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2022年最新版《大足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出爐,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大足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 大足府發〔2021〕16號 各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經二屆區委第144
大足府發〔2021〕16號
各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經二屆區委第144次常委會會議、區第二屆人民政府2021年第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將《大足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政府
2021年6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重慶市大足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區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以下簡稱集體土地)征收的補償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重慶市集體土地征地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44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府發〔2021〕14號),結合本區實際,制定《大足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區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的補償、人員安置和住房安置,適用《大足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三條 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組織實施工作。
區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承擔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具體實施的事務性工作。
區規劃自然資源局負責對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具體實施的事務性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
區人力社保局負責征地安置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和促進就業工作。
區公安局負責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居民戶口信息提供和審核工作。
區農業農村委負責征地涉及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及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區財政、住房城鄉建設、民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相關工作。
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征地涉及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農村宅基地審核批準,并按照區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轄區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征地補償
第四條 征收集體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
第五條 征收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分地類,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區片綜合地價標準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積計算。區片綜合地價中,土地補償費占30%,安置補助費占70%。本區行政區域范圍內,區片綜合地價標準按照附件1執行。
第六條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土地補償費標準(區片綜合地價的30%)乘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土地面積計算。
土地補償費由區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中,被征收土地為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的80%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積發放給承包經營戶,土地補償費的20%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被征收土地為未發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
第七條 重慶市大足區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安置補助費標準(區片綜合地價的70%)乘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土地面積計算。
重慶市大足區安置補助費由區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按照36000元/人的發放標準支付給人員安置對象。前款計算的安置補助費支付后有結余的,結余部分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部分,由區人民政府安排資金予以補足。
第八條 農村房屋以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合法建筑面積為準,按照重置價格標準補償(見附件2)。
對未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房屋,由區人民政府組織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區農業農村委等部門和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依法予以認定。
第九條 被搬遷房屋的裝飾物由所有權人自行拆除。不能自行拆除的,按照附件3規定的標準予以適當補助。
持有水、電、氣、有線廣播、電視線路、數據通訊單獨戶頭的被征地單位或個人按征收土地時安裝費用補償;電話移裝按電信部門規定的移機費標準補償。
