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2022年最新版《重慶市綦江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出爐,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綦江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 綦江府發〔2021〕13號 各街道辦事處、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現將
綦江府發〔2021〕13號
各街道辦事處、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現將《重慶市綦江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日
重慶市綦江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區(不含萬盛經開區,下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以下簡稱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重慶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44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府發〔2021〕14號),結合本區實際,制定《重慶市綦江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區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的補償、人員安置和住房安置,適用《重慶市綦江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三條 區人民政府負責本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組織實施工作。區征地實施機構承擔本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具體實施的事務性工作。
區規劃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對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
區人力社保部門負責征地安置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和促進就業工作。
區公安機關負責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居民戶口信息提供和審核工作。
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征地涉及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及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區財政部門負責統籌鎮(街)、部門、管委會等單位籌集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等相關費用,保障補償安置資金及時足額支付兌現。
區民政、司法、住房城鄉建設、林業、信訪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轄區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征地涉及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農村宅基地審核批準;協助被征收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經營權的確認、被征收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及人員安置對象確定、集體資產分配和征地矛盾糾紛調處、信訪維穩等具體相關工作。
第二章 征地補償
第四條 征收集體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用。
第五條 征收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分地類,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區片綜合地價標準(見附件1)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積計算。
區片綜合地價中,土地補償費占30%,安置補助費占70%。
第六條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土地補償費標準(區片綜合地價的30%)乘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土地面積計算。
土地補償費由區征地實施機構或委托有關行政機關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中,被征收土地為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的80%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委托有關行政機關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積發放給承包經營戶,土地補償費的20%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被征收土地為未發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
第七條 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安置補助費標準(區片綜合地價的70%)乘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土地面積計算。
重慶市綦江區安置補助費由區征地實施機構或委托有關行政機關按照每人36000元的標準支付給人員安置對象,前款計算的安置補助費支付后有結余的,結余部分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區財政部門統籌資金予以補足。
第八條 農村房屋以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合法建筑面積為準,按照重置價格標準補償(見附件2)。
對未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房屋,由區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予以認定。
