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女士在廣東省增城市新塘鎮田心村開發區曾通過分段投標的方法,取得了E、F、G地塊的長期性使用權,潘女士依約付清款項也取得了土地證,一直合法使用土地和房屋。
委托人:潘女士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廣州市增城區新塘鎮人民政府
案情回顧
潘女士在廣東省增城市新塘鎮田心村開發區曾通過分段投標的方法,取得了E、F、G地塊的長期性使用權,潘女士依約付清款項也取得了土地證,一直合法使用土地和房屋。
2018年5月22日,廣州市增城區新塘鎮人民政府發布了《關于新塘鎮田心村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及安置范圍建(構)筑物征收拆遷補償通告》。根據通告附件中的拆遷范圍示意圖劃定的拆遷范圍,潘女士持有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被納入了拆遷范圍中。
拆遷公告中確定了補償安置標準,禁止被拆遷人在征收范圍內搶種、搶栽青苗以及新建、改建、裝修、建筑物等建設行為,限制了潘女士等人對土地、建筑物的使用、處分權。
2018年8月3日,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更是直接確定了具體的補償標準及安置辦法。潘女士認為這樣的行為,嚴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財產及合法權益,因此來到了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想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王有銀主任聽取了案件詳情后,制訂詳細的辦案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迅速啟動了與案件相關的系列性程序。圣運律師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條、第十條的規定,新塘鎮人民政府作出安置補償標準及補償方案時,應當決策民主、程序正當,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而新塘鎮人民政府并沒有征求民主意見。
不僅如此,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征收戶基本農田以外的土地,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而鎮政府并不具備依法作出征收決定的權利。因此,其作出征收補償拆遷通告的行為,應當被視為超越法定職權、違反法定程序。在這樣的情況下,圣運律師協助潘女士提起了行政訴訟。
訴訟結果
一審法院在查明案情后,認可圣運律師的相關意見,確認了廣州市增城區新塘鎮人民政府于2018年5月22日發布的《關于新塘鎮田心村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及安置區范圍建(構)筑物征收拆遷補償通告》的行政行為違法,為潘女士日后爭取合理的拆遷安置補償標準打下了良好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