的林子估成斤數,分到各家各戶管理使用。郭士克家分到位于毛山莊周圍的林地,四至為上至大路,下至小路,南至莊,西至西邊水溝。郭士來因在郭士克分得的毛山莊舊址林坡的范圍內開荒時,雙方發生爭議。馬谷田鎮政府于2010年1月30日作出馬政(2010)2號林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將毛山莊舊址附近爭議林地,北至小路,西至郭士強林地,東至郭士克林地,南至莊,下至小路,四至范圍內的林地歸郭士克管理使用。郭士來不服,向泌陽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經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機關維持了馬政(2010)2號處理決定,郭士來不服于2010年6月17日起訴至泌陽縣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
《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公正、及時地處理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安定團結,促進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林木、林地權屬爭議,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歸屬而產生的爭議。處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以下簡稱林權爭議),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處理林權爭議,應當尊重歷史和現實情況,遵循有利于安定團結,有利于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有利于群眾的生產生活的原則。
第四條 林權爭議由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林業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設立的林權爭議處理機構(以下統稱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按照管理權限分別負責辦理林權爭議處理的具體工作。
法律分析:基本案情:2006年郭士來以承包經營權糾紛進行民事訴訟時,被泌陽縣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其起訴。2009年7月16日郭士克向泌陽縣馬谷田鎮人民政府遞交了申請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馬谷田鎮人民政府受理后,于同年8月10日向被申請人郭士來送達了舉證通知書,進行了現場勘查,調取了1980年孫東組分林坡底冊,并調查取證了證人宋民富、郭士俊、郭士超、郭士恒、郭士營、郭士顯、宋民臣、宋民生、宋民德、郭士強的證言,均證實,1980年11月份孫東組經村民大會討論通過,將集體所有的林地以家庭人口,抓鬮方法,把林坡上的林子估成斤數,分到各家各戶管理使用。郭士克家分到位于毛山莊周圍的林地,四至為上至大路,下至小路,南至莊,西至西邊水溝。郭士來因在郭士克分得的毛山莊舊址林坡的范圍內開荒時,雙方發生爭議。馬谷田鎮政府于2010年1月30日作出馬政(2010)2號林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將毛山莊舊址附近爭議林地,北至小路,西至郭士強林地,東至郭士克林地,南至莊,下至小路,四至范圍內的林地歸郭士克管理使用。郭士來不服,向泌陽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經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機關維持了馬政(2010)2號處理決定,郭士來不服于2010年6月17日起訴至泌陽縣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公正、及時地處理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安定團結,促進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林木、林地權屬爭議,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歸屬而產生的爭議。處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以下簡稱林權爭議),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處理林權爭議,應當尊重歷史和現實情況,遵循有利于安定團結,有利于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有利于群眾的生產生活的原則。
第四條 林權爭議由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林業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設立的林權爭議處理機構(以下統稱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按照管理權限分別負責辦理林權爭議處理的具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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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苗佳律師
來源:臨律-林權證林地糾紛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