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構成是怎樣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包括原始取得成員、現役義務兵、復員士官、大中專院校學生等。農村集體經濟改革中,成員資格界定需遵循實事求是、尊重歷史、公平合理原則,并結合土地承包、享受權利、履行義務等情況予以界定。對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包括原始取得成員、現役義務兵、復員士官、大中專院校學生等。農村集體經濟改革中,成員資格界定需遵循實事求是、尊重歷史、公平合理原則,并結合土地承包、享受權利、履行義務等情況予以界定。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法律解釋已成為當前推動農村改革發展的緊迫任務。
法律分析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包括哪些人
農村集體經濟是指主要生產資料歸農村社區成員共同所有,實行共同勞動,共同享有勞動果實的經濟組織形式。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農村集體經濟改變了過去“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基本經濟體制,村級集體經濟成為農村基本的經濟組成部分。并且,伴隨著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推行,村級集體經濟改變了過去“集體所有、統一經營”體制一統天下的格局,在家庭分散經營與集體統一經營相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基礎上,衍生出多種實現形式。尤其是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基礎上,一些農民順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在農村社區或突破社區界限,自發成立了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種形式的經濟組織,提高了組織化程度和收入水平。
二、成員資格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民法典》、《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法規中都只提出了一個名詞概念,而對集體經濟組織的微觀構成,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確定的標準卻不夠明確,這容易引發諸多矛盾糾紛,也影響農村產權改革。盡快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作出“法律解釋”,已成為當前推動農村改革發展的一項緊迫任務。從浙江省、成都溫江區等地出臺的相關“規定”,結合多年來的基層工作實際,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遵循實事求是、尊重歷史、公平合理原則,結合土地承包、享受權利、履行義務等情況予以界定。
原始取得即原農業生產合作社或農業生產隊的社員,且戶口一直保留在現集體經濟組織內;現役義務兵;服役期滿留在部隊改任士官復員回原籍入戶的;異地安置的復員士官,按婚遷待遇入戶的;大中專院校的在校學生(入伍就讀的軍校生除外),就讀期間其戶口由原籍臨時遷入學校管理的,以及學生畢業后按當地有關規定遷回原籍的,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結語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包括原始取得即原農業生產合作社或農業生產隊的社員,戶口一直保留在現集體經濟組織內;現役義務兵;服役期滿留在部隊改任士官復員回原籍入戶的;異地安置的復員士官,按婚遷待遇入戶的;大中專院校的在校學生(入伍就讀的軍校生除外),就讀期間其戶口由原籍臨時遷入學校管理的,以及學生畢業后按當地有關規定遷回原籍的,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確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明確界定,應遵循實事求是、尊重歷史、公平合理原則,結合土地承包、享受權利、履行義務等情況予以界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8修正):第四章 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 第二十四條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
(二)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
(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
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2017修訂):第一章 總 則 第四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成員以農民為主體;
(二)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節 土地經營權 第三十八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土地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
(三)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界定方式如下:
1、凡在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居民,應該認定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凡曾在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居民,如果愿意恢復成為成員,可以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集體經濟組織應同意其為成員;
3、對政策性遷入集體經濟組織的居民,應該認定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4、以上居民的配偶、直系血親或者法定血親及其配偶,應該認定或者可以認定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5、以上居民死亡、被征地、系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正式職工、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成為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成員資格隨即被取消或喪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事家庭承包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九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條
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法律、行政法規對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法律分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對土地擁有所有權的經濟組織。它是為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改造,在自然鄉村范圍內,由農民自愿聯合,將其各自所有的生產資料投入集體所有,由集體組織農業生產經營,農民進行集體勞動,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農業社會主義經濟組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四十一條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年度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結構、時序、地塊、用途等在政府網站上向社會公布,供社會公眾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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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軒教授
來源:臨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構成是怎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