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能不能享受集體土地的征收補償款, 裁判要點 案例一:非本集體組織成員購買農村宅基地建造房屋,一般難以按合法房屋進行補償安置。涉案房屋項下土地為農村宅基地,當事人購買該宅基地后雖然繳納了購買宅基地款,
裁判要點
案例一:非本集體組織成員購買農村宅基地建造房屋,一般難以按合法房屋進行補償安置。涉案房屋項下土地為農村宅基地,當事人購買該宅基地后雖然繳納了購買宅基地款,但其并非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所建涉案房屋亦未經規劃許可,故涉案房屋并不符合涉案《補償安置方案》關于合法宅基地的要求,當事人關于涉案房屋應當按照合法房屋進行補償安置的主張不成立。
案例二: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購買或建造農村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無權取得國家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7)71號〕規定,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以購買、建造等形式取得案涉房屋,并未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權,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的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情形,無權取得國家賠償。
案例三: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該村集體土地不具有合法使用權,依法不屬于集體土地征收中應予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7〕71號)規定,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不具有合法使用權,依法不屬于集體土地征收中應予安置的被征地農民。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行賠申1567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李小鳳,女,漢族,住湖北省襄陽市襄州區。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湖北省襄陽市襄州區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襄陽市襄州區航空路187號。
法定代表人:劉明鋒,該區人民政府代區長。
再審申請人李小鳳因訴湖北省襄陽市襄州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襄州區政府)行政賠償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鄂行賠終21號行政賠償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李小鳳申請再審稱,涉案房屋系其合法房屋,一、二審法院將涉案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不以合法建筑進行賠償,屬于對基本事實認定錯誤。本案系因房屋征收所引發的行政賠償案件,一、二審法院根據涉案《襄州區永安南路棚戶區改造項目集體土地上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安置實施方案》(以下簡稱《補償安置方案》)及評估報告確定的補償標準對其予以賠償,混淆了行政補償與行政賠償的區別。本案應以襄州區政府向其進行賠償時類似房屋的市場價值為基準確定賠償數額,同時綜合考慮涉案房屋已納入城市規劃區的事實,公平、合理的確定涉案房屋的市場價格。襄州區政府應當對其室內物品的實際損失予以全面、充分賠償。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再審本案。
本院經審查認為,襄州區政府對李小鳳涉案房屋實施強制拆除的行為已被法院生效判決確認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四條的規定,其應當就違法行為給李小鳳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關于涉案房屋是否應當按照合法房屋進行補償安置的問題,根據一、二審法院所查,涉案房屋項下土地為農村宅基地,李小鳳購買該宅基地后雖向原襄陽縣張灣土地管理所繳納了購買宅基地款,但其并非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所建涉案房屋亦未經規劃許可,故涉案房屋并不符合涉案《補償安置方案》關于合法宅基地的要求,李小鳳關于涉案房屋應當按照合法房屋進行補償安置的主張不成立。關于本案賠償標準問題,本案雖系因房屋征收所引發的行政賠償案件,但一、二審法院根據涉案《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補償標準,采用襄州區永安南路棚戶區改造項目建設指揮部承諾給予李小鳳的補償標準對其予以賠償,保證了李小鳳的拆遷補償合法權益,遵循了賠償不低于補償的原則,并無不當之處。關于室內物品損失的賠償問題,一、二審法院根據本案實際及雙方舉證情況,對李小鳳要求賠償室內物品損失的主張不予支持,亦無不當。李小鳳的再審申請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李小鳳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李小鳳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孫 江
審判員 聶振華
審判員 李小梅
二_二_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張雪明
書記員 王 瑩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賠 償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行賠申38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李華,男,漢族,住湖北省武漢市漢江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樊大謀,陜西百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海南省三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包洪文。
再審申請人李華因訴被申請人海南省三亞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三亞市政府)行政賠償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瓊行賠4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李華以其與羊某標等人合作修建的案涉“福生公寓”屬于合法建筑,其享有物權,三亞市政府征收決定違法,應向其賠償償為由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提審本案。
本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7)71號〕規定,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經原審查明,李華并非案涉房屋所在地的海坡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故其與羊某標等人合作建造案涉房屋,并未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權,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的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情形,無權取得國家賠償。一、二審判決駁回李華的賠償請求和上訴,符合法律規定。再審申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不能成立,不應予以支持。
綜上,李華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李華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楊志華
審判員 劉艾濤
審判員 田心則
二_二_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劉韋唯
書記員 陳丹超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行申6778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曾慶琦。
委托訴訟代理人畢寒光。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曾慶東。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馮昌寶。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張富寬。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丁群達。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張福金。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張福偉。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邵凱。
訴訟代表人張富寬。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海南省三亞市天涯區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南省三亞市鳳凰路319號。
法定代表人陳積明,區長。
再審申請人曾慶琦、曾慶東、馮昌寶、張富寬、丁群達、張福金、張福偉、邵凱(以下簡稱曾慶琦等8人)因訴被申請人海南省三亞市天涯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天涯區政府)撤銷信訪答復及征收安置補償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瓊行終668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曾慶琦等8人以其是案涉房屋聯建人和實際使用人、符合《海坡村補償安置補充方案》規定的安置對象認定條件等為由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按照168戶非海坡村戶籍的標準對其給予合理安置補償。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慶琦等8人是否符合案涉項目安置對象的認定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7〕71號)規定,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本案中,曾慶琦等8人的戶籍均在遼寧省,并非海坡村村民,對于海坡村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不具有合法使用權,依法不屬于集體土地征收中應予安置的被征地農民。而根據《海坡村補償安置補充方案》第一條關于“安置對象認定”的規定及海南省三亞市人民政府第394期《會議紀要》的規定,對于非海坡村戶籍人員可以給予合理安置補償的“有證有房無戶”的情形,“有證”是指具有鎮級及鎮級以上土地來源證明的情形。曾慶琦等8人并不具有鎮級或者鎮級以上土地來源證明,不符合上述安置對象認定的條件。就案涉房屋的征收補償安置問題,房屋征收機關已經與宅基地使用權人周家清、歐尾女夫婦簽訂了安置補償協議,并支付了補償款。因此,一審判決駁回曾慶琦等8人的訴訟請求,二審判決維持,同時指出曾慶琦等8人可以通過民事途徑解決因合作建房產生的征收補償利益分配問題,并無不當。曾慶琦等8人以其是聯建房屋的出資人和實際使用人為由,主張應按照每戶120平方米的標準對其予以安置,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其主張的再審事由不能成立,不應予以支持。
綜上,曾慶琦等8人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曾慶琦、曾慶東、馮昌寶、張富寬、丁群達、張福金、張福偉、邵凱的再審申請。
