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2022年最新版《石柱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出爐,重慶市石柱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為規范本縣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以下簡稱集體土地)征收的補償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為規范本縣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以下簡稱集體土地)征收的補償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重慶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44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府發〔2021〕14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石柱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縣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的補償、人員安置和住房安置,適用《石柱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三條 縣政府及其部門、鄉鎮(街道)職責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組織實施工作。
縣規劃自然資源局負責對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具體實施的事務性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縣征收拆遷補償事務中心承擔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具體實施的事務性工作,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轄區內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縣人力社保局負責征地安置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和促進就業工作。
縣公安局負責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居民戶口信息提供和審核工作。
縣農業農村委負責征地涉及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及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縣財政、住房城鄉建設、民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征地涉及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農村宅基地審核批準,并按照縣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轄區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征地補償
第四條 補償費用構成征收集體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
第五條 區片綜合地價(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征收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區片綜合地價(征地拆遷補償標準)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積計算。
區片綜合地價(征地拆遷補償標準)中,土地補償費占30%,安置補助費占70%。
本縣行政區域范圍內,區片綜合地價(征地拆遷補償標準)按照附件1執行。
第六條 土地補償費的分配原則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土地補償費標準(區片綜合地價(征地拆遷補償標準)的30%)乘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土地面積計算。
土地補償費由縣征地實施機構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中,被征收土地為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的80%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積發放給承包經營戶,土地補償費的20%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被征收土地為未發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補償費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
第七條 重慶市石柱縣安置補助費的分配原則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安置補助費標準(區片綜合地價(征地拆遷補償標準)的70%)乘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土地面積計算。
重慶市石柱縣安置補助費由縣征地實施機構按照36000元/人的發放標準支付給人員安置對象。前款計算的安置補助費支付后有結余的,結余部分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縣人民政府安排資金予以補足。
第八條 房屋補償農村房屋以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合法建筑面積為準,按照重置價格標準補償,具體補償標準按照附件2執行。
第九條 裝飾裝修補助被搬遷房屋的裝飾物由所有權人自行拆除。不能自行拆除的,給予適當補助。補助標準按照附件3執行。
第十條 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石柱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所稱其他地上附著物,是指除房屋外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經濟作物等;青苗,是指土地上生長的農作物。
重慶市石柱縣青苗、林木和其他經濟作物按每畝8000元標準實行綜合定額補償(黃連按每畝12000元補償);除房屋外的建筑物、構筑物實行據實清點補償,補償標準按照附件4執行。
征收林地的林木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按照國家和本市征收林地的有關規定執行,補償標準低于綜合定額標準的,按照綜合定額標準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 不予補償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違法建(構)筑物;
