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帶票賣貨什么性質,賣東西屬于銷售環節,商品在銷售的環境是需要繳納增值稅,為此賣了東西消費者有權跟經營者索要發票,但許多經營者都不肯給消費者開發票,那么賣東西不開票屬于偷稅漏稅嗎?一些商業企業(如超市等)不是依據發票計算收入的,所以是不是偷
賣東西屬于銷售環節,商品在銷售的環境是需要繳納增值稅,為此賣了東西消費者有權跟經營者索要發票,但許多經營者都不肯給消費者開發票,那么賣東西不開票屬于偷稅漏稅嗎?
一些商業企業(如超市等)不是依據發票計算收入的,所以是不是偷稅不一定,但肯定違反《發票管理辦法》。
稅務局發現偷漏稅的手段主要有三種:
第一種是舉報。比如消費者舉報不開發票,還有離職的財務舉報(很大比例)、競爭對手舉報等等,這個大家都懂不需要多說,這個主要針對的是中小企業。
第二種是查上下游企業的時候連帶查出問題的。比如查到虛開發票的企業,接受虛開的抵扣方就肯定有問題,無非是主觀故意還是不知情的區別,不知情的要做進項轉出,故意的可能要坐牢;還有就是查關聯公司的時候,很可能整個集團存在籌劃偷漏稅的情況,那就一鍋端。
第三種是目前稅務局最常用的,系統比對。我們國稅局有一個風險識別系統,會自動根據企業的各類報表(增值稅、所得稅、會計報表等)的信息分析疑點。打個比方,如果一個工業企業常年水電耗費很高卻始終保持虧損,就是一種反常現象(因為虧損工廠一般都要減產甚至停工),就會提醒我們稅務局要去查一下;還有發票系統未來徹底完善后,每一張專用發票都要走系統,查起來就容易得多,比如企業如果買了很多煙酒之類的非生產經營用的東西,系統就會懷疑企業增值稅和所得稅是不是多抵扣了進項或扣除了費用。這個系統非常復雜,里面涉及幾百個風險點的設計。在國際稅收這一塊,風險提示就更多了,關聯交易定價、轉讓費率變動、商標價格、是否符合同期資料資格、是否利用避稅勝地開空殼公司避稅之類的,系統都能查出來。
值得一提的是,系統比對主要約束的是大企業尤其是上市公司,因為大企業的匯算清繳和同期資料都是事務所幫忙出具的,相對來說數據真實性高一些,系統分析也有意義??隙ㄓ腥藭枺侨绻紨祿疾徽鎸?,那稅務局的系統是不是就查不出來?一般情況下,企業很難全面作假,比如某企業號稱自己年年虧損好幾個億交不出稅就要倒閉了,結果根據水電費可以推算出來他們每年都在擴大再生產,這就是一個自相矛盾的點。但確實有一些企業,能夠很高明的把賬面數據做到查不出大把柄,這時候就要考驗稅務局工作人員的技巧了。
該內容由 舒春光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法律分析:不違法,買賣貨物屬于平等民事法律關系,應當遵循自愿原則,出賣人有權拒絕出面自己所有的貨物給買受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法律分析:不賣,為全力做好復工返程運輸疫情防控工作,旅客列車禁售無座車票,適當控制旅客列車客座率。引導客流較密集車廂的旅客到同等席別較空車廂分散就坐。
法律依據:《鐵路旅客運輸規程》
第三十四條 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車次乘車時,在列車有能力的前提下可以辦理一次提前或改晚乘車簽證手續。辦理改晚乘車簽證手續最晚不超過開車后2小時,團體旅客必須在開車48小時以前辦理。原票已托運行李的,在改簽后的新票背面注明“原票已托運行李”字樣并加蓋站名戳。
動車組列車車票辦理改晚乘車手續時,推遲乘車的時間應當在車站售票的預售期內。
第三十五條 旅客在發站辦理改簽時,改簽后的車次票價高于原票價時,核收票價差額;改簽后的車次票價低于原票價時,退還票價差額。
旅客中途下車恢復旅行(含中轉)辦理簽證或在列車上辦理變更席位、鋪位時,簽證或變更后的車次、席(鋪)位票價高于原票價時,核收票價差額;簽證或變更的車次、席(鋪)位票價低于原票價時,票價差額部分不予退還。
第三十六條 因承運人責任使旅客不能按票面記載的日期、車次、座別、鋪位乘車時,站、車應重新妥善安排。重新安排的列車、座席、鋪位高于原票等級時,超過部分票價不予補收。低于原票等級時,應退還票價差額,不收退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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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娜娜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不帶票賣貨什么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