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時,發布征地公告的主體是誰,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對土地進行征收時,征收土地獲得批準的,征地公告發布的主體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
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對土地進行征收時,征收土地獲得批準的,征地公告發布的主體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土地征收公告公告過程中特殊情形的法律效力
土地征收過程中,一些被征地農民可能因為舉家在外地打工等特殊情形不在家,行政機關在征地范圍張貼的土地征收公告或者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該農民確實無從知曉,該農民“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日期應當如何確定?其起訴期限應當從何日開始計算?
舉家外出打工的農民,在離家時有義務向村委會或者村民小組告知其去向和聯系方式。對舉家外出打工的農民,其土地、房屋在被征收范圍的,在調查摸底過程中行政機關應當了解相關情況,及時與其取得聯系,告知其土地征收及安置補償的相關情況,動員其早日回鄉處理相關事宜。但是,根據《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單個通知相關被征收土地農民不是行政機關的法定義務,如果個別被征地農民因為外出打工等原因未能及時了解到公告內容的,從公共利益和維護絕大多數農民合法權益的角度考慮,其對相關征地及補償安置方案行政決定的起訴期限并不因為確實不知道行政決定內容而推遲,其起訴期限與其他農民一樣,從公告期滿的第二天開始計算。
應當注意的是,這里的公告期滿是指行政機關在公告中指定的公告期滿法律文書生效的期間,而不是公告要求農民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或者其他事項的期限。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征地范圍和涉及農戶的多少,合理確定公告后相關法律文書的生效時間,要盡可能保證相關農戶都能夠有時間通覽公告內容之后,相關法律文書再生效。一般情況下,行政機關至少應當指定3~10日期間為公告期。
主體是人民政府,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對土地進行征收時,征收土地獲得批準的,征地公告發布的主體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一、土地征收公告公告過程中特殊情形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土地征收過程中,一些被征地農民可能因為舉家在外地打工等特殊情形不在家,行政機關在征地范圍張貼的土地征收公告或者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該農民確實無從知曉。
舉家外出打工的農民,在離家時有義務向村委會或者村民小組告知其去向和聯系方式。對舉家外出打工的農民,其土地、房屋在被征收范圍的,在調查摸底過程中行政機關應當了解相關情況,及時與其取得聯系,告知其土地征收及安置補償的相關情況,動員其早日回鄉處理相關事宜。
但是,根據《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單個通知相關被征收土地農民不是行政機關的法定義務,如果個別被征地農民因為外出打工等原因未能及時了解到公告內容的,從公共利益和維護絕大多數農民合法權益的角度考慮,其對相關征地及補償安置方案行政決定的起訴期限并不因為確實不知道行政決定內容而推遲,其起訴期限與其他農民一樣,從公告期滿的第二天開始計算。
應當注意的是,這里的公告期滿是指行政機關在公告中指定的公告期滿法律文書生效的期間,而不是公告要求農民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或者其他事項的期限。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征地范圍和涉及農戶的多少,合理確定公告后相關法律文書的生效時間,要盡可能保證相關農戶都能夠有時間通覽公告內容之后,相關法律文書再生效。一般情況下,行政機關至少應當指定3~10日期間為公告期。
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對土地進行征收時,征收土地獲得批準的,征地公告發布的主體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土地征收公告公告過程中特殊情形的法律效力土地征收過程中,一些被征地農民可能因為舉家在外地打工等特殊情形不在家,行政機關在征地范圍張貼的土地征收公告或者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該農民確實無從知曉,該農民“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日期應當如何確定?其起訴期限應當從何日開始計算?舉家外出打工的農民,在離家時有義務向村委會或者村民小組告知其去向和聯系方式。對舉家外出打工的農民,其土地、房屋在被征收范圍的,在調查摸底過程中行政機關應當了解相關情況,及時與其取得聯系,告知其土地征收及安置補償的相關情況,動員其早日回鄉處理相關事宜。但是,根據《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單個通知相關被征收土地農民不是行政機關的法定義務,如果個別被征地農民因為外出打工等原因未能及時了解到公告內容的,從公共利益和維護絕大多數農民合法權益的角度考慮,其對相關征地及補償安置方案行政決定的起訴期限并不因為確實不知道行政決定內容而推遲,其起訴期限與其他農民一樣,從公告期滿的第二天開始計算。應當注意的是,這里的公告期滿是指行政機關在公告中指定的公告期滿法律文書生效的期間,而不是公告要求農民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或者其他事項的期限。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征地范圍和涉及農戶的多少,合理確定公告后相關法律文書的生效時間,要盡可能保證相關農戶都能夠有時間通覽公告內容之后,相關法律文書再生效。一般情況下,行政機關至少應當指定3~10日期間為公告期。
●土地征收時,發布征地公告的主體是誰
●征地公告由誰發布
●土地征收公告發布之日是哪天
●土地征收公告發布要采取什么措施
●發征地公告代表什么
●征收土地公告辦法是否有效
●征收土地公告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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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公告誰來發
●征地公告什么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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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趙雪玲律師
來源:頭條-土地征收時,發布征地公告的主體是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