(二)縣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后栽種的青苗及花草、樹木等附著物;
(三)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情形。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活動的搬遷補助費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持有合法證照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綜合考慮生產經營年限、規模、類別、搬遷損失、搬遷難易度等因素,對生產經營者一次性給予搬遷補助費。
工業企業類一次性搬遷補助費按所搬遷設施設備評估凈值的20%計算,搬遷后喪失使用價值的,按照設施設備評估凈值計算。
商業服務類一次性搬遷補助費標準按照實際用于商服經營房屋面積100元/平方米計算。
為生產經營安裝的水、電、氣、管網等設施按實際安裝費用補償,無法提供實際安裝發票的,按搬遷時相應行業主管部門的安裝價格補償。
第三章 人員安置
第十三條 人員安置范圍《石柱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所稱人員安置對象應當從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的人員中產生。
下列人員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
(一)戶口登記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且取得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二)因出生、政策性移民將戶口登記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且依法享有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三)因合法收養、合法婚姻將戶口從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遷入并長期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且依法享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四)依法享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在校大中專學生、現役軍士和義務兵、兒童福利機構孤兒、服刑人員;
(五)按照本市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有關規定保留征地補償安置權利的人員;
(六)因其他原因,戶口從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遷出進城落戶,但長期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且取得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前款所稱“長期”,是指縣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連續生產生活1年以上(離婚后再婚配偶及隨遷子女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連續生產生活3年以上)。
第十四條 不計入總人口的情形符合《石柱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
(一)征地前已實行征地人員安置的人員;
(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等在編在職和退休人員。
第十五條 安置人數的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照《石柱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的人員全部為人員安置對象。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人員安置對象的人數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積除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土地面積計算(不足一人按一人計算)。其中,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超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占比的,人員安置對象人數為按照本款前述方法計算的人數乘以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再除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占比。
前款所稱人均土地面積為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登記的土地總面積(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積)除以按照《石柱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數。前款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占比為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登記的耕地面積(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積)占土地總面積(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積)的比例。
第十六條 安置對象的確定具體的人員安置對象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農戶被征地多少和剩余耕地情況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中確定。
具體的人員安置對象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示7日無異議后,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縣征地實施機構會同縣規劃自然資源、人力社保、公安、農業農村等部門復核,縣人民政府核準。
第十七條 參保補貼規定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條件的人員安置對象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并安排人員安置對象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人員安置對象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
