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先生是浙江省某村村民,在村內擁有合法承包地若干畝。因工業園區、路段延伸建設
【委托人】:劉先生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人】:市國土資源局
【案情回顧】
劉先生是浙江省某村村民,在村內擁有合法承包地若干畝。因工業園區、路段延伸建設,劉先生的承包地面臨征收。為了核實征收的合法性,劉先生向市國土資源局申請信息公開。市國土局在收到信息公開申請后,只公開了《浙江省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審批意見書》,未見劉先生要求公開的其他文件。劉先生認為,市國土局未完全履行行政公開的法定職責,決定采用訴訟的方式爭取合法權益,遂來到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
王有銀律師根據劉先生提供的情況作了詳細的案件策劃,并指派團隊律師出庭應訴。
圣運律師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本案中,市國土局答辯時稱路段延伸建設項目所用的集體土地并未納入征收范圍,也就不存在劉先生要求公開的補償安置方案等信息,也就無法向劉先生公開,但是,市國土局并未告知劉先生上述信息不存在,故不符合法律規定,應當確認該沒有公開全部政府信息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判決結果】
最終,人民法院采納了圣運律師的法律意見,確認市國土局沒有公開全部政府信息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