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趙先生【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申請人】:市國土資源局案情回顧 趙先生是山西省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申請人】:市國土資源局
案情回顧
趙先生是山西省某村村民,并在該村各自擁有合法的住房。幾年前,趙先生通過村委會得知本村的房屋因納入規劃范圍被征收,但由于補償數額不合理,趙先生和其他幾位村民多次與拆遷方協商都未取得任何進展。
為維護合法權益,獲得合理補償,趙先生和家人協商之后決定委托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的王有銀律師團隊為他提供法律服務和幫助、爭取合法補償。
為了找到對趙先生比較有利的證據,王有銀律師和團隊辦案律師協助趙先生分別向多個政府部門啟動了信息公開申請程序。
2018年8月,在團隊辦案律師的協助下,趙先生向市國土資源局申請公開規劃范圍的項目用地批準文件及申報材料。不料,申請發出15日后,趙先生卻未收到關于上述材料的任何答復。
王有銀律師表示,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被申請人(即市國土資源局)超過15個工作日仍未作出信息公開答復的行為屬行政不作為。遂協助趙先生向山西省自然資源廳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請求當地市國土資源局依法作出答復。
復議申請發出后,當地市國土資源局意識到不履行法定職責的違法性,在復議決定作出前,對趙先生等人申請的相關信息依法進行公開。
復議結果
2018年10月,市國土資源局作出了《關于趙XX申請信息公開的回復》(晉市國土資綜字〔201871號),申請人(趙先生)也已簽收。根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故山西省國土資源廳認定,市國土資源局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未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屬于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定職責。確認市國土資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信息公開法定職責的行政行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