農村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照住房補償。
第九條 被搬遷房屋的裝飾物由所有權人自行拆除。不能自行拆除的,給予適當補助,其補助標準見附件8。
第十條 被搬遷住房安裝的獨立水、電、氣、固定電話、有線電視等設施,按搬遷時相應行業主管部門的安裝價格補償。
為生產經營安裝的水、電、氣、管網等設施,按實際安裝費用補償,無法提供實際安裝發票的,按搬遷時相應行業主管部門的安裝價格補償。
第十一條 其他地上附著物是指除房屋外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經濟作物等,青苗是指土地上生長的農作物。
重慶市綦江區征收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實行綜合定額補償,按被征收土地總面積扣除林地后的面積計算,每畝定額補償16000元。
重慶市綦江區征收林地的林木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實行綜合定額補償,每畝定額補償16000元;或者按照國家和本市征收林地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條第二、三款的費用,由區征地實施機構或委托有關行政機關支付給被征收集體經濟組織,由被征收集體經濟組織按照附件3、4、5、6規定標準補償給其所有權人。
第十二條 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按照國家和我市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規定,經審批或者備案的苗木花卉種植專業戶,以批準(備案)的種植規模內實際種植面積為準,在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綜合定額補償費每畝16000元中給予經營者每畝9600元補償。
第十三條 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持有合法證照,從事工業、畜禽養殖業、商業、服務業和種植花卉苗木經營活動的,綜合考慮生產經營年限、規模、類別、搬遷損失、搬遷難易度等因素,對生產經營者按以下規定給予一次性搬遷補助費。
(一)工業企業實施搬遷的,按被搬遷設施設備評估凈值的15—20%給予一次性搬遷補助費。
(二)經審批或者備案的苗木花卉種植專業戶,以批準(備案)的種植規模內實際種植面積為準,按每畝6400元給予一次性搬遷補助費。
(三)從事生產經營的畜禽養殖專業戶,按附件9給予一次性搬遷補助費。
(四)具有合法產權的被搬遷農村房屋,持有合法經營證照,且正在從事個體經營的,按每戶3000元給予一次性搬遷補助費。
(五)從事農家樂、民宿等經營活動,持有合法證照正在經營的,其為經營服務的相關設施設備按評估凈值15—20%給予一次性搬遷補助費。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違法建(構)筑物;
(二)已拆除的房屋、房屋已垮塌的部分;
(三)區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后栽種的青苗及花草、樹木等附著物;
(四)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情形。
第三章 人員安置
第十五條 《重慶市綦江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所稱人員安置對象應當從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的人員中產生。
下列人員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
(一)戶口登記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且取得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二)因出生、政策性移民將戶口登記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且依法享有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三)因合法收養、合法婚姻將戶口從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遷入并長期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且依法享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四)依法享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在校大中專學生(含碩士、博士研究生)、現役軍士和義務兵、兒童福利機構孤兒、服刑人員;
(五)按照本市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有關規定保留征地補償安置權利的人員;
(六)因其他原因,戶口從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遷出進城落戶,但長期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且取得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第十六條 符合本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
(一)征地前已實行征地人員安置的人員;
(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等在編在職和退休人員。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照《重慶市綦江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的人員全部為人員安置對象。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人員安置對象的人數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積除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土地面積計算。其中,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超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占比的,人員安置對象人數為按照本款前述方法計算的人數乘以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再除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占比。
