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審法院沒有按照原告訴訟請求審理案件,是程序違法嗎,原審法院沒有按照原告訴訟請求審理案件,是程序違法嗎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法院違反程序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程序嚴重違法,足以影響實體公正的,二審法院可以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對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的案件,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為,必須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審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采取。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應當及時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法律分析:原審法院沒有按照原告訴訟請求審理案件,是程序違法。
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訴訟權利和“不告不理”是民事訴訟的重要原則,人民法院處理民商事糾紛時,只能對已訴至法院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作出判斷,除涉及國家和公共利益外,其審理和判決應以當事人的請求、主張的范圍為限。當事人所訴告的內容既包括其在一審時起訴、增加訴訟請求以及答辯、反駁、反訴等,也包括其在二審時上訴請求、上訴答辯等;還包括其在庭審中享有的陳述、舉證、辯論、質證、調解以及人民法院進行的詢問等。
處分原則是貫穿民事訴訟始終的一項基本原則。按照大陸法系民事訴訟經典理論,處分原則主要包括以下三項基本內涵:第一,訴訟必須依據原告的起訴才能開始;第二,裁判的客體及范圍限于原告的起訴范圍,法院不得超出當事人的請求范圍進行裁判;第三,依當事人的自由意思決定訴訟的發展和終結。不告不理原則是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處分原則的具體體現。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不告不理原則也是一項熟稔于心的不成文訴訟規則,最少包含兩個方面的含義,其一,民事訴訟只能由原告提起,法院不能主動啟動訴訟程序;其二,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只能按照當事人提出的訴訟事實和主張進行審理,不得對原告訴訟請求以外的事項作出裁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原告不按判決書申請執行怎么辦
●法院不按照訴訟請求審理
●原審法院收到上訴狀未按規定
●原審原告不上訴可以列為第三人嗎
●原告不按時出庭可以按撤訴處理嗎
●沒有原審怎么立案
●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法院不按照訴訟請求審理
●原告沒有訴訟請求法院可否判決
●原告沒出庭,法院按原告撤訴處理怎么辦
●原審違反級別管轄規定有何后果?,一審法院違反級別管轄審理是否有效: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內容審核:劉超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原審法院沒有按照原告訴訟請求審理案件,是程序違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