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征地批文的情況下,簽訂的補償協議還有效嗎,能否推翻協議?,在征地拆遷實踐當中,沒有征地批文就來征收的情況時有發生。有的當事人對于征地批文可能沒有什么概念,不是太關心,把主要注意力放在了補償協議和補償款上。但是拆遷律師必須提醒這樣的被征收
在征地拆遷實踐當中,沒有征地批文就來征收的情況時有發生。有的當事人對于征地批文可能沒有什么概念,不是太關心,把主要注意力放在了補償協議和補償款上。但是拆遷律師必須提醒這樣的被征收人,征地批文會從源頭上影響您的補償款。
如果把征地拆遷比如一個產業流程,那么征地批文屬于這個產業的上游,而補償協議和補償款反而屬于下游了。如果征地批文都沒有,那么就意味著整個征地拆遷項目的合法性存疑,不合法的拆遷項目,您還能指望他們給出合理補償?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土地進行征收的就需要向有關部門批準,取得征地批文后才能征收土地,征收土地要與被征收人簽訂協議書,那么沒有征地批文會不會導致補償協議無效?下面由拆遷律師為大家進行相關知識的科普解答。
沒有征地批文是否導致補償協議無效?這個問題有點復雜
沒有征地批文的情況下,簽訂的補償協議,還能不能生效?如果所簽的補償協議是屬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應該認定為無效。
因此,只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才會必然導致合同無效。
無效的合同、協議,必須滿足違反法律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一、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法律規范依據權利、義務的剛性程度,可分為強制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強制性規范進一步可區別為效力性規范和管理性規范(或取締性規范)。
一般認為,所謂效力性強制規范,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違反了這些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規范;或者雖然法律及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違反這些禁止性規范后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但是如果違反了這些禁止性規范的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重大利益的規范。
所謂管理性強制規范或取締性強制規范,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違反此類規范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違反此類規范繼續履行合同,將會受到國家行政制裁,但合同本身并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利益,而只是破壞了國家對交易秩序的管理規范。違反此類規范后,如果使合同繼續有效也并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而只是損害當事人的利益的規范。
二、效力性強制性規范與管理性強制性規范的區分方法
理論界與實踐中,均將強制性規范劃分為效力性強制規范與管理性強制規范,但理論界對于效力性強制規范與管理性強制規范的區分有著不同的觀點。
現在我國比較成熟的觀點是一位教授提出的三分法:
第一,法律、法規規定違反該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的,為當然的效力性規定;
第二,法律、法規雖然沒有規定違反其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但違反該規定若使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這也屬于效力性規定;
第三,法律、法規沒有規定違反其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雖然違反該規定,但若使合同繼續有效并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只是損害當事人利益的,屬于取締性規定(管理性規定)。
三、必須是法律、行政法規中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對于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而導致合同無效的,只能是以法律、行政法規中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來認定合同無效,因此對于認定合同無效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只能存在與法律、行政法規中,而不存在于地方法規、行政規章中。
四、土地征收的審批規定,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按照效力性強制規范的識別方法,我們認為《土地管理法》關于征地必須由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審批的規定,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范,不屬于管理性強制性規范。
從嚴格管制土地用途和保護耕地的角度看,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沒有征地批文的,簽訂的征地補償協議無效。但是如果承認合同的效力,必然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所以應當認定無效。
因基于被征地人對行政機關的信賴,行政機關給被征地人造成的損失要予以賠償。但是如果在判決之前行政機關取得征地批文,是否還要確定補償協議無效,需要慎重。
因此咱們的建議是,沒有征地批文的補償協議簽不得,簽了后,想要推翻,也是頗費周折的。那么,咱們何不防范于未然,對于違法的征收行為,首先要敢于說不,同時積極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沒有征地批文是否導致補償協議無效
沒有征地批文簽訂的合同,是屬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應該認定為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因此,只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才會必然導致合同無效。
那么,我們首先要判斷識別什么是效力性規范。
一、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法律規范依據權利、義務的剛性程度,可分為強制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強制性規范進一步可區別為效力性規范和管理性規范(或取締性規范)。
一般認為,所謂效力性強制規范,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違反了這些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規范;或者雖然法律及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違反這些禁止性規范后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但是如果違反了這些禁止性規范的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重大利益的規范。
所謂管理性強制規范或取締性強制規范,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違反此類規范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違反此類規范繼續履行合同,將會受到國家行政制裁,但合同本身并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利益,而只是破壞了國家對交易秩序的管理規范。違反此類規范后,如果使合同繼續有效也并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而只是損害當事人的利益的規范。
二、效力性強制性規范與管理性強制性規范的區分方法
理論界與實踐中,均將強制性規范劃分為效力性強制規范與管理性強制規范,但理論界對于效力性強制規范與管理性強制規范的區分有著不同的觀點。
