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要交土地出讓金嗎,安置房在某些情況下需要交納土地出讓金。當拆遷前的房屋是業主自有房,并且安置房辦出的產權證也是業主的名字時,在拿到產權證后進行交易,需要交納土地出讓金。另外,如果拆遷前的房屋是公房,業主已向單位購買,并且安置房的產權證
安置房在某些情況下需要交納土地出讓金。
當拆遷前的房屋是業主自有房,并且安置房辦出的產權證也是業主的名字時,在拿到產權證后進行交易,需要交納土地出讓金。另外,如果拆遷前的房屋是公房,業主已向單位購買,并且安置房的產權證上是業主本人的名字,也可以轉讓,但同樣需要額外交納土地出讓金。
安置房的優點:
1、價格相對較低。安置房通常由政府投資建設,價格相對市場價較低,適合資金有限的購房者。
2、現房優勢。安置房多為現房,入住快速,無需額外租房費用。
3、地理位置優越。早期安置房通常選擇在交通便利、基礎設施發達的地段,生活出行便利。
4、房屋質量穩定。安置房的質量通常能保證在可居住范圍內。
5、產權辦理難。一些安置房可能沒有產權證,辦理房產證困難,影響交易和融資。
6、交易風險大。無產權證的安置房難以申請貸款,交易過程中可能存在賣家反悔等風險。
7、限購政策限制。在一些城市,政府對安置房的購買實行限購政策,限制了購房者的選擇。
綜上所述,土地出讓金,是指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或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四十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報有批準權的部門審批。有批準權的部門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法律分析:經濟適用房分兩種,經濟適用房管理的房子,一般就是集資建房或者是回遷房,也就是常說的二類經濟適用房,交易的時候買方出3%的土地出讓金。另外一種就是經濟適用房立項的房子,比如北京的回龍觀、天通苑、通惠家園等等,批地的時候就是按照經濟適用房審批的,這種房屋必須滿5年才能交易,交易的時候要繳納10%的綜合地價款,如果房本上面加蓋了方形章,寫著按經濟適用房管理,那就是3%的土地出讓金商品房是不用交土地出讓金的,回遷房里面可能會有一部分商品房,是因為原房主被拆遷的房子是私房,所以回遷后也不是按照回遷房給的,而是按照商品房處理的,所以商品房是不用交這個3%的,不過這種幾率很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需要。如果拆遷前這房子就是業主自有房,安置房辦出的產權證也是業主的,拿到產權證后就可以交易,但除了正常的房屋交易稅外,還需要交納一份土地出讓金。對于沒有產權證房屋就出售,按照《房地產管理辦法》視為非法,但土地房產局不參與裁定。
如果拆遷前這房子是公房,住戶是租住的,該房就不能轉讓;如果是公房,業主已向單位購買,而且安置房的產權證上是業主本人名字,就可以轉讓,但也需要額外交納土地出讓金。
一、購買拆遷安置房需注意什么
1、明確房屋的土地類型及性質。
要注意是集體土地還是國有土地,如果是集體土地上的非集體組織成員,用于非自住目的,建議慎重,因為此類土地上的房屋,集體組織成員的權益才會受到保護。如果是非集體組織成員,再拆遷的話可能不會得到任何賠償。
2、明確房屋對安置的拆遷對象有無限制或政策補貼。
特別是現在的“城中村”改造,由村集體組織建造的,對安置對象有明確限制。
3、房屋的權利人。
確定房屋是獨有還是共同所有,如果是家庭成員共有,購房協議的出賣方,一定要是全體共有人的真實意思,且均應在協議上簽字或有授權委托書。
4、相關費用的繳納。
這類房屋大多涉及土地取得類型由劃撥變更為出讓,過戶涉及土地出讓金的補繳。
二、拆遷房能買賣嗎
1、要明確房屋的土地類型及性質,是集體土地還是國有土地,如是集體土地上的,非集體組織成員,用于非自住目的,建議慎重購買。
2、明確房屋對安置的拆遷對象有無限制或政策補貼,是城中村改造,由村集體組織建造的,對安置對象是有明確限制的。
3、房屋的權利人,是獨有還是共同,如是家庭成員共有,購房協議的出賣方,一定要是全體共有人的真實意思,均應在協議上簽字或有授權。
4、是相關費用的繳納,這類房屋大多涉及土地取得類型由劃撥變更為出讓,過戶涉及土地出讓金的補繳,且該補繳數目較大。
三、國有土地出讓金繳納的標準
1、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有三種:協議、招標、拍賣。在這三種方式中,招標和拍賣具有公開性、競爭性,一般不存在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現象;協議出讓由于沒有引入競爭機制,土地由誰使用,特別是土地出讓金的確定,具有主觀因素。非法低價(包括無償)出讓主要發生在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的行為上,因此規范協議出讓最低價標準至關重要。
2、個人住房土地使用權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當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
3、已購公有住房(含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按規定允許轉讓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10%收取。已購房改房、經濟適用房以市場價購買的部分在進入市場時,不再補繳土地出讓金。
4、由政府統一實施的拆遷安置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被拆遷戶原土地如屬于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或拆遷安置房按市場價購買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讓金。
5、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工業用地補辦出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標定地價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標定地價的50%收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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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鄧海鳳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安置房要交土地出讓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