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評估報告是確定補償數額的重要依據,在拆遷雙方無法對補償數額達成一致意見時,可以發揮重要作用。不過,有時拆遷方為了壓低補償數額,
房屋評估機構要由被征收人參與選定,有少被征收人反映說,自己壓根就不知道還有評估這一環節,一直以為只能按照征收方公布的補償標準進行。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有明確規定,先有征收方和被征收老百姓協商選定,協商不成、再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圣運律師代理過河南的一起類似案例,鄒先生的補償款數額過低,經過調查發現評估報告存在明顯違法之處,法律明確規定了評估公司的選擇應當由被征收人參與,連征收項目都不完全知情的鄒先生,也根本沒有參與過評估機構的選定,就這樣草率作出的評估結果自然與鄒先生的商鋪實情不符。
于是鄒先生在律師幫助下重新評估。經過協商,鄒先生得到了750平的商鋪及60萬的經營損失補償,折合人民幣800余萬元。
一般來說,房屋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在房屋評估環節,相關部門以征收決定公告之日作為評估時點之后,應當要盡快通過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或者作出補償決定的方式,及時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并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確保補償的實質公平。
然而實踐中,卻常常有征收方在作出征收決定之后遲遲不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或是作出補償決定,幾年后才依據之前的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或是再以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為時點,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那么若是在這期間,房地產發生了較大的變化,那么在以征收決定為時點進行評估,顯然對被征收人而言是不太公平的,此時應當要重新選定評估機構。
在圣運律師代理的湖南一起案例中,就指出評估報告的時間點太早的問題,案件中時隔兩年多法院作出補償決定時,價格因素可能有變化,法院對此應作出合理解釋。
案件上訴至湖南高院后,征收部門馬上找到姜女士協商,最后達成協議,當事人選擇全貨幣補償,一共補償近七百萬元目前補償款已全部落實。
除了關注評估單做出的單位和程序之外,評估方法也非常重要,比如按照成本法評估價格低,按照市場法價格高,這種情況該采取哪種方法呢,根據《資產評估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規定,通常按照價格更高的市場法來評估。
被征收人在收到評估報告之后,如果對評估報告不滿意,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向當地的房地產評估機構申請復議或是鑒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中的規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在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若對以上兩種結果都不滿意,那么則可以采取法律措施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被征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第二十六條即“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