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鄉人能否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荒山,符合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履行必要的手續后,也可以承包經營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四荒”地等農村土地。在一些人少地多的地方以及非農產業比較發達的城市郊區,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足夠的資金、技術、勞
符合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履行必要的手續后,也可以承包經營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四荒”地等農村土地。
在一些人少地多的地方以及非農產業比較發達的城市郊區,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足夠的資金、技術、勞動力承包全部土地,需要由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經營“四荒”等其他土地;從充分利用資源的角度看,“四荒”土地的長期閑置也會造成巨大的浪費。因此,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沒有相應的資金、技術及勞動力的情況下,應當允許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個人或單位承包“四荒”土地,但為了保障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利益,發包方在發包之前應當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同意。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2條規定:“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后,再簽訂承包合同?!备鶕摋l規定,“四荒”土地可以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但由于“四荒”土地資源往往屬于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是他們的財產,在某些地方還是農民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資源,因此,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時,應當經過法律規定的程序。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條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后,再簽訂承包合同。
法律分析: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外鄉人能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荒山。農村土地承包分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家庭承包以戶為單位,其他方式的承包以個人為單位。外鄉人承包集體土地應報政府批準,依法簽訂土地承包合同。
一、農村的土地承包給個人是否有權買賣
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承包人只能依照法律的規定對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流轉。土地承包合同簽訂后,土地承包經營人對其承包的土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更不允許任何人非法買賣。
我國憲法規定了土地的兩種所有方式,一種是國家所有,另一種是集體所有。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我國農村實行的是以家庭承包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土地等生產資料的所有權歸農民集體所有,農戶通過承包取得的是對集體土地的使用權。有人認為,實行土地承包經營是將集體土地私有化,改變了集體經濟的性質,這種觀點是不對的。首先,這種從集體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土地使用權,并沒有改變土地集體所有的性質,土地使用權與土地所有權是不同的。它不具有所有權具備的占有、使用、處分和收益四種權能中的處分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并不是處分土地的所有權,而是在不改變土地的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的前提下進行的,一是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需得發包方同意;二是只能轉讓給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三是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的土地承包關系終止,受讓方需與發包方簽訂新的承包合同。而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需要按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進行,通過國家對土地的征收,將其變更為國家所有的土地,再由國家對土地的使用權進行出讓。所以說,第一,農民對土地承包不是私有化,農民對所承包的土地不具有獨立的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權仍然屬于國家或者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所有權性質沒有改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條規定:
“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币虼?,個人或者家庭是不享有土地所有權的,對土地的承包不能改變土地的所有權的歸屬。農民對其所承包的土地不得買賣,只能依照法律的規定對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流轉。第二,家庭承包經營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一個經營層次,不能把它和集體統一經營對立起來,認為統一經營才是集體經濟。土地管理法第10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二、賠償問題30年內承包地什么時候到期
農村土地承包的承包期規定:耕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為30-70年,土地承包30年到期時間特殊林木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農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三、經過哪些程序才可以將村里的荒灘承包給外村人
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對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發包方依法可以將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優先承包。
第五十二條
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后,再簽訂承包合同。
●外地人能承包本村集體土地嗎
●村集體以外人員承包土地
●外鄉人可以與私人承包土地嗎
●外村人能否到村集體土地建房
●集體土地外村人可以購買嗎
●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承包農村土地的條件
●外地人承包集體土地
●村集體以外人員承包土地
●外村人可以承包本村土地嗎
●外村人員承包本村土地
●江西上饒大爺打工20年未歸,58歲想回鄉養老,宅基地卻被充公?,外鄉人買了農村宅基地去怎么辦: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內容審核:北京圣運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外鄉人能否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