現在我國比較成熟的觀點是王*明教授的三分法:第一,法律、法規規定違反該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的,為當然的效力性規定;第二,法律、法規雖然沒有規定違反其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但違反該規定若使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這也屬于效力性規定;第三,法律、法規沒有規定違反其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雖然違反該規定,但若使合同繼續有效并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只是損害當事人利益的,屬于取締性規定(管理性規定)。
三、必須是法律、行政法規中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規定“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因此,從1999年12月19日起,合同是否有效,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為依據,而不得以地方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因此對于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而導致合同無效的,只能是以法律、行政法規中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來認定合同無效,因此對于認定合同無效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只能存在與法律、行政法規中,而不存在于地方法規、行政規章中。
四、土地征收的審批規定,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按照效力性強制規范的識別方法,我們認為《土地管理法》關于征地必須由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審批的規定,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范,不屬于管理性強制性規范。從嚴格管制土地用途和保護耕地的角度看,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沒有征地批文的,簽訂的征地補償協議無效。但是如果承認合同的效力,必然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所以應當認定無效。因基于被征地人對行政機關的信賴,行政機關給被征地人造成的損失要予以賠償。但是如果在判決之前行政機關取得征地批文,是否還要確定補償協議無效,需要慎重。
在征地拆遷實踐當中,沒有征地批文就來征收的情況時有發生。有的當事人對于征地批文可能沒有什么概念,不是太關心,把主要注意力放在了補償協議和補償款上。但是拆遷律師必須提醒這樣的被征收人,征地批文會從源頭上影響您的補償款。
如果把征地拆遷比如一個產業流程,那么征地批文屬于這個產業的上游,而補償協議和補償款反而屬于下游了。如果征地批文都沒有,那么就意味著整個征地拆遷項目的合法性存疑,不合法的拆遷項目,您還能指望他們給出合理補償?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土地進行征收的就需要向有關部門批準,取得征地批文后才能征收土地,征收土地要與被征收人簽訂協議書,那么沒有征地批文會不會導致補償協議無效?下面由拆遷律師為大家進行相關知識的科普解答。
沒有征地批文是否導致補償協議無效?這個問題有點復雜
沒有征地批文的情況下,簽訂的補償協議,還能不能生效?如果所簽的補償協議是屬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應該認定為無效。
因此,只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才會必然導致合同無效。
無效的合同、協議,必須滿足違反法律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一、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法律規范依據權利、義務的剛性程度,可分為強制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強制性規范進一步可區別為效力性規范和管理性規范(或取締性規范)。
一般認為,所謂效力性強制規范,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違反了這些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規范;或者雖然法律及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違反這些禁止性規范后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但是如果違反了這些禁止性規范的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重大利益的規范。
所謂管理性強制規范或取締性強制規范,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違反此類規范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違反此類規范繼續履行合同,將會受到國家行政制裁,但合同本身并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利益,而只是破壞了國家對交易秩序的管理規范。違反此類規范后,如果使合同繼續有效也并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而只是損害當事人的利益的規范。
二、效力性強制性規范與管理性強制性規范的區分方法
理論界與實踐中,均將強制性規范劃分為效力性強制規范與管理性強制規范,但理論界對于效力性強制規范與管理性強制規范的區分有著不同的觀點。
現在我國比較成熟的觀點是一位教授提出的三分法:
第一,法律、法規規定違反該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的,為當然的效力性規定;
第二,法律、法規雖然沒有規定違反其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但違反該規定若使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這也屬于效力性規定;
第三,法律、法規沒有規定違反其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雖然違反該規定,但若使合同繼續有效并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只是損害當事人利益的,屬于取締性規定(管理性規定)。
三、必須是法律、行政法規中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對于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而導致合同無效的,只能是以法律、行政法規中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來認定合同無效,因此對于認定合同無效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只能存在與法律、行政法規中,而不存在于地方法規、行政規章中。
四、土地征收的審批規定,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按照效力性強制規范的識別方法,我們認為《土地管理法》關于征地必須由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審批的規定,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范,不屬于管理性強制性規范。
從嚴格管制土地用途和保護耕地的角度看,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沒有征地批文的,簽訂的征地補償協議無效。但是如果承認合同的效力,必然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所以應當認定無效。
因基于被征地人對行政機關的信賴,行政機關給被征地人造成的損失要予以賠償。但是如果在判決之前行政機關取得征地批文,是否還要確定補償協議無效,需要慎重。
因此咱們的建議是,沒有征地批文的補償協議簽不得,簽了后,想要推翻,也是頗費周折的。那么,咱們何不防范于未然,對于違法的征收行為,首先要敢于說不,同時積極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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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帥律師
來源:臨律-沒有征地批文的情況下,簽訂的補償協議還有效嗎,能否推翻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