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場拆遷補償判例,我國國土違法強拆養殖場賠償項目有哪些,(1)土地補償款的支付首先其養殖廠所使用的土地往往都是農民朋友自家的承包經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使用權,承包后對該承包土地享有進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如果在承包地上合法建造的養殖
(1)土地補償款的支付
首先其養殖廠所使用的土地往往都是農民朋友自家的承包經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使用權,承包后對該承包土地享有進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如果在承包地上合法建造的養殖場遇到征收拆遷,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補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再由農村集體組織召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該筆補償款項的分配比例。
如果養殖場被非法強拆之后,農民朋友沒有收到該筆款項,可在法院判決強拆行為違法后,申請行政賠償,要求支付該筆款項。
(2)地上附著物等的損失的賠償
建造的養殖場這些地上附著物包括相關廠房、養殖設施、養殖工具和相關的附屬設施。賠償主要涉及被拆除養殖場建筑面積、養殖場建筑類型及其他配套設施。
對于養殖場建筑面積的確認主要通過前期丈量、測量確認。
對于養殖場的建筑類型及補償標準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可以得知,需要參照同一時期同一地段其他同類型養殖廠建筑類型的拆遷補償情況,和當地的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標準,也就是同類情況下最高標準的一等磚混結構房屋標準予以賠償。
(3)畜禽和設備材料損失的賠償
關于畜禽的數量和設備材料的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得知需要按照實際的養殖情況數量和設備的實際情況、實際價值確定。如果是由于強拆行為導致養殖的畜禽無法妥善處理的,需要在合理范圍內對畜禽的賠償金額予以酌定。
(4)關于停產停業損失和搬遷費的賠償
關于停產停業損失和搬遷費屬于征收補償中應獲得的利益,所以對上述損失也應予以賠償。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得知可參照當地的房屋征收和補償標準給予停產停業的損失賠償,并參考同一地段其他養殖場補償情況對搬遷費予以酌定。
以上就是養殖場遭遇非法強拆后,可要求獲得的賠償范圍。合法建造的養殖場,被非法強拆后可以主張上述賠償,賠償范圍要完全按照標準執行。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當自己合法建造的養殖場遭遇非法強拆后,一定要積極的尋求法律途徑的幫助,從而來獲得相應的賠償,并且要注意強拆的相關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沒有補償。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所以,農村違建養殖場拆除沒有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法律分析:一般來說,規模養殖場都是專業化養殖,辦理了養殖證,有一些甚至是企業經營,有辦理營業執照,而拆遷帶來的就是生產經營的中斷甚至是終止,面對這種情況,拆遷方應當基于養殖戶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如果是違建,是不存在強拆的說法的,違建是可以依法拆除的。但拆除違法建筑也是可以申請賠償的。認定是否為違章建筑是行政部門的職責,強行拆除違章建筑也是執法部門的職責,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能擅自拆除,此應予以賠償。
法律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法律分析:般來說,規模養殖場都是專業化養殖,辦理了養殖證,有一些甚至是企業經營,有辦理營業執照,而拆遷帶來的就是生產經營的中斷甚至是終止,面對這種情況,拆遷方應當基于養殖戶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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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齊彤書
內容審核:李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