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李女士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申請人:廣東市生態環境局某分局案情回顧 李女士與廣東省某園藝
委托人:李女士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申請人:廣東市生態環境局某分局
案情回顧
李女士與廣東省某園藝研究所簽訂了《場地租用合同書》,租用了村里東北金鳳路西園藝研究所花卉市場內的兩個鋪位。因“某快線工程項目”,李女士租用的這兩個鋪位被征收并拆除。在這樣的情況下,李女士來到了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希望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王有銀主任聽取了案件詳情后,擬定了詳細的辦案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并迅速啟動了相關的程序。在圣運律師的協助下,為核實征收的合法性李女士向市生態環境局某分局申請了公開“某快線工程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及申報材料。市生態環境局某分局自2019年2月25日簽收后,一直都未對李女士作出任何答復。因此,圣運律師協助李女士向復議機關提起了復議。
在復議過程中,生態環境局某分局辯稱曾電話回復過李女士,由于機構設置原因,其并不掌握項目的環評審批資料。圣運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本案中,市生態環境局某分局簽收后未在法定期限內予以答復的行為,明顯違法,是明顯的行政不作為的行為。
復議結果
復議機關經查明案情后,認可了圣運律師的意見,責令市生態環境局某分局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履行其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