村集體作為抽象主體,象征性擁有所屬成員的 集體土地所有權 ,依照法理,在村集體失去其所有土地時,理所當然擁有該土地征用后的所有 征地補償費 。對該征地補償費的具體處分,《 村民委員會 組織法》第十九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三)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村集體有權以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形式,決定征地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村集體可以將該集體收入用于開辦集體企業,發展公益建設,可以分配到各戶,可以分配給被征用承包經營土地的村民。而村集體依法對其所有 征地補償款 作出的處理,應承認其合法性。若村集體將征地補償費進行分配,則該部分征地補償費權屬依法發生轉移,集體與成員間因分配決議而產生了權利義務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集體分配征地補償款的方式是:土地補償費應歸集體所有,其分配范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成員;安置補助費應歸土地承包人,其應該是對土地承包人在承包期內失地的安置補償;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經營種植者和附著物權利人,具體細節可以由村集體召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一、農村宅基地拆遷如何賠償?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農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遷是分開補償。“分開補償”,是指土地補償和地上附著物補償的分離。農村宅基地產權歸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分配給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遷的時候,有兩種補償。
一是宅基地補償,二是房屋補償。由于宅基地的產權屬于村集體,因此,這部分補償歸村集體所有,不會直接給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產權屬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補償歸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沒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體要給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讓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2、土地補償的標的是土地使用權,一般分為2種形式:一是貨幣補償,二是置換補償。貨幣補償就是根據相關補償標準,對你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多少錢直接付錢給你;置換補償就是在規劃的安置區域按不同低價折換成多少平方米對你進行安置。
還有就是房屋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這個補償的標的是物產所有權,包含了你所有的房屋、構筑物、相關設施、樹木蔬果等等,在補償標準實施方案上應該是一欄一欄非常細非常清楚的,這個你可以向征地方要來看看。這項補償一般就只有一種補償方式了,就是貨幣補償。
3、現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二、征地補償款如何分配
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方式,具體如下:
1、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2、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3、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
4、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
三、土地征收后補償款怎么分配? ? ?
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三塊,一是土地補償費,二是安置補助費,三是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歸村集體,一般來說,村集體提留土地補償費的20%-30%,其余分配到農民個人手上,常見的分配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誰家的地被征收,土地補償費歸誰。另外一種是在全體村民中平均分配,但不管采取哪種分配方式,都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安置補助費按照誰安置支付給誰的原則,如果被征地農民自愿放棄安置,則將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已經達到退休年齡的農民可以直接領取失地保險費,未滿18周歲的青少年因不需要購買社保,所以,補償費直接發放到人。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如果在流轉期間被征收,則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承租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農村土地
●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在宅基地上建設房屋如何處罰
●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宅基地
●非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能否成為宅基地上房屋的產權人
●非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取得宅基地能不能登記
●非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非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戶什么意思
●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在宅基地上建設房屋如何處罰
●非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宅基地補償
●不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征地補償款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處分利益,誰來處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得的收益: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認定參與土地補償費分配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時間標準問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都可以分土地費嗎: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小組是《民法典》中的特別法人,民法典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是什么: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民法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依據: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集體經濟組織的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怎么辦?,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由: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個人與集體經濟社區糾紛如何起訴,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由: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法律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什么意思: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人民法院案例庫裁判要旨:集體經濟組織利益分配,以集體經濟組織權益糾紛提訴訟: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判決,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由: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以集體經濟組織權益糾紛提訴訟,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由: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集體經濟組織無權變相剝奪村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界定: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土地補償款的取得具有人身專屬性,尹某不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不應享有土地補償款的分配,市政府決定將牛某所在村的集體土地征收轉為建設用地應對補償款數額不滿牛某在: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關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最高司法解釋規定,關于集體經濟的解釋和法規: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只能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嗎,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只能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嘛?: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誰來處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得的收益: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外嫁女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嗎?外嫁女的村集體組織成員身份如何界定:今日在線房屋拆遷、征收法律咨詢
●空掛戶和集體戶的區別?“空掛戶”不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嗎:今日在線房屋拆遷、征收法律咨詢
●集體經濟組織會員,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承包的土地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互換?土地流轉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是指什么意思:今日在線房屋拆遷、征收法律咨詢
內容審核:北京圣運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能不能享受集體土地的征收補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