人員安置對象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辦法及標準,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促進就業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將勞動力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需求的人員安置對象納入公共就業服務范圍,組織開展就業創業服務活動,促進其就業創業。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十九條 住房安置對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照《石柱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且享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權利的人員全部為住房安置對象。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持有征地范圍內被搬遷住房的不動產權屬證書,且按照本辦法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的人員為住房安置對象。
征地前已實行征地人員安置但住房未被搬遷的人員,在其住房搬遷時納入住房安置對象范圍。
第二十條 不屬于住房安置對象的情形符合《石柱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屬于住房安置對象:
(一)本辦法施行前已實行征地住房安置的人員;
(二)已享受福利分房、劃撥國有土地上自建房以及由單位修建并銷售給職工的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實物住房的人員。
第二十一條 安置方式的適用住房安置可以采取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等方式。住房安置對象應當以戶為單位統一選擇一種安置方式,一處宅基地上的住房計為一戶,即以不動產首次登記的或者合法建房手續批準的房屋作為計戶依據。
選擇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應當符合鄉鎮(街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以及國家和本市關于宅基地建房的有關規定。
住房安置對象采取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后,該戶家庭成員不得再申請農村宅基地新建住房。
第二十二條 宅基地自建安置補助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應當按照房屋重置價格標準的50%給予自建住房補助。對自行選擇宅基地的安置對象按照應批準宅基地面積給予場地平整補助,標準為每平方米100元。
第二十三條 安置房或貨幣安置面積標準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的,住房安置對象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積標準為每人30平方米。
第二十四條 特殊對象的住房安置住房安置對象夫妻雙方均無子女的,實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時,可以申請增加15平方米建筑面積的住房。
住房安置對象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不屬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范圍,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實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時,可以申請15平方米建筑面積的住房,與住房安置對象合并安置:
(一)縣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連續居住1年以上(離婚后再婚配偶及隨遷子女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連續居住3年以上);
(二)征地前未實行征地住房安置;
(三)住房安置對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均無商品房、農村住房和享受過福利房、經濟適用房、安置房等住房;
(四)不享有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權利。
第二十五條 安置房購買價格安置房安置的,應安置建筑面積的部分,以戶為單位,按照磚混結構房屋的重置價格標準購買。
因戶型設計等原因,以戶為單位,安置房超過應安置建筑面積不滿5平方米(含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價的50%購買;超過應安置建筑面積5平方米以上不滿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價購買;超過應安置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規定的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購買。安置房建安造價由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核定并予公布。
因戶型設計、住房安置對象意愿等原因,購買安置房未達到應安置建筑面積的,不足部分按照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支付給住房安置對象。
第二十六條 安置房的有關要求安置房應當在國有土地上建設。
縣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安置房的建設資金、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及居民用電、自來水、天然氣、有線電視的安裝費用。
第二十七條 住房貨幣安置標準住房貨幣安置的,貨幣安置款額等于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乘以應安置建筑面積。
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由縣人民政府參照征地范圍內周邊普通商品住房平均價格與磚混結構房屋重置價格標準之差確定,并在項目征地補償安置實施方案中明確。
第二十八條 不重復安置住房安置對象合法擁有兩處以上(含兩處)農村住房的,只在其享有宅基地權利的住房被搬遷時安置1次住房,不得重復安置住房。
第二十九條 對不安置情形的補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被搬遷房屋按重置價格標準的50%予以補助:
(一)被搬遷住房所有權人均不屬于住房安置對象的;
(二)被搬遷住房屬于住房安置對象合法擁有兩處以上(含兩處)農村住房,且按《石柱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不予重復安置住房的;
(三)鄉鎮(街道)企業、鄉鎮(街道)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房等登記為非住宅的房屋。
第三十條 重慶市石柱縣住房的搬遷和臨時安置征地搬遷農村住房,按照每戶1000元的標準計發兩次,用于被搬遷戶搬家及生產生活設施遷移。
