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錦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有效期延長至2025年,2022年現行有效, 遼寧省錦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延長《錦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有效期的決定 錦政規〔2020〕3號 根據《遼寧省規章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規定》
遼寧省錦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延長《錦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有效期的決定
錦政規〔2020〕3號
根據《遼寧省規章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規定》,經評估審查,市政府決定延長《錦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有效期,本辦法原定有效期至2020年6月15日,現延長至2025年6月15日。
《錦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根據本決定對有效期作相應調整,重新發布。
錦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5日
遼寧省錦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2012年2月6日市政府令第2號發布,根據2015年6月15日市政府令第3號《錦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錦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決定》修訂,根據2020年6月15 日《錦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延長<錦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有效期的決定》將有效期延長至2025年6月15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征收與補償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錦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并可對市重大建設項目和跨區建設項目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直接負責。
各區人民政府(含松山新區管理委員會,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是本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指導與監督管理。
各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區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規劃、財政、國土資源、城管綜合執法、公安、工商、教育、環境保護、文物保護、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錦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證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征收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接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所需工作經費可以納入征收成本,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主管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錦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調查核實,并及時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七條 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工作人員,應當經過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門的法律知識、業務知識的專業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 市、區房屋征收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錦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第八條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的安排,會同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年度房屋征收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于每年10月31日前將本行政區域下一年度房屋征收計劃報送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門,經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門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實施。
對未列入年度房屋征收計劃的建設項目以及追加、變更房屋征收計劃但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項目,不得實施房屋征收。
第十條 房屋征收范圍應當根據房屋征收紅線圖確定。
遼寧省錦州市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主管部門應當在征收范圍內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收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一)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房屋權屬分割;
(四)戶口遷入或者分戶(因結婚、出生、軍人退出現役、服刑人員刑滿釋放、大中專生畢業等原因必須辦理戶口遷入的除外);
(五)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六)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房屋征收主管部門應當將第二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規劃、教育、公安、工商等相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且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性質、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登記,收集相關證據,有關部門、被征收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調查中發現有未經登記的建筑及其他特殊情況,由市、區人民政府組織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城管綜合執法、財政、監察、審計、屬地街道辦事處等相關部門和單位進行認定和處理。
調查結束后,房屋征收主管部門應當將調查和認定處理結果在征收范圍內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十二條 房屋征收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調查情況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法律依據;
(二)房屋征收的目的;
(三)征收范圍;
(四)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安置房屋地點、搬遷過渡方式、補助和獎勵辦法等具體補償事項;
(五)過渡期限、征收補償簽約期限;
(六)安置房屋的基本情況;
(七)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文物保護、財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對擬定的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在征收范圍內以公告形式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區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公布前,應當報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四條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過50%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以及修改后的征收補償方案,及時在征收范圍內以公告形式公布。
區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以及修改后的征收補償方案公布前,應當報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作出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六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房屋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七條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房屋征收主管部門可以組織被征收人根據預評估結果、征收補償方案,預先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預簽協議的簽約比例決定是否作出房屋征收決定。預簽協議的簽約比例由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八條 區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將以下與房屋征收決定相關的材料報送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門審查:
