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法律分析:作為民事案件的起訴條件,當事人與案件所具直接利害關系,應理解為案件事實徑行對當事人主張的權益產生影響,當事人可作為爭議法律關系的一方主體。如爭議事實借助其他事實、行為方與當事人所主張的權益發生實際聯系
法律分析:
作為民事案件的起訴條件,當事人與案件所具直接利害關系,應理解為案件事實徑行對當事人主張的權益產生影響,當事人可作為爭議法律關系的一方主體。如爭議事實借助其他事實、行為方與當事人所主張的權益發生實際聯系,則不符合上述規定中“直接利害關系”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該條規定明確了原告的起訴條件,起訴條件是原告在起訴時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從本條規定來看,確定原告與本案是否有直接利害關系,即原告的適格問題,直接決定原告是否有起訴權,從而確定該“訴”是否成立。
民訴法對起訴條件有明確規定,原告必須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被告必須明確且具體。起訴狀應提供被告的個人或組織信息,以確保被告身份明確。如果原告無法明確指出被告,法院無法啟動審理程序。法院應審查被告的適格性,不適格時應駁回訴訟請求,但過高要求違反了立法本意。
法律分析
會的。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由此可見,民訴法對于原被告,采取的是兩種不同的確認標準。對于原告,采用“適-格說”,也就說原告必須是適-格、正確的,即“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
而對于被告,采用的是“表示說”的標準,對被告僅僅要求“明確”,沒有要求被告必須適格或正確,只要求是明確、具體。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該條對“明確的被告”作出進一步細化,也就是說原告起訴時,必須提供被告的自然情況或者工商登記情況,使發生爭議的對方的主體特定化。
原告提供的確定被告的身份信息,必須足以使被告與其他人區分開來。民訴法作出這樣的規定,旨在避免發生由于被告身份不確定,無法送達、無人應訴、無法開庭審判的情況,同時也可以避免損害無關第三人利益的現象。
如果原告不能明確指出被告,法院就無法啟動審理程序。法院只有啟動了審理程序,才能查清被告是否適-格。因此,原告在起訴時只要有明確被告,符合起訴條件,原告就享有了起訴權,其訴就是合法的。
法院審查后認為被告不適-格,即原告告錯了人,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如果此時因被告不適-格,用裁定駁回起訴否定原告的訴權,無形中對原告提出了過高要求,違反了立法的本意。
結語
根據民訴法的規定,起訴必須滿足一系列條件,包括原告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以及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和管轄。民訴法對原被告采取了不同的確認標準,要求原告適-格且正確,而對被告僅要求明確、具體。起訴狀應明確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以確保被告身份明確,避免無法送達或無人應訴的情況。如果原告無法明確指出被告,法院無法啟動審理程序。因此,原告在起訴時必須確保有明確被告,符合起訴條件,才能享有合法的起訴權。法院應審查被告的適-格性,如被告不適-格,則應駁回訴訟請求。同時,對于原告提出過高要求,違反了立法本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2018修正):第六章 經費保障 第四十三條 學校的學生人均公用經費基本標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制定、調整學生人均公用經費基本標準,應當滿足教育教學基本需要。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不低于國家標準的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
特殊教育學校(班)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應當高于普通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2018修正):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對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不收雜費的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2018修正):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法律分析:
作為民事案件的起訴條件,當事人與案件所具直接利害關系,應理解為案件事實徑行對當事人主張的權益產生影響,當事人可作為爭議法律關系的一方主體。如爭議事實借助其他事實、行為方與當事人所主張的權益發生實際聯系,則不符合上述規定中“直接利害關系”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該條規定明確了原告的起訴條件,起訴條件是原告在起訴時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從本條規定來看,確定原告與本案是否有直接利害關系,即原告的適格問題,直接決定原告是否有起訴權,從而確定該“訴”是否成立。
●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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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軒教授
來源:中國法院網-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