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一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一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一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一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一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一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一條內容如下: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四)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五)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六)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主旨
本條是對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禁止性行為的規定。
釋義
基金管理人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強化對基金從業人員的監管,更好地保護基金持有人利益,應當規定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基金從業人員在內的行為準則,明確規定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義務的內容,有針對性地增加禁止基金從業人員違背受托義務的具體行為,包括不公平對待基金財產、利益輸送、“老鼠倉”等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為,在此基礎上增加規定基金從業人員違反受托義務規定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1.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禁止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基金財產具有獨立性,與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或者所管理的其他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應當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基金財產。將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或者他人財產從事證券投資的行為,違反了基金財產獨立性原則,容易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如果不禁止這種行為,將很難判斷基金管理人及其相關人員是否損害了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禁止基金管理人及其相關人員將基金財產與其他財產混同管理。
2.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禁止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實踐中,基金管理人通常同時管理著若干基金,同時已有部分基金管理公司同時管理公開募集基金和非公開募集基金,由于不同基金的利益不同,此外,公開募集基金和非公開募集基金的費用計提方式也不同,可能會出現不同基金之間利益輸送,特別是公開募集基金向非公開募集基金利益輸送的可能。因此,應當禁止基金管理人及其相關人員不公平的對待不同基金。管理不同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通過相應的防火墻設置、人員分離等技術手段,避免不公平的對待不同基金。
3.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禁止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基金管理人作為受托人,管理、運用基金財產的目的是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管理財富,謀取收益,這個過程中不得同時以謀取自身或第三方利益為目的,否則就違背了受托人義務。因此,應當禁止基金管理人及其相關人員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此外,基金管理人直接管理基金財產,擁有內幕信息等職務之便。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及其相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也會影響基金管理人履行受托人義務,應當予以禁止。
4.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禁止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主要是為了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利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投資的風險無法確定,對證券買賣收益或賠償證券買賣損失所作的承諾很難實現。而銷售時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往往是誘使客戶投資的手段,有的甚至演變成欺詐。考慮到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不斷發展和品種創新,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基金品種,在一定條件下可能對投資者的收益提供一定的保證,但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禁止侵占、挪用基金財產。基金財產具有獨立性,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侵占、挪用基金財產是最直接的侵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行為。為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應當禁止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6.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禁止泄露因職務之便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基金管理人在管理、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的過程中,有機會獲得很多未公開的證券信息,對這些信息應當履行保密義務,并在基金合同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下利用這些信息。為了防止內幕交易,維護金融秩序,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有必要禁止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泄露因職務之便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
7.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禁止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運用基金財產,應當依照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優先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應當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為避免基金管理人及其相關人員雖然沒有直接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但未按照法律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履行相應職責,因此應當禁止基金管理人及其相關人員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除上述禁止行為外,本條還授權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基金管理人的職責作出規定,以適應實踐中基金管理人業務發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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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軒教授
來源:中國法院網-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一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