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先生的房屋面臨拆遷,在未達成安置協議的情況下,征收方以危房為由,直接將房屋拆除了。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律師接受委托后
謝先生在西安市擁有一套房屋,并持有合法的集體土地建設使用證。因城中村改造項目,謝先生的房屋被納入拆遷范圍內。因為補償問題,謝先生一直未與征收方未達成任何拆遷安置協議。
隨著項目工程的進展,2020年7月謝先生接到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通知。后區城中村和棚戶區改造事務中心委托鑒定公司對謝先生的房屋進行鑒定,結論為:評定結果為Dsu級并建議拆除。在區住建局作出《執行決定書》后,案涉房屋被區住建局拆除。
謝先生找到王有銀律師幫助爭取合法權益,王有銀律師聽取了謝先生的分析后認為,謝先生房屋一直完好無損且符合正常居住條件,謝先生從未提出給其房屋做危房鑒定的申請,更未收到過任何關于其房屋屬于危房的鑒定報告,因此,區住建局向謝先生作出的《執行決定書》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法規依據,且程序嚴重違法,應當被依法撤銷。
同時,王有銀律師認為,訴訟不是目的,最好能爭取到和征收方坐下來協商的機會。為此,還通過各種信息公開的申請,獲得了大量有利的證據。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區分局已經對該城中村改造建設項目下發了違法建設認定函。
王有銀律師助力謝先生起訴后,區住建局辯稱,參照《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區住建局作為該區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部門,負有對該區范圍內房屋使用安全日常監督管理的法定職責,具有所訴行政行為的法定職權。
法院認為,區住建局稱案涉房屋系集體土地上房屋,其是參照適用《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作出了案涉執行決定書。但根據上述規定,提出危房鑒定的申請主體應當是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或者建設單位,而本案系區城中村和棚戶區改造事務中心委托申請的,委托鑒定主體不符合規定。
法院還認為,案涉鑒定報告的作出單位并非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報告也未加蓋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案涉鑒定報告不具有合法性。在謝先生未與相關方達成補償協議情況下,區住建局以拆除危房為由拆除謝先生的房屋,不具有行政行為目的的正當性。
最終,法院判決撤銷區住建局向謝先生作出的《執行決定書》。
對于該案,王有銀律師表示,他在辦理本案時,發現了危房認定及執行決定作出等方面存在不合法不合規的地方,在庭審中,法院也認可了我們的辯護意見,并幫助村民順利拿到了撤銷區住建局執行決定書的判決。再加上各種信息公開后取得的有利證據,目前已爭取到了兩次與征收發溝通協商的機會,為下一步爭取合法權益奠定了積極的基調。
廣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擦亮眼睛,征收部門如果只是為了節省工期或者其他目的,錯誤地采取危房鑒定和拆除的做法,來刻意規避補償程序,則屬于程序濫用,大家一定要及時拿起法律武器爭取合法權益,通過專業的指導,清晰地選擇一條有效的爭取合法權益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