第十條 《大足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所稱其他地上附著物,是指除房屋外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經濟作物等;青苗,是指土地上生長的農作物。青苗及林木和其他經濟作物等實行綜合定額補償,以被征收土地面積扣除林地后的面積為準,補償標準為10000元/畝。其他地上建(構)筑物以實際清理丈量為準計算,補償標準按附件4執行。
征收林地的林木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按照國家和本市征收林地的有關規定執行,補償標準低于綜合定額補償標準的,按照綜合定額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違法建(構)筑物;
(二)已拆除的房屋、房屋已垮塌的部分;
(三)區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后栽種的青苗及花草、樹木等附著物;
(四)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情形。
第十二條 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持有合法證照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綜合考慮生產經營年限、規模、類別、搬遷損失、搬遷難易度等因素,對生產經營者一次性給予搬遷補助費。
(一)農業類:經審批或備案的設施農用地上的建筑物按照附件2補償;規模化專業種植、畜禽、水產養殖等項目,按照評估凈值的15%—20%對生產經營者一次性給予搬遷補助費。
(二)工業類。一次性搬遷補助費按所搬遷設施設備評估凈值的20%計算,搬遷后喪失使用價值的,按照設施設備評估凈值計算。
(三)商業服務類:按商業經營建筑面積100元/平方米給予搬遷補助費。
為生產經營安裝的水、電、氣、管網等設施按實際安裝費用補償,無法提供實際安裝發票的,按搬遷時相應行業主管部門的安裝價格補償。
第三章 人員安置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人員安置對象應當從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的人員中產生。
下列人員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
(一)戶口登記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且取得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二)因出生、政策性移民將戶口登記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且依法享有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三)因合法收養、合法婚姻將戶口從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遷入并長期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且依法享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四)依法享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在校大中專學生(含碩士、博士研究生)、現役軍士和義務兵、兒童福利機構孤兒、服刑人員;
(五)按照本市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有關規定保留征地補償安置權利的人員;
(六)因其他原因,戶口從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遷出進城落戶,但長期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且取得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前款所稱“長期”,是指區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連續生產生活、居住1年以上,其中,離婚后再婚配偶及隨遷子女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連續生產生活、居住3年以上。
第十四條 符合《大足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
(一)征地前已實行征地人員安置的人員;
(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等在編在職和退休人員。
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照本辦法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的人員全部為人員安置對象。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人員安置對象的人數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積除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土地面積計算。其中,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超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占比的,人員安置對象人數為按照本款前述方法計算的人數乘以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再除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占比。
前款所稱人均土地面積為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登記的土地總面積(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積)除以按照本辦法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數。前款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占比為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登記的耕地面積(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積)占土地總面積(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積)的比例。
第十六條 具體的人員安置對象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農戶被征地多少和剩余耕地情況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中確定。
具體的人員安置對象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示7日無異議后,報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初審,區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會同區規劃自然資源、人力社保、公安、農業農村等部門復核,區人民政府核準。