(一)征收補償方案;
(二)征收補償費用的測算依據、測算結果;
(三)征收補償費用存儲證明;
(四)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五)預簽約比例;
(六)其他需要報送的材料。
未經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門對上述材料審查同意,區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第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征收補償方案、公開征求意見情況、聽證情況、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論、征收補償資金到位情況等進行審查,認為征收程序合法、征收補償方案合理、社會穩定風險可控的,方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500戶以上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目的、建設項目名稱、征收范圍、征收補償方案、現場接待地點和聯系方式、監督舉報電話以及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三章 征收補償
第二十一條遼寧省錦州市被征收房屋經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補償;屬于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二十二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或者停產停業損失以及設施遷移、房屋裝修等政策性補償;
(三)按照規定應當給予的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
征收破產企業房屋實行貨幣補償;征收房屋配套建設的閣樓、地下室、倉房、車庫等附屬物,實行貨幣補償。
第二十四條遼寧省錦州市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并給予8平方米補助不結算差價,享受獎勵后,上靠套型安置;增加建筑面積部分按照安置住宅房屋建筑安裝成本價格出資。
安置住宅房屋建筑安裝成本價格按照本市上一年建筑項目決算的平均成本價格計算。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給予8平方米補助且享受獎勵后不足48平方米的,經公示認定為唯一合法住宅房屋的,安置建筑面積48平方米住宅房屋不結算差價。
第二十五條遼寧省錦州市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其補償金額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貨幣補償金額=被征收住宅房屋應安置建筑面積×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評估價格-個人應出資金額+政策性補償+符合規定的獎勵。
第二十六條 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照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積安置,不結算差價;享受獎勵后的增加面積部分按照新建安置非住宅房屋的市場價格出資。
第二十七條 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其補償金額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貨幣補償金額=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應安置建筑面積×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評估價格+政策性補償+符合規定的獎勵。
第二十八條 利用住宅房屋實施生產經營活動的,其被征收房屋按照住宅房屋價值給予補償,其中屬于臨規劃街路的一層住宅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計算,評估價格在按住宅房屋評估的基礎上增加30%;并給予《錦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停產停業損失費,但不給予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臨時安置費。
利用被征收房屋配套建設的閣樓、地下室、倉房、車庫等附屬物實施生產經營活動的,其被征收附屬物按照評估價格給予補償,并給予《錦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第二十九條 因不能在征收區域內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且征收區域外的新建安置房屋與征收區域內的新建安置房屋的評估價格不同的,應當結算差價。
第三十條 征收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按照下列方式補償:
(一)征收公有住宅房屋,房屋承租人可以參加房改的,經市房改部門認定,房屋承租人按照規定支付房改購房款后,對房屋承租人進行補償。因被征收房屋屬于平房、不許房改出售的樓房,致使房屋承租人無法參加房改的,經市房改部門認定,對平房所有權人按照被征收平房評估價格的10%給予補償,對平房承租人按照被征收平房評估價格的90%給予補償;對樓房所有權人按照被征收樓房評估價格的15%給予補償,對樓房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的85%給予補償。
(二)征收公有非住宅房屋,對房屋所有權人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的50%給予補償,對房屋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的50%給予補償。
第三十一條 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內的使用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可以由市、區人民政府優先安排保障性住房。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居住人,具備下列全部條件的,按照違法建筑或者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重置價格給予購房補助;可以以建筑安裝成本價格出資購買建筑面積不超過48平方米住宅房屋,并納入經濟適用住房管理:
(一)持有2001年11月1日前遷入的獨立戶口;
(二)該建筑用于自住;
(三)使用人在市內他處無合法房屋居住;
(四)建筑檐高2米以上,建筑面積15平方米以上,具備獨立生活條件。
第三十二條 用于產權調換的新建安置住宅房屋應當符合國家住宅設計規范和質量安全標準。各類基本套型建筑面積為:48平方米、57平方米、66平方米、75平方米、84平方米、93平方米、102平方米、111平方米、120平方米、129平方米。
第三十三條 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市、區人民政府的要求進行安置房屋的建設。
用于產權調換的新建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積與實際面積允許誤差3平方米。
第三十四條 具有一個所有權證,3間以上(含3間)的連脊住宅平房,所有權人與其父母或者子女分別立戶,房屋具備獨立生活條件并按照自然間獨立生活的,可以分2戶補償;連脊住宅平房出租或者改變用途的,不予分戶補償。
住宅房屋選擇產權調換的,在享受補助和獎勵后超過129平方米(不含129平方米)的,可以選擇分2戶安置,在《錦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基本套型建筑面積范圍內自行選擇相應套型面積的房屋,但2戶上靠套型新增加面積之和不得超過9平方米(不含9平方米);超過129平方米面積部分也可選擇貨幣補償。
第三十五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過渡期限為:自被征收人遷出之日起,多層建筑不得超過24個月,高層建筑不得超過36個月,過渡期限以實際發生月計算。
第三十六條 房屋征收主管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下列補償費:
(一)搬遷費: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5元標準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征收住宅房屋搬遷費低于800元的,按照800元支付;征收生產經營性房屋的搬遷費也可以憑有效票據據實支付。
(二)臨時安置費(含取暖補助費,下同):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或者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辦公房屋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7元標準向被征收人支付;征收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費低于900元的,按照900元支付。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臨時安置費按照實際過渡期限支付;征收住宅房屋,由于征收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自延期之日起,按照應安置建筑面積計算,支付原規定標準1.5倍的臨時安置費。
實行貨幣補償的,臨時安置費一次性按照12個月支付。
(三)通訊、空調、有線電視等設施的遷移費:按照國家規定標準支付;無規定標準的,按照評估價格支付。
(四)被征收房屋的室內裝飾裝修補償費:按照征收當事人協商的價格支付;協商不成的,按照評估價格支付。
(五)不可恢復設備或者設施價值補償費:按照評估價格支付。
(六)動力電安裝補償費:憑有效票據據實支付;無有效票據的,可以按照1000元/千瓦支付。