前款所稱人均土地面積為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登記的土地總面積(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積)除以按照本實施辦法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數。前款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占比為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登記的耕地面積(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積)占土地總面積(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積)的比例。
第十八條 具體的人員安置對象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農戶被征地多少和剩余耕地情況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中確定。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按以下原則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確定人員安置對象,按照本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計算的人員安置對象人數,全部落實到具體人員: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產生的人員安置對象人數,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在被征地農戶中從高到低依次確定;征收未發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產生的人員安置對象人數,按照征地后農戶剩余人平耕地數量在被征地農戶中從低到高依次確定;只征收未發包土地的,由村民會議討論確定具體人員。
具體的人員安置對象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示7日無異議后,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區征地實施機構會同區規劃自然資源、人力社保、公安、農業農村等部門復核,區人民政府核準。
第十九條 區人力社保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人員安置對象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區財政部門統籌人員安置對象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人員安置對象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人員安置對象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辦法及標準,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區人力社保部門應當將勞動力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需求的人員安置對象納入公共就業服務范圍,組織開展就業創業服務活動,促進其就業創業。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二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照《重慶市綦江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且享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權利的人員全部為住房安置對象。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持有征地范圍內被搬遷住房的不動產權屬證書,且按照本實施辦法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的人員為住房安置對象。
征地前已實行征地人員安置但住房未被搬遷的人員,在其住房搬遷時納入住房安置對象范圍。
第二十二條 符合《重慶市綦江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屬于住房安置對象:
(一)本實施辦法施行前已實行征地住房安置的人員;
(二)已享受福利分房、劃撥國有土地上自建房以及由單位修建并銷售給職工的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實物住房的人員。
第二十三條 住房安置可以采取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等方式。住房安置對象應當以戶為單位統一選擇一種安置方式,一處宅基地上的住房計為一戶,即以不動產首次登記的或者合法建房手續批準的房屋作為計戶依據。
選擇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應當符合鎮(街)國土空間規劃、村規劃,以及國家和本市關于宅基地建房的有關規定。
住房安置對象采取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后,該戶家庭成員不得再申請農村宅基地新建住房。
第二十四條 重慶市綦江區采取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被搬遷合法產權房屋居住面積(不含畜圈等非居住功能房屋)每平方米4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自建房補助(包含新宅基地、水電等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
第二十五條 重慶市綦江區采取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的,住房安置對象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積標準為每人30平方米。
第二十六條 重慶市綦江區住房安置對象夫妻雙方均無子女,實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時,可以申請增加15平方米建筑面積的住房。
住房安置對象已達法定婚齡未婚的(不含離異、喪偶未再婚等情形),可以申請增加15平方米建筑面積的住房。
