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朱先生、姚女士【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告】:貴陽市城鄉規劃局【案情簡述】 朱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貴陽市城鄉規劃局
【案情簡述】
朱先生、姚女士系夫妻,曾和當地村民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協議》,租賃位于貴州省貴陽市修文縣某村的集體土地用于農作物生產。后因修文縣桃源大道公路工程項目面臨被征收,且土地作物被不明身份人員破壞,給二原告造成了極大的經濟和精神損失。為了更好地爭取自己的權益,朱先生、姚女士經過咨詢了解特委托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進行爭取合法權益。在圣運律師的指導下,朱先生、姚女士向修文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局申請信息公開,請求公開相關支付文件信息,但修文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局作出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行政行為實質內容違法,未履行法定義務。據此,二原告向被告貴陽市城鄉規劃局申請行政復議,但被告在近3個月的時間內,一直未作出答復。二原告認為嚴重侵犯了他們的合法權益,遂委托圣運律師訴至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區人民法院,請求依法判決被告對《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修地字第520000201503593號)不履行法定復議職責違法。后由于被告在本案審理過程中作出了復議決定,遂將訴求請求變更為:依法判決被告超期作出筑規復決字(2017)2號《貴陽市城鄉規劃局行政復議決定書》違法。
【勝案結果】
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區人民法院接到起訴書后,經過開庭審理,判決如下:確認被告貴陽市城鄉規劃局超期作出筑規復決字(2017)2號《貴陽市城鄉規劃局行政復議決定書》的行政行為違法。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負擔。
【辦案點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故本案中,被告無正當理由,卻超過法定復議期限進行復議決定,該行政行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