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照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人員每人每月300元計算并一次性支付18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安置房安置的,按照應安置建筑面積計算并支付自搬遷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個月止期間的臨時安置費(縣城規劃區范圍內按12元/月/平方米,縣城規劃區范圍外按10元/月/平方米)。
住房貨幣安置的,按照應安置建筑面積并一次性支付12個月的臨時安置費(縣城規劃區范圍內按12元/月/平方米,縣城規劃區范圍外按10元/月/平方米)。
第三十一條 重慶市石柱縣住房的搬遷獎勵征地搬遷農村住房,按照搬遷約定時間提前完成搬遷任務,經房屋產權戶書面申請,由縣征地實施機構驗收合格后,根據提前完成時間予以獎勵(以戶為單位計算)。
提前15天搬遷完畢的,按每平方米35元獎勵;
提前10天搬遷完畢的,按每平方米30元獎勵;
提前5天搬遷完畢的,按每平方米25元獎勵;
提前搬遷完畢的時間不足5天的,按每平方米20元獎勵;
凡提前超過10天但不足15天的按10天算,超過5天但不足10天的按5天算。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施行時間《石柱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石柱府發〔2008〕175號)和《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石柱府發〔2013〕63號)同時廢止。
《石柱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施行前已經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項目,按照原政策執行。
《石柱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由縣規劃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附件1
重慶市石柱縣區片綜合地價(征地拆遷補償標準)
單位:萬元/畝
區片
區片綜合地價標準
范圍
Ⅰ
4.9
南賓街道、萬安街道、下路街道
Ⅱ
4.67
西沱鎮、黃水鎮、悅崍鎮、臨溪鎮、馬武鎮、沙子鎮、王場鎮、沿溪鎮、龍沙鎮、魚池鎮、三河鎮、大歇鎮、橋頭鎮、萬朝鎮、冷水鎮、黃鶴鎮、楓木鎮
Ⅲ
4.4
黎場鄉、三星鄉、六塘鄉、三益鄉、王家鄉、河嘴鄉、石家鄉、中益鄉、洗新鄉、龍潭鄉、新樂鄉、金鈴鄉、金竹鄉
附件2
重慶市石柱縣農村房屋重置價格補償標準
單位:元/平方米
結構類別
房屋結構
補償標準
鋼砼結構
框架(剪力墻)現澆蓋
1080
磚混結構
磚墻(條石)預制蓋
860
磚木結構
磚墻(木板)穿逗瓦蓋
700
磚墻(片石)瓦蓋
680
磚墻石棉瓦蓋(含油氈、玻纖瓦、彩鋼蓋)
580
土墻結構
土墻瓦蓋
480
土墻石棉瓦、玻纖瓦蓋
360
簡易結構
磚柱(石柱、木柱、鋼柱)石棉瓦蓋(油氈、玻纖瓦、彩鋼蓋)
200
簡易棚房
160
說明:
1.房屋層高在2.2米以下(不含2.2米)、1.5米以上(含1.5米)的,按同類房屋標準的70%計算補償。
2.房屋層高在1.5米以下(不含1.5米)、1米以上(含1米)的,按同類房屋標準的50%計算補償。
3.房屋層高在1米以下(不含1米)的,按同類房屋標準的20%計算補償。
4.外陽臺按同類房屋的50%計算。
5.房屋面積以外墻尺寸計算。
附件3
重慶市石柱縣農村房屋裝飾裝修補助標準
名稱
類別
單位
標準(元)
備 注
地面設施
瓷磚30厘米×30厘米
平方米
30
瓷磚30厘米×30厘米及其以下規格,按30元∕平方米標準補償;其他規格的補償,規格每增加10厘米,按每平方米增加15元的標準補償。
實木地板
180
強化地板
100
水磨石
30
踢腳線
米
6
墻面裝飾
涂料
平方米
5
可拆除的自行拆除,不予補償。
乳膠漆
15
硅藻泥
60
墻布
40
墻紙
25
電視墻、隔斷墻
100
裝飾鏡子
80
木墻裙
80
木壁柜
450
門窗裝飾
鋁合金門窗
平方米
180
不銹鋼防盜網、雨棚、欄桿、扶手(含木質)按鋁合金門窗標準補償;鐵質防盜網、雨棚、欄桿、扶手和鐵柵門按鐵門標準補償。
木窗
平方米
30
木質包門
扇
700
塑鋼門
280
防盜門
800
木門
80
鐵門
120
滑拉門
平方米
180
鋼化玻璃門
260
卷簾門
140
房頂裝飾
一般吊頂
平方米
150
一般豪華吊頂
230
豪華吊頂
400
裝飾隔斷
450
木質裝飾條
米
5
石膏裝飾條
2
廚房及衛生間設施
單眼灶
組
300
可拆除的自行拆除,不予補償。
雙眼灶
500
組合灶
1200
水缸
口
350
吊碗柜
平方米
320
洗衣槽、便槽、面盆
個
150
浴缸
個
400
馬桶
個
800
大理石
平方米
95
室內可移動設施
空調、太陽能
套
400
搬遷費用。
燈箱
木質
平方米
80
角鐵
平方米
150
附件4
重慶市石柱縣其他地上建(構)筑物補償標準
單位:元
名 稱
結 構
單位
補償
標準
備 注
堡坎
圍墻
混凝土、條石堡坎
立方米
180
集體改田改土堡坎、房屋基礎堡坎不予補償。
片石堡坎
130
磚圍墻
平方米
100
土圍墻
30
道路
水泥路面
平方米
90
人行道路一律不予補償;水泥路面厚度在10厘米以上按水泥路面補償,低于10厘米按碎石泥結路面標準補償。
碎石(含條石)
65
簡易路面(機耕道)
40
堰塘、魚塘
平方米
30
按水面面積計算補償(含魚苗損失)。
墳墓
土(亂石)墳
單
座
500
由征地實施單位公告墳主,按期遷葬,逾期不遷葬,按無主墳處理;墳墓由墳主按約定時間自行搬遷的,由征地實施單位給予同類墳墓補償價格的搬遷補助。
共
800
一般石碑墳
單
2800
共
3800
豪華裝修墳
單
4800
共
5800
水池(井、渠、)
條石
立方米
180
糞池、沼氣池、磚瓦(石灰窯)參照執行,廢棄的一律不予補償。
水泥
150
機井
個
500
曬壩
條石
平方米
70
指正規成形的曬壩或院壩,非正規不成形的零星小塊棄平地,不論是三合土或土質地面等一律不計算補償。
水泥
40
三合土
20
土
15
圈舍
條石、磚混
平方米
30
完好無損在用的。
木質
20
電桿
9米以上水泥電桿
根
540
指鄉鎮以下集體、個人投資的。
9米以下水泥電桿
420
電線
室外照明線
米
6
動力線
10
水管
15毫米室外飲水管
米
5
不含市政管網。一般軟塑、膠水管不予補償。
15毫以上室外水管
7
蜂桶
桶
80
搬遷補助。
鋼架大棚
鋼架薄膜
畝
5000
鋼架棚房
敞開鋼架棚
平方米
100
未經縣規劃自然資源局、縣住房城鄉建委等相關主管部門批準,私自搭建不予補償。
一般封閉鋼架棚房
200
豪華封閉鋼架棚房
300
泡沫夾層活動板房
300
說明:經補償后的地上建(構)筑物由征地實施機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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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2022年最新版《彭水自治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出爐: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內容審核:劉鵬飛律師
來源:頭條-重慶市2022年最新版《石柱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出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