第十七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條件的人員安置對象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并安排人員安置對象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人員安置對象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人員安置對象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辦法及標準,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區人力社保部門應當將勞動力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需求的人員安置對象納入公共就業服務范圍,組織開展就業創業服務活動,促進其就業創業。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照本辦法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且享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權利的人員全部為住房安置對象。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持有征地范圍內被搬遷住房的不動產權屬證書,且按照本辦法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的人員為住房安置對象。
征地前已實行征地人員安置但住房未被搬遷的人員,在其住房搬遷時納入住房安置對象范圍。
第二十條 符合《大足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屬于住房安置對象:
(一)本辦法施行前已實行征地住房安置的人員;
(二)已享受福利分房、劃撥國有土地上自建房以及由單位修建并銷售給職工的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實物住房的人員。
第二十一條 住房安置可以采取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等方式。住房安置對象應當以戶為單位統一選擇一種安置方式,一處宅基地上的住房計為一戶,即以不動產首次登記的或者合法建房手續批準的房屋作為計戶依據。
選擇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應當符合街(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以及國家和本市關于宅基地建房的有關規定。
住房安置對象采取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后,該戶家庭成員不得再申請農村宅基地新建住房。
第二十二條 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對住房安置對象按每人建筑面積30平方米,每平方米700元給予自建住房補助。
第二十三條 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的,住房安置對象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積標準為每人30平方米。
第二十四條 住房安置對象夫妻雙方均無子女的,實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時,可以申請增加15平方米建筑面積的住房。
住房安置對象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不屬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范圍,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實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時,可以申請15平方米建筑面積的住房,與住房安置對象合并安置:
(一)區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連續生產生活、居住1年以上,其中,離婚后再婚配偶及隨遷子女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連續生產生活、居住3年以上。
(二)征地前未實行征地住房安置;
(三)住房安置對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均無商品房、農村住房和享受過福利房、經濟適用房、安置房等住房;
(四)不享有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權利。
第二十五條 重慶市大足區安置房安置的,應安置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磚混結構房屋的重置價格標準(820元/平方米)購買。對安置對象按應安置建筑面積900元每平方米給予裝修補貼。
因戶型設計等原因,以戶為單位,安置房超過應安置建筑面積不滿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價的50%購買;超過應安置建筑面積5平方米不滿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價購買;超過應安置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購買。安置房建安造價由區住房城鄉建委會同區規劃自然資源局核定公布。
因戶型設計、住房安置對象意愿等原因,購買安置房未達到應安置建筑面積的,不足部分按照《大足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支付給住房安置對象。
第二十六條 安置房應當在國有土地上建設。
安置房建設單位應當安排安置房的建設資金、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及居民用電、自來水、天然氣、有線電視的安裝費用。
第二十七條 重慶市大足區住房貨幣安置的,貨幣安置款額等于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乘以應安置建筑面積,對安置對象按應安置建筑面積500元每平方米進行獎勵。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見附件5。
第二十八條 住房安置對象合法擁有兩處以上(含兩處)農村住房的,只在其享有宅基地權利的住房被搬遷時安置1次住房,不得重復安置住房。
第二十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被搬遷房屋按重置價格標準的50%予以補助:
(一)被搬遷住房所有權人均不屬于住房安置對象的;
(二)被搬遷住房屬于住房安置對象合法擁有兩處以上(含兩處)農村住房,且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不予住房安置的;
(三)鄉鎮企業、街(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房等登記為非住宅的房屋。
