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張先生【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人】:區政府、市政府案情回顧 張先生是福建
【委托人】:張先生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人】:區政府、市政府
案情回顧
張先生是福建省某村村民,在村內擁有住宅一套。因城市建設的需要,張先生的宅基地面臨征收,在未就補償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不明身份人員采取斷水斷電等方式逼迫張先生搬遷,張先生多次向區政府有關部門反映相關情況,均未被理睬。眼見房屋被拆除,張先生決定委托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的王有銀律師團隊為他提供法律服務和幫助、爭取合法補償權益。
在王有銀律師的案件策劃下,律師團隊先就區政府的不作為向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要求確認區政府的不作為違法。但市政府以“不符合行政復議受理條件”為由駁回了張先生的申請,在律師團隊的進一步指導下,張先生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將區政府和市政府作為共同被告起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為張先生的訴求不屬于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圍,裁定駁回起訴,張先生不服,在圣運律師的幫助下提起上訴。
圣運律師認為,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答復的,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三條第二款也規定,訴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除非起訴人所請求履行的法定職責明顯不屬于行政機關權限范圍的,均應當先立案受理。制止拆除行為應當屬于區政府的權限范圍,法院應當立案并進行實體審查。
裁定結果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后認為,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15]15號)、《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96號)相關規定,再結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七條、第二十七條等相關規定,本案訴請履行的事項屬于區政府的權限范圍,依法應予立案審理。
最終,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原審判決,指令原審法院立案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