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趙女士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告: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克拉瑪依市克拉瑪
委托人:趙女士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人民政府銀河路街道辦事處
案情回顧
趙女士在克拉瑪依區北郊變電所東側舊貨市場E1區的房屋經國土及規劃部門批準,建成于1993年,雖因客觀原因此房屋未獲得規劃許可等相關證件,但也連續多年足額交納土地使用費。涉案房屋2011年被納入火星路東延工程項目范圍,2018年2月8日,克拉瑪依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銀河路街道辦事處組織人員和機械設備拆除和破壞了趙女士的房屋。趙女士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受到嚴重侵犯,因此來到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想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王有銀主任聽取了案件詳情后,制訂詳細的辦案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迅速啟動了與案件相關程序。圣運律師認為,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只有在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情況下,才能實施限期拆除的行政行為。而限期拆除的行為是作出拆除法定的前提條件,因此限期拆除的作用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應當是作出拆除決定是否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前提條件。在本案中,既沒有相關權利部門對趙女士的房屋是否違法進行認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及街道辦事處也沒有提交趙女士房屋嚴重妨礙城市規劃且無法采取改正措施的證據。這種直接以一刀切的形式直接作出拆除決定的行為,應當屬于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的。因此,圣運律師協助趙女士進行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上訴等系列。
訴訟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駁回了趙女士的訴訟請求。圣運律師堅持協助趙女士進行上訴,二審法院經過審理,認可了圣運律師的意見,認為原判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認可了趙女士申請再審的部分理由符合法律規定,裁定指令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拉瑪依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