第三十七條 征收生產經營性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房屋征收主管部門應當向房屋所有權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的計算標準,由房屋所有權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選擇下列任意一種方式:
(一)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60元計算;
(二)按照評估機構對停產停業損失情況的評估價格計算;
(三)按照上一年度稅務部門的月平均利潤值計算。
實行產權調換的,按照實際過渡期限計算;實行貨幣補償的,一次性按照12個月給予補償。
征收出租的生產經營性房屋的,應當根據該區域房屋被征收前的平均效益(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向房屋所有權人支付效益補償費,補償期限為過渡期限減去6個月。
第三十八條 對給予停產停業損失的生產經營活動的認定,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商營業執照;
(二)具有納稅證明。
依法不需具有上述條件的,應當具有規定的合法審批手續。
第三十九條 在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完成簽約并搬遷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計算,選擇產權調換的,給予15%的面積獎勵;選擇貨幣補償的,給于房屋評估價格25%的貨幣補償獎勵。
第四十條 房屋征收主管部門與被征收人應當依照《錦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第四十一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第四十二條 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房屋征收主管部門與被征收人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主管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依照《錦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三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又不提起行政訴訟,在征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申請強制執行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一)強制執行申請書;
(二)征收補償決定書以及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三)被征收人的意見以及市、區人民政府的催告情況;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面積等材料。
第四十四條 房屋征收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四十五條 被征收人憑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或者征收補償決定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門辦理戶口遷移、低保、轉學等手續,相關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辦理。
房屋征收涉及的中、小學生,已經在學校就讀的,可以繼續留在原學校就讀,也可以轉學到現居住地學區學校就讀,并作為學區內普通生對待。
第四章 征收估價
第四十六條 對征收區域內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屬物的評估價格、新建安置房屋的評估價格、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的評估價格、停產停業損失的評估價格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進行評估確定。
第四十七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具有相應資質、業務能力強、社會信譽好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
從事房屋征收估價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申請備選的3家以上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中協商選定;在規定的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主管部門組織被征收人通過多數選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
房屋征收主管部門應當向受委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并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并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本人簽名的資格證書復印件在征收范圍內現場公示。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的開展房地產估價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四十八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或者委托合同的約定,向房屋征收主管部門提供初步評估結果。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將初步估價結果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存在錯誤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修正。
第四十九條 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主管部門提供委托評估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主管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第五十條 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評估報告后10日內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接到申請后10日內應當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并向申請人出具復核意見書。被征收人對復核結果仍持異議的,在收到復核結果后10日內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接到申請后,10日內應當選派3人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專家組對復核結果進行鑒定,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評估程序、評估依據、評估假設、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選用、參數選取、評估結果確定方式等評估技術問題出具鑒定意見書。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的鑒定意見為最終評估結果。
第五十一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在向被征收人作出分戶評估報告時,應當同時在征收范圍內以公告形式告知下列事項:
(一)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評估報告后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二)對復核結果仍持異議的,在收到復核結果報告后10日內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五十二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出具不實評估報告;
(二)與征收當事人一方串通,損害另一方合法權益;
(三)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受委托的估價業務;
(四)應當回避而未回避;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三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成員與被征收人有利害關系或者是被征收人,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評估結果或者鑒定意見無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五十六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五十七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八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錦州市濱海新區、各縣(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條 《錦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六十一條 《錦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征收與補償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拆遷。本辦法有效期至2025年6月15日。
內容審核:圣運律師
來源:臨律-遼寧省《錦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有效期延長至2025年,2022年現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