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農村建設的高速發展,農村土地越來越值錢,拆遷征地已經成為常事,那么已經嫁人或已經離婚的婦女,能不能分到拆遷補償呢?圣運律師事務
隨著農村建設的高速發展,農村土地越來越值錢,拆遷征地已經成為常事,那么已經嫁人或已經離婚的婦女,能不能分到拆遷補償呢?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結合案例為大家做詳細解讀。
案情:離婚后戶口未遷出,補償款被克扣
原告張女士結婚后,戶口遷入婆家村里,并在婆家村里分得土地。幾年后,張女士和丈夫離婚,戶口一直未遷出,一直為婆家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未在其他地方分配土地。
后,該村開始拆遷。起初,村里還給張女士發放相應土地補償款,但2014年村委換屆后,新任村主任拒不為張女士發放土地補償款。張女士認為,村委會的行為嚴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于是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訴至法院。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認,一般以是否具有依法登記的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為基本原則,同時結合當事人是否在當地擁有承包地,是否在當地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是否依賴于農村集體土地作為生活保障等為認定條件。
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在案件中,法院認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未改變戶籍性質和退出承包地之前,一般不宜認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更不能以已經出嫁或者離婚為由排除其平等獲取集體收益的權利。
盡管張女士離婚后在村無房屋,也未在村里居住生活,但這只是居住形式的問題,因其戶口未從村里遷出,因此并不因其離婚且再婚改嫁而喪失村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在農村土地的實際承包中,侵害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是一種嚴重的侵權行為,必須得到有效制止和堅決糾正。在征地補償費的分配問題上,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剝奪、侵害其依法應當享有的土地補償權益。
農村征地補償款發放過程中,特別是征地補償款的發放范圍、數額等,各村都規定了本村的“村規民約”。但是,村規民約不能和我國法律規定相違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組織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的規定,村規民約的內容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等,否則,應依法確認無效。
王有銀律師提示,所謂“外嫁女”不能享受同等補償待遇,并沒有法律依據,需要根據實際案情進行具體判斷。被征收人如果能證明“外嫁女”與該集體存在切實的聯系,征收行為對其居住權益造成了重大負面影響,則其理應獲得公平合理的補償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