第二十七條 住房安置對象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和被搬遷住房所有權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屬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范圍,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按本條二、三款的規定申請住房安置:
(一)長期居住在被征地范圍內;
(二)征地前未實行征地住房安置;
(三)住房安置對象或者被搬遷住房所有權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均無商品房和其他農村住房,也未享受過福利房、經濟適用房、安置房等住房;
(四)不享有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權利。
住房安置對象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實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時,可以申請15平方米建筑面積的住房,與住房安置對象合并安置。
被搬遷住房所有權人及其配偶,實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時,可以申請3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住房,其未成年子女申請15平方米建筑面積的住房與其合并安置。但通過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家析產、司法處置等方式取得被搬遷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被搬遷房屋按重置價格標準上浮50%予以補助,不予住房安置。
第二十八條 采取安置房安置的,應安置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磚混結構房屋每平方米1020元的重置價格標準購買。
因戶型設計等原因,以戶為單位,安置房超過應安置建筑面積不滿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價的50%購買;超過應安置建筑面積5平方米以上不滿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價購買;超過應安置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購買。安置房建安造價由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區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核定并予以發布。
因戶型設計、住房安置對象意愿等原因,購買安置房未達到應安置建筑面積的,不足部分按照本實施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支付給住房安置對象。
第二十九條 安置房應當在國有土地上建設。
區財政部門或安置房建設單位統籌安置房的建設資金、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及居民用電、自來水、天然氣、有線電視的安裝費用。
第三十條 住房貨幣安置的,貨幣安置款額等于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乘以應安置建筑面積。
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見附件10)參照被征地范圍周邊普通商品住房平均價格與磚混結構房屋重置價格之差確定。
第三十一條 住房安置對象擁有兩處以上(含兩處)農村住房的,只在其享有合法宅基地權利的住房被搬遷時安置一次住房,不得重復安置住房。
第三十二條 征地搬遷農村住房,搬遷費按戶兩次計發,每次標準為3人以下(含3人),每戶1500元;4人,每戶2000元;5人以上(含5人),每戶2500元,用于被搬遷戶搬家及生產生活設施遷移需要的費用。
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照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人員每人每月200元計算并一次性支付18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實行安置房安置的,自被搬遷住房騰空驗收交付搬遷之月起至安置房通知交付后6個月止,按照應安置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0元計算支付臨時安置費;臨時過渡期限最長為3年,不滿3年的按實際過渡期限計算,超過3年的,從逾期之月起臨時安置費按應安置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20元計算。
住房貨幣安置的,按照應安置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0元計算并一次性支付12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第三十三條 農村房屋被征地搬遷的合法建筑面積部分,在規定的期限內簽訂房屋搬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給予每平方米35元的協議簽訂獎勵;在簽訂的搬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時間內騰空交付房屋且承諾放棄殘值的,給予每平方米25元的房屋騰空交付獎勵;未在規定期限內簽訂房屋搬遷協議或未按協議簽訂約定時間騰空交付房屋的不給予相應獎勵。
第三十四條 被搬遷房屋的殘值按附件7的標準進行補償,其房屋拆除由征地實施機構或者委托其他相關行政事業單位組織實施。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重慶市綦江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所稱“長期”,是指區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連續生產生活、居住1年以上,其中,離婚后再婚配偶及隨遷子女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連續生產生活、居住3年以上。
第三十六條 《重慶市綦江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原《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綦江區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綦江府發〔2016〕16號)和《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關于發放征地拆遷住房貨幣安置對象自購房安置補助費有關事項的通知》(綦江府發〔2016〕13號)同時廢止。
