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卓先生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告: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政府案情回顧 卓先生在山西省太原市的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政府
案情回顧
卓先生在山西省太原市的某社區擁有一處宅基地及房屋,2017年杏花嶺區委、區政府決定對其社區進行整村綜合改造,并成立了社區整村拆遷改造領導組。隨即,該社區制定并公布了《整村拆遷公告》及《社區整村改造方案》,要求對該社區范圍內的建筑物、構造物和附屬物進行拆除。卓先生的房屋就在此次整村拆除范圍內,但與社區居委會一直未達成房屋拆遷與安置補償協議。因擔心合法權益遭到嚴重侵犯,卓先生來到了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想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王有銀主任聽取了案件詳情后,擬定了詳細的辦案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并迅速啟動了相關的程序。圣運律師協助卓先生以郵寄的方式向杏花嶺區政府提出《補償申請書》,因有關部門未依據法律及政策規定對其進行合法合理補償,請求政府對卓先生進行安置補償,但杏花嶺區政府拒絕收該郵件。因此,2019年1月,圣運律師協助卓先生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確認杏花嶺區政府拒絕履行補償安置職責的行為違法。但一審法院以區政府不具有卓先生訴請的補償安置職責為由,駁回了卓先生的訴訟請求。
圣運律師認為,在本案中杏花嶺區政府決定對社區實施整村綜合改造,并成立拆遷改造領導組負責拆遷改造具體事宜。根據有拆遷必有補償的基本原則,杏花嶺區政府對拆遷補償事宜負有法定職責。卓先生的房屋在拆遷改造范圍內,其就補償安置問題未能與社區居委會達成協議。在此情況下,卓先生要求杏花嶺區政府給予補償安置是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區政府的拒收補償申請行為明顯侵害了卓先生的合法權益,已經構成了明顯的不作為。圣運律師再次協助卓先生進行了上訴。
訴訟結果
經過圣運律師的出色表現和不懈努力,二審法院經審理后,也認可了圣運律師的意見,撤銷了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及判決杏花嶺區人民政府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對卓先生的房屋補償安置事宜作出處理,這一勝訴判決維護了卓先生的合法權益,也為卓先生能夠獲得合理補償奠定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