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評估機構該由誰挑選,一、征地評估機構該由誰挑選補償價位是拆遷中的核心問題,對于評估房屋價格機構的選擇,《實施辦法》明確了拆遷戶的決定權: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如果協商不成的,可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辦法規定對評估確定的
一、征地評估機構該由誰挑選補償價位是拆遷中的核心問題,對于評估房屋價格機構的選擇,《實施辦法》明確了拆遷戶的決定權: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如果協商不成的,可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辦法規定對評估確定的價值及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但沒規定被征收人有權另行委托其他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南昌市十字街聽證代表袁*貴認為,從目前現行的拆遷評估辦法來看,評估公司雖然是被拆遷人選定的,但對房屋的評估事項委托人和實際付款人都是拆遷人,因此評估公司按照拆遷人的意愿對房屋進行評估,評估價格遠遠低于被拆遷人的預期也就不足為奇。“被征收人如果對評估結果不滿意,對評估機構不信任了,為什么不能另行委托他人進行評估?”評估公司代表、?洪城房地產評估公司嚴興中建議,《實施辦法》中評估機構的選定和投標程序應進一步明確。
二、怎么選擇評估機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評估機構原則上由被征收人選擇,這時給與被征收人一項重大的權利。但考慮到被征收人往往人數比較多,可能存在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對于這種情況,可以通過其他具體程序性規定來選擇評估機構,但不管用什么方法決定評估機構,都應該體現被征收人的意愿。允許被征收人選擇評估機構是為了讓征收方與被征收方之間形成相互制衡的關系。
三、征地存在的一定風險在我國目前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征地制度將與城市化長期共存,征地制度完善關系到失地農民可持續生計,城鎮化進程和社會穩定、地區差距等社會經濟發展等重大問題。本文針對現行征地風險評估制度中多以土地管理部門為責任主體,以群眾或專家意見作為風險評估結果,在實踐中存在評價主體不明、功能定位不清、評價程序不科學等問題,建議從明確征地風險評估定位、完善征地風險評估體系和優化征地評估程序三方面規范征地風險評估制度,建立健全征地沖突風險評估配套機制與監管機制,提高其操作的科學性。
法律分析: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分析:補償價位是拆遷中的核心問題,對于評估房屋價格機構的選擇,《實施辦法》明確了拆遷戶的決定權: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如果協商不成的,可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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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趙正群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征地評估機構該由誰挑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