《重慶市綦江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施行前已經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項目,按照原政策執行。
附件:1.重慶市綦江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征地拆遷補償標準)
2.重慶市綦江區農村合法房屋重置價格補償標準
3.重慶市綦江區征地青苗補償標準
4.重慶市綦江區征地花草樹木補償標準
5.重慶市綦江區征地構筑物補償標準
6.重慶市綦江區征地零星載種樹木花草補償標準
7.重慶市綦江區拆遷房屋殘值補償標準
8.重慶市綦江區拆遷裝飾物補助標準
9.重慶市綦江區拆遷畜禽養殖專業戶搬遷補助費標準
10.重慶市綦江區各鎮(街)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
附件1
重慶市綦江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征地拆遷補償標準)
區片類別
價格(萬元/畝)
范圍
Ⅰ
5.47
古南街道、文龍街道、通惠街道、三江街道、新盛街道
Ⅱ
5.25
東溪鎮、趕水鎮、打通鎮、永新鎮、三角鎮、安穩鎮、扶歡鎮、永城鎮、橫山鎮、隆盛鎮、郭扶鎮、篆塘鎮、石角鎮
Ⅲ
5
石壕鎮、丁山鎮、中峰鎮
附件2
重慶市綦江區農村合法房屋重置價格補償標準
單位:元/平方米
結構
房屋結構
單價
鋼砼
框架(剪力墻)現澆蓋
1280
磚混
磚墻(條石)預制蓋
1020
磚木
磚墻(條石)瓦蓋
860
磚墻(片石)瓦蓋
820
磚墻石棉瓦蓋(油氈、玻纖瓦、彩鋼蓋)
720
土墻(穿逗)
土墻(木板)穿逗瓦蓋
490
石棉瓦蓋、玻纖瓦蓋
430
簡易
磚柱(石柱、木柱)石棉瓦蓋(油氈、玻纖瓦、彩鋼蓋)
240
簡易棚房
190
說明:1.房屋層高在2.2米以下(不含2.2米),1.5米以上(含1.5米)的,按同類房屋標準的70%計算補償。
2.房屋層高在1.5米以下(不含1.5米),1米以上(含1米)的,按同類房屋標準的50%計算補償。
3.房屋層高在1米以下(不含1米)的,按同類房屋標準的20%計算補償。
4.外陽臺按同類房屋的50%計算。
5.房屋面積以外墻尺寸計算。
附件3
重慶市綦江區征地青苗補償標準
單位:元/畝
類別
標準
備注
青苗
3000
說明:一、集中成片栽種的經濟樹可按青苗補償標準上浮50%計算。“集中成片”的界定標準為:
(一)以主桿離地1.2米,直徑在10cm以上,一畝60株以上;
(二)以主桿離地1.2米,直徑在10cm以下,一畝100株以上;
(三)幼苗一畝200株以上。
二、集中成片(一畝60株以上)栽種的果樹(含葡萄園)、盛果園按青苗補償標準增加1.8倍,掛果園按青苗補償標準增加1.3倍,幼果園(一畝200株以上)按青苗補償標準增加1.2倍。
三、專用養殖池按水面積計算補償(含損失),其補償標準按青苗補償標準增加1倍計算。
附件4
重慶市綦江區征地花草樹木補償標準
一、耕地(含園地)上零星栽種的花草樹木,按被征收耕地面積計算,每畝補償3400元。
二、林地上的林木按被征收林地面積計算,每畝補償7000元。
附件5
重慶市綦江區征地構筑物補償標準
單位:元
名稱
結構
單位
單價
備注
堡坎、圍墻(含魚塘坎)
條石
清條石
立方米
240
集體改田改土堡坎、房屋基礎堡坎不予補償
條石
180
片石
130
磚
210
土圍墻
50
道路
水泥路面
平方米
100
人行道路一律不予補償;水泥路面厚度在10厘米以上按水泥路面補償,低于10厘米按碎石泥結路面標準補償。
碎石(含條石)泥結路面
80
簡易路面(機耕道)
40
鋼絲護網
米
1.5
水泥樁
根
80
水井
條石
立方米
100
按容積計算補償后,一律不再計算材料補償
水泥
90
簡易
30
機井
個
3000
墳墓
單人(土)
座
2000
由征地單位公告墳主,按期遷葬,逾期不遷葬,按無主墳處理。
單人(石)
2800
雙人(土)
2500
雙人(石)
3800
地壩
石板
平方米
80
地壩是指正規成形的曬壩或院壩,非正規不成形的零星小塊
水泥
70
三合土
50
土
20
糞池、貯水池
條石、堅石硬打
立方米
90
農民自建室內糞坑和燕窩形糞坑,一律不予補償。已按標準補償的糞池、貯水池,其材料費不再補償。
三合土、水泥
70
土
20
水渠
條石、磚砌
立方米
90
指村社人工砌筑的專用水渠,屬恢復性的不予補償。
片石(三合土)
60
電桿
9米以上園電桿
根
200
電桿、電線指街鎮以下集體、個人投資的,屬恢復性的不予補償。
水泥方電桿(含9米以下圓電桿)
100
電線
戶外低壓線
米
5
戶外動力線
8
戶外飲水管
直徑60毫米(含60毫米)
米
6
不含市政管網
直徑60—100毫米(含100毫米)
9
直徑100毫米
20
鋼架、大棚
鋼架薄膜
畝
4000
竹木薄膜
2000
附件6
重慶市綦江區征地零星栽種樹木花草補償標準
單位:元
名稱
規格
單位
單價
備注
果樹
移栽嫁接苗
株
5
不分樹種,直徑以主干離地1米處量算(分叉處不足1米的,按分叉處主干量算)。直徑16厘米以上,每增加2厘米增加20元。
直徑2—4厘米(含2厘米,下同)
40
直徑4—7厘米
60
直徑7—10厘米
80
直徑10—13厘米
130
直徑13—16厘米
200
香蕉(芭蕉)
新栽未結果
株
5
16株以上的,可酌情合并為相應規格計算
5—10株
窩
60
10—15株
窩
70
葡萄
新移栽苗
株
5
直徑在4厘米以上的,每增加1厘米,增加補償10元。
直徑1—2厘米
20
直徑2—3厘米
25
直徑3—4厘米
40
桑樹
直徑2厘米以下
株
5
直徑10厘米以上的,每增加1厘米,增加補償5元。
直徑2—5厘米
10
直徑5—8厘米
20
直徑8—10厘米
35
雜樹
直徑3厘米以下
株
5
以主干離地1.2米處為準,直徑在20厘米以上的,每增加1厘米,增加補償5元。
直徑3—5厘米
10
直徑5—10厘米
20
直徑10—15厘米
30
直徑15—20厘米
45
干果樹
移栽嫁接苗
株
5
包括花椒、木瓜、核桃、板栗、棕樹、油橄欖、皂角等,直徑16厘米以上的,每增加1厘米,增加補償10元。
直徑5厘米以下
25
直徑5—10厘米
45
直徑10—15厘米
120
慈竹雜竹等
小籠(20根以下)
籠
60
40根以上的,可酌情合并為相應規格計算。
大籠(21—40根)
90
楠竹
直徑5厘米以下
根
15
離地1.2米處的直徑為準。
直徑5—10厘米
30
直徑10厘米以上
45
鳳尾竹
小窩(20—30根)
窩
25
20根以下,50根以上可酌情合并為相應規格計算。
大窩(30—50根)
35
萬年青
按窩計算
窩
5
花木
木本花
株
10
盆栽花一律不予補償。
草本花
5
說明:本表只適用于房前屋后零星栽種的樹木補償標準。
附件7
重慶市綦江區拆遷房屋殘值補償標準
單位:元∕平方米
結構類型
房屋結構
補差標準
鋼砼
40
磚混
磚墻(條石)預制蓋
30
磚木
磚墻(木板)穿逗瓦蓋
26
磚墻石棉瓦(含油氈、玻纖瓦)
23
土墻(穿逗)
穿逗、土墻瓦蓋
22
石棉瓦、玻纖瓦蓋
21
簡易
土墻氈蓋(含棚蓋)
17
簡易
10
附件8
重慶市綦江區拆遷裝飾物補助標準
單位:元∕平方米
等級
單價
等級內容
計算面積
第一等級
230
外墻粉水以上,室內地磚或木地板,墻面有乳膠漆、仿瓷或墻紙,吊頂、室內水電安裝為暗線,室內門窗進行裝飾材料包裝等精裝修。
實際裝飾裝修房屋建筑面積
