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調征地補償標準是什么?,南水北調臨時用地征地補償是按照國家批復的南水北調總干渠補償標準進行賠付。具體如下:水田1888元 畝水澆地1754元 畝旱地1422元 畝菜地2742元 畝河灘地711元 畝果園2274元 畝經濟林地1622元
南水北調臨時用地征地補償是按照國家批復的南水北調總干渠補償標準進行賠付。具體如下:
水田1888元/畝
水澆地1754元/畝
旱地1422元/畝
菜地2742元/畝
河灘地711元/畝
果園2274元/畝
經濟林地1622元/畝
用材林地1622元/畝
灌木林地1622元/畝
苗圃1622元/畝
養殖水面2410元
注:本標準僅供參考,具體補償標準以當時政府下發文件為準。
一、《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暫行辦法》
第三章征地補償
第十條項目法人應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之前申請用地預審,在工程開工或庫區蓄水前3個月向有關市、縣土地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省級土地主管部門匯總后由省級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移民安置用地由主管部門按照移民安置進度,在移民搬遷前6個月向有關市、縣土地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依法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工程建設臨時用地,耕地占補平衡等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通過新開發土地或調劑土地安置被占地農戶或農村移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兌付給提供土地的村或者遷入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將上述費用的收支和分配情況向本組織成員公布,接受監督,確保其用于被占地農戶或農村移民的生產和安置。其他經濟組織提供安置用地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兌付。
第十三條自愿以投親靠友方式安置的農村移民,應向遷出地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并由遷入地縣級人民政府出具接收和提供土地的證明,在三方共同簽訂協議后,遷出地縣級人民政府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撥付給遷入地縣級人民政府。
第十四條移民個人財產補償費和搬遷費,由遷出地縣級人民政府兌付給移民。省級人民政府應統一印制分戶補償兌現卡,由縣級人民政府填寫并發給移民戶,供移民戶核對。
第十五條城(集)鎮、企事業單位和專項設施的遷建,應按照原規模、原標準或恢復原功能所需投資補償。城(集)鎮遷建補償費支付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企事業單位和專項設施遷建補償費,根據簽訂的遷建協議支付給企業法人或主管單位。因擴大規模、提高標準增加的遷建費用,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有關單位自行解決。
法律分析:
南水北調臨時用地征地補償是按照國家批復的南水北調總干渠補償標準進行賠付。 具體如下: 水田 1888元/畝。 水澆地 1754元/畝。 旱地 1422元/畝。 菜地 2742元/畝。 河灘地 711元/畝。 果園 2274元/畝。 經濟林地1622元/畝。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南水北調臨時用地征地補償是按照國家批復的南水北調總干渠補償標準進行賠付。 具體如下: 水田 1888元/畝。 水澆地 1754元/畝。 旱地 1422元/畝。 菜地 2742元/畝。 河灘地 711元/畝。 果園 2274元/畝。 經濟林地1622元/畝。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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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吳海麗律師
來源:頭條-南水北調征地補償標準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