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來源有哪些,中國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來源有三種形式:宅基地使用權、自留地和自留山的使用權,以及鄉村企業和公用事業用地的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公民依法擁有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權,但對房屋周圍的空地有限制。自留地和自留山是農民長期使
中國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來源有三種形式:宅基地使用權、自留地和自留山的使用權,以及鄉村企業和公用事業用地的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公民依法擁有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權,但對房屋周圍的空地有限制。自留地和自留山是農民長期使用的土地,只能用于農作物種植和林木種植。鄉村企業和公用事業用地的使用權需要經過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和土地管理部門批準。鄉村企業終止時,土地使用權歸集體所有。
法律分析
中國的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來源有:
①鄉(鎮)、村企事業集體土地使用權來源:第一,依法使用集體土地(參照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標準進行過用地補償和安置);第二,1982年以前通過與被用地單位簽訂協議使用的集體土地;第三,1962年以前調用集體土地沒有退還的;第四,1982年以前農民集體自行使用本集體的土地;第五,過去經有關領導批準或同意,并進行一定的土地調整或補償的;第六,沿用已撤銷企、事業單位閑置的土地。
②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權來源:第一,集體撥用;第二,私有宅基地轉來;第三,通過繼承、購買房產使用集體土地。
③農業用地集體土地使用權來源:第一,與集體簽訂承包合同;第二,與原承包人(使用人)在集體參與下簽訂轉包合同;第三,承包開發利用集體四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第四,以拍賣、協議、招標等方式有償取得集體荒地的開發、使用權。
集體土地使用權有以下三種形式:
①宅基地使用權。公民對其在農村依法所有的房屋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權。使用權客體的范圍一般以房檐滴水線為準,房屋所有權人只對房檐滴水線內的土地享有使用權。對于房屋周圍的空地,如果這些空地面積和宅基地面積之和不超過該房主人依法可使用的宅基地面積的最高限額,可以作為宅基地進行使用權登記,但必須在一定期限內(一般為兩年)作為宅基地使用,超過面積多占部分,應退還集體耕種。新修房屋,一般應利用原有的宅基地、空地和荒地,盡量不占用良田。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除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外,還須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并按批準的面積和地理位置建房,不得少批多占、批東占西。易地建房的,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②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權。自留地、自留山是農業合作化以后集體分配給社員長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地主要是菜地,自留山主要為解決社員的生活用材。這種使用權形式自確立后一直保持了下來,1982年憲法也明確肯定了農民對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權。自留地只能用來種植農作物,自留山只能用來種植林木,未經批準,不得改作他用。
③鄉村企業和公用事業用地的使用權。農民舉辦鄉村企業,或鄉、村興建公用設施需要占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經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或決定外,還必須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土地使用者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權。利用集體所有的土地興辦鄉村企業,土地使用權必須折價作為企業的出資,由土地所有權人依法享有出資的收益。鄉村企業終止時,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結語
中國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來源多種多樣,包括依法使用集體土地、與被用地單位簽訂協議使用的集體土地、調用集體土地沒有退還的、農民集體自行使用的土地等。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權來源包括集體撥用、私有宅基地轉來、通過繼承、購買房產使用集體土地等。農業用地集體土地使用權來源包括與集體簽訂承包合同、與原承包人在集體參與下簽訂轉包合同、承包開發利用集體四荒地以及以拍賣、協議、招標等方式有償取得集體荒地的開發、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形式有宅基地使用權、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權以及鄉村企業和公用事業用地的使用權。每種使用權都有其具體的使用范圍和使用條件,必須經過相應的批準和登記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二十三條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防沙治沙規劃,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因地制宜地采取人工造林種草、飛機播種造林種草、封沙育林育草和合理調配生態用水等措施,恢復和增加植被,治理已經沙化的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預防 第二十條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得批準在沙漠邊緣地帶和林地、草原開墾耕地;已經開墾并對生態產生不良影響的,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退耕還林還草。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2012修正):第八章 農業資源與農業環境保護 第五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小流域綜合治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從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預防措施,并負責治理因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v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預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國務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制定防沙治沙規劃,并組織實施。
法律分析: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的有什么區別 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的區別: 國有土地包含集體土地。 集體土地是指由農民集體享有所有權的土地。只有集體組織代表及成員行使所有權,國有土地是出讓或劃撥來取得收益,集體土地可以使用權轉讓,出租,來獲取效益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八條?在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一、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的區別是什么
1、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的區別如下:
(1)所有人不同。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體公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是農業集體經濟組織;
(2)用途不同;
(3)收益渠道不同。國有土地的收益主要來自出讓使用權獲得的出讓費。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條
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并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
二、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什么
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方式如下:
1、會有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
2、宅基地區位補償價;
3、用房屋安置的方式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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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吳海麗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來源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