第二等級
170
地磚或木地板,墻面有乳膠漆、仿瓷,室內水電安裝為暗線,室內門窗進行簡單包裝。
第三等級
130
地磚、墻面有膩子、室內水電安裝為明線。
第四等級
90
水泥地坪、墻面刷白,室內水電安裝為明線
第五等級
40
其他
附件9
重慶市綦江區拆遷畜禽養殖專業戶搬遷補助費標準
單位:元∕頭(只、公里)
序號
類別
規模
搬遷補助費
備注
1
牛
奶牛、種牛
5頭以上
1000
1.具備專門生產經營手續;2.具備專業的養殖設施。
肉牛
10頭以上
200
2
豬
經產母豬、種豬
10頭以上
800
25公斤以上
50頭以上
100
25公斤以下
50頭以上
50
3
羊
種羊
1只以上
500
肉羊
50只以上
50
4
兔
200頭以上
5
5
雞、鴨
0.5公斤及以上
200只以上
3
6
鵝
2公斤以上
50只以上
5
0.5—2公斤
100只以上
3
7
鴿
肉鴿
20只以上
3
信鴿
飛行里程
1
8
蜜蜂
箱
100
附件10
重慶市綦江區拆遷各鎮(街)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
單位:元/平方米
類別
標準
范圍
Ⅰ
4400
古南街道辦事處、文龍街道辦事處、通惠街道辦事處、三江街道辦事處、新盛街道辦事處
Ⅱ
3200
三角鎮、打通鎮、東溪鎮、趕水鎮、永新鎮、安穩鎮、永城鎮、橫山鎮、石角鎮、郭扶鎮、篆塘鎮、扶歡鎮、隆盛鎮
Ⅲ
2700
中峰鎮、石壕鎮、丁山鎮
●重慶市2022年最新《酉陽自治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出爐: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2022年最新版《重慶市合川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出爐: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重慶市2022年最新版《巫山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出爐: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重慶市2022年最新版《大足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出爐: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重慶市2022年最新版《石柱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出爐: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重慶市2022年最新版《墊江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出爐: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2022年最新版《重慶市黔江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出爐: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重慶市2022年最新版《忠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出爐: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重慶市2022年最新版《豐都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出爐: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重慶市2022年最新版《城口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出爐: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重慶市2022年最新版《墊江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出爐: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重慶市2022年最新版《巫溪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出爐: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重慶市2022年最新版《云陽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出爐: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重慶市2022年最新版《武隆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出爐: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重慶市2022年最新版《萬盛經開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出爐: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重慶市2022年最新版《重慶市開州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出爐: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2022年最新版《重慶市永川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出爐: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2022年最新版《重慶市榮昌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出爐: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2022年最新版《重慶市南川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出爐: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2022年最新版《重慶市萬州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出爐: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內容審核:郭建煒律師
來源:頭條-重慶市2022年最新版《重慶市綦江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出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