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條內容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主旨
本條是授權省級人大常委會制定本法的實施辦法的規定。
釋義和理解
立法法第63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該法第64條第1款第1項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做出具體規定。這是省級人大常委會制定本法的實施辦法的立法權依據。
本法授權省級人大常委會為本法制定實施辦法的現實根據則在于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的客觀現實。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人口多,底子薄,生產力水平低,而且地區發展不平衡,農村尤其如此。當前,東部沿海地區與西部內陸地區的差距,交通、信息便利地區與交通不便、信息閉塞地區的差距,在不同地區的農村間體現得也很明顯。再加上我國農業一直存在的平原與山地,糧棉作物產區與經濟作物產區,種植農業區與林區、牧區等地區差異,我國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多樣性和復雜性是不容回避的。這從客觀上要求有關農業、農村的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實施既要堅持國家意志的普遍性,還要考慮到地區差異的客觀實際。
具體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同樣在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下,經濟較發達地區的實踐步伐就邁得比經濟欠發達地區快。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多樣性與復雜性是農村基本經濟體制所包容的客觀存在。實踐已證明堅持和發展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絕不是無視各地客觀差異,不講任何靈活性。因此,本法第1條開宗明義,依據憲法第8條第1款的規定,明確肯定了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作為我國農村基本經濟制度的法律地位,將穩定和完善這一基本制度作為本法的首要宗旨,并同時規定了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這一系列宗旨。進而圍繞這些宗旨做出了一系列相關規定。考慮到各地情況差別比較大,本法對一些問題只作原則性規定,給地方制定具體辦法留有一定空間;而本條規定則在以上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將一般規定的普遍適用與各地情況的客觀差異相結合。允許各地在本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制定結合當地實際的實施辦法,在堅持本法規定的前提下可以更具體地落實本法的實施。
本條貫徹了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體現了法律規范的統一性與法律適用的具體性的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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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學棉律師
來源:臨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