第三十條 重慶市大足區征地搬遷農村住房,由被拆遷戶按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期限內提前簽約并搬遷騰交房屋的,可給予一定獎勵,對被征地拆遷安置人員,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時間內完成搬遷的,按每提前一天搬遷獎勵300元/人。
搬遷費按2000元/人一次性計發,用于被搬遷戶搬家及生產生活設施遷移。
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照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人員每人每月270元計算并一次性支付18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安置房安置的,按照應安置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9元計算并支付自搬遷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個月止期間的臨時安置費,超過兩年的按照超出時間每平方米每月10元計算臨時安置費。
住房貨幣安置的,按照應安置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9元計算一次性支付12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大足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1日施行的《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大足府發〔2013〕70號)同時廢止。
《大足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施行前已經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項目,按照原政策執行。
附件1
重慶市大足區區片綜合地價(征地拆遷補償標準)
區縣
區片
價格(萬元/畝)
范圍
大足區
I
5.58
棠香街道、龍崗街道、龍灘子街道、雙路街道、通橋街道、智鳳街道、龍水鎮、郵亭鎮、萬古鎮。
II
5.37
寶頂鎮、珠溪鎮、中敖鎮、三驅鎮、石馬鎮、雍溪鎮、玉龍鎮、寶興鎮、拾萬鎮、鐵山鎮、回龍鎮、國梁鎮、金山鎮、高升鎮、龍石鎮。
III
5.23
季家鎮、高坪鎮、古龍鎮。
附件2
重慶市大足區農村房屋重置價格補償標準
單位:元/平方米
類別
結構
房屋結構
補償標準
鋼砼結構
框架(剪力墻)現澆蓋
1030
磚混結構
磚墻(條石)預制蓋
820
磚木結構
磚墻(木板)穿逗瓦蓋
690
磚墻(片石)瓦蓋
660
磚墻石棉瓦蓋(油氈、玻纖瓦、彩鋼蓋)
580
土墻結構
土墻瓦蓋
400
石棉瓦、玻纖瓦蓋
350
簡易結構
磚柱(石柱、木柱、鋼柱)石棉瓦蓋(油氈、玻纖瓦、彩鋼蓋)
200
簡易棚房
160
說明:1.房屋層高在2.2米以下(不含2.2米),1.5米以上(含1.5米)的,按同類房屋標準的70%計算補償。
2.房屋層高在1.5米以下(不含1.5米),1米以上(含1米)的,按同類房屋標準的50%計算補償。
3.房屋層高在1米以下(不含1米)的,按同類房屋標準的20%計算補償。
4.外陽臺按同類房屋的50%計算。
5.房屋面積以外墻尺寸計算。
6.經補償后的房屋,由征地實施單位依法處置。
附件3
重慶市大足區征收集體土地室內裝修綜合補助標準
單位:元/平方米
類別
單價
備注
簡易裝修
60
土瓦或磚瓦結構,室內具有閣樓、普通地板磚、水質涂料、木門窗等;
普通裝修
100
磚瓦或磚混結構,客廳和臥室均有中檔地板磚、硬仿瓷、防護欄、假頂等;
精裝修
180
鋼砼或磚混結構,客廳和臥室均有滿頂、大理石或花崗石或木質地板、乳膠漆、鋁合金門窗、外墻磚、卷閘門、防盜門、包門等。
說明:室內裝修按具有合法產權房屋裝修的建筑面積和相應類別計算綜合定額;補償后,不再單項清理、重復補償。
附件4
重慶市大足區征收集體土地地上構筑物補償標準
名稱
結構
單位
單價
備注
堡坎
條石
M3
135
房屋基礎堡坎、集體改田改土堡坎不予補償。
片石
M3
72
圍墻
條石圍墻
M3
135
違章擅自構筑的圍墻不予補償。
磚圍墻
M3
80
片石圍墻
M3
72
土圍墻
M3
11
道路
水泥路面
M2
108
水泥路面厚度在10cm以上的,按水泥路面補償,低于10cm的,按碎石泥結路面標準補償。人行道路一律不予補償。
碎石(含條石)泥結路面
M2
94
簡易路面(機耕道)
M2
27
磚瓦、石灰窯
磚、石砌
座
9000
廢棄磚瓦、石灰窯一律不予補償。
水井
條石
M3
135
水井,按容積計算補償后一律不再計算材料補償。
水泥
M3
51
簡易
M3
18
提壓式機井
個
750
電動式機井
個
900
墳墓
單人墳
座
1200
由征地單位公告墳主,按期遷葬,逾期不遷葬,按無墳主處理。
雙人墳
座
1800
地壩
石板(經人工構筑的)
M2
15
地壩,指正規成形的曬壩或院壩。非正規不成形的零星小塊平地,不論是三合土或土質地面等,一律不計算補償。
水泥
M2
18
三合土
M2
11
土
M2
6
糞池貯水池
條石、堅石硬鑿
M3
135
經按容積計算補償后,不再另計算材料費,農民自建室內糞坑和燕窩形糞坑,一律不予計算補償。
三合土、水泥
M3
51
土
M3
9
水渠
條石、磚砌
M3
135
指村社人工砌筑的專用水渠。
片石(三合土、混磚)
M3
72
大棚
鋼(鐵)架薄膜
畝
5940
指棚蓋頂高在1.5m以上,專用于種植業的大棚。低于1.5米的,按比例計算。
木(竹)架薄膜
畝
2970
地窖
石
M3
40
指正在使用的地窖,經按容積計算補償后,不再另計算材料費。
土
M3
13
水管
灌溉用抽排水 管(鑄鐵水泥管)
m
26
不含市政管網
室外飲水管(鐵質)(PVC管)
m
4.5
電桿
9m以上水泥圓電桿
根
170
電桿、電線,指鄉鎮以下集體或個人投資的。電線按檔(零火兩根)計算。
水泥方電桿(含9m以下圓電桿)
根
90
電線
室外照明電線
m
5
動力電線
m
7
膠水管
m
3
太陽能熱水器
臺
1000
專用魚池
按水面積計算
畝
3900
含魚苗損失
說明:1.正常使用的沼氣池按糞池標準每立方米增加10元補償;2.經補償后的原構筑物由征地實施單位依法處置。
附件5
重慶市大足區普通商品房價格及貨幣安置價格
單位:元/平方米
序號
鎮街
普通商品房價格
貨幣安置價格
1
棠香街道
5000
4180
2
龍崗街道
5000
4180
3
智鳳街道
5000
4180
4
龍水鎮
4200
3380
5
萬古鎮
4200
3380
6
雙路街道
4200
3380
7
通橋街道
4200
3380
8
龍灘子街道
4200
3380
9
郵亭鎮
4000
3180
10
玉龍鎮
4000
3180
11
三驅鎮
3700
2880
12
寶頂鎮
3700
2880
13
石馬鎮
3200
2380
14
中敖鎮
3200
2380
15
寶興鎮
3200
2380
16
珠溪鎮
3200
2380
17
鐵山鎮
3200
2380
18
雍溪鎮
2900
2080
19
高升鎮
2900
2080
20
金山鎮
2900
2080
21
拾萬鎮
2900
2080
22
回龍鎮
2900
2080
23
國梁鎮
2900
2080
24
龍石鎮
2900
2080
25
季家鎮
2900
2080
26
高坪鎮
2900
2080
27
古龍鎮
2900
2080
●重慶市2022年最新版《大足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出爐: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內容審核:羅思章律師
來源:臨律-重慶市2022年最新版《大足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出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