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條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條內容如下: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募集資金,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和登記事宜;
(二)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三)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六)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七)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八)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九)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十)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主旨
本條是對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法定職責的規定。
釋義
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間是信托關系,權利義務可以由雙方協商約定,如約定基金管理人應當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以使基金財產保值增值,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實現投資利益。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通常為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格式合同,因此法律有必要明確基金管理人的基本職責。無論合同中是否約定,基金管理人都必須履行法律規定的職責,從而促使基金管理人更好地履行受托人的職責,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基金資產。
1.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募集資金,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和登記事宜。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從事基金公開募集活動:首先應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募集申請;募集申請經核準后,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公布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文件;在公布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及有關文件3日后,開始發售基金份額。開放式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基金管理人還應當依法辦理基金份額的登記事宜。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接受委托辦理這些業務的機構應當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條件。
2.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辦理基金備案手續。為了加強對證券投資基金活動的監管,基金合同成立或基金運作過程中發生法定的需要備案的情況時,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辦理相關的備案手續。沒有基金備案手續職責的履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就難以對公開募集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進行相應的監督管理,因此,辦理基金備案手續是基金管理人接受監督管理的一項重要職責。
3.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也獨立于不同基金的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屬于基金財產。由于金融實踐中,基金管理人往往同時管理著若干基金,每支基金都有自己的基金財產,受益人也不同。基金管理人在管理不同基金財產時,如果無法保證不同基金的管理、記賬之間的獨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易受損失,比如為使業績表現良好,將一支基金的收益計入其他基金。因此,基金財產的獨立性要求管理不同基金財產的基金管理公司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4.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基金收益,是基金管理人管理、運用基金資產進行投資所產生的收益,包括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存款利息及其他收入。基金管理人分配收益的職責對應的是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按其所持份額取得基金收益的權利。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收益分配原則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執行方式,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這既是基金合同義務,也是法定職責。
5.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財產,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需要對管理和投資過程中發生的成本、費用和收益等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填制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等。同時,對基金的財務狀況和運營成果要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以便于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了解基金的財務信息和經營業績,為基金托管人進行監督和基金份額持有人作出投資決策提供依據。
6.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基金報告是全面反映基金在一定時期的運營情況的書面文件,主要分為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兩種。中期報告與年度報告的內容大致相同,主要包括:基金簡介、基金管理人報告、基金財務報告(或基金年度財務報告)、基金持有人情況、重要事項揭示、備查文件。除此以外,年度報告中還包括基金托管人報告。同時,中期報告中的基金財務報告與年度報告中的基金年度財務報告的內容也基本相同,都具有基金會計報告書、會計報告書附注、基金投資組合三項內容,基金年度財務報告還增加了審計報告和主要財務指標兩項內容。為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全面了解基金運作情況,以便作出正確的投資決策,有必要將編制基金報告作為基金管理人的法定職責。
7.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在基金資產中扣除的費用后的價值。基金資產凈值是確定基金財產投資組合的具體比重和基金份額凈值的基礎,是投資者了解基金運作情況的重要參考指標。因此,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是基金管理人的一項重要職責,應當從法律上明確由基金管理人來承擔。基金管理人還應當承擔確定開放式基金申購、贖回價格的職責。
8.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基金財產主要是用于證券投資的,依照證券法的規定,證券市場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從事證券投資活動,必須遵守信息披露制度。同時,在辦理基金管理業務過程中,基金管理人與基金份額持有人之間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為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保證證券市場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應當要求基金管理人承擔信息披露義務。由于基金管理人辦理的是基金財產管理業務,因此,對于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基金管理人都應當予以披露。
9.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眾多,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人負責召集。基金管理人掌握著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有條件承擔這一職責。同時,在基金運營過程中,可能發生一些重大情況,需要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決定,賦予基金管理人召集權,便于及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決基金運營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有利于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10.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這是基金管理人保存資料的職責。各種記錄、賬冊、報表等資料,既是監管機構事后檢查監督的基礎,也是投資者了解基金過往業績、判斷其發展前景的重要參考依據,應當妥善保存。由基金管理人擔負這一職責是必要的。具體保存期限,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有關部門和證券監管機構的規定確定。
11.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這主要是指基金管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起訴或者應訴,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本條還授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基金管理人的職責作出規定,以適應實踐中基金管理人業務發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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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有銀律師
來源:頭條-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