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范先生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告:東營市東營區黃河路街道辦事處、東營市東營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委托人:范先生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東營市東營區黃河路街道辦事處、東營市東營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案情回顧
范先生是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黃河路街道辦事處的居民,2002年范先生與東營區黃河路街道辦事處簽訂了《房屋轉讓合同》。由于“棗冬社區”建成后,根據居民的居住分布情況,不適應社區管理使用,需要遷址,因此黃河路街道辦經研究決定將其轉讓給范先生使用。2003年,由于個人需要范先生又增建了18間房屋,并且一直使用。2016年,涉案房屋被劃入征收范圍內,在征收期間征收方一直未就補償事宜與范先生進行協商,2018年12月22日,黃河街道辦事處組織相關人員拆除了房屋。范先生認為在這種未獲得安置補償的情況下,拆除房屋的行為對自己的合法權益是十分嚴重的侵犯,因此想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爭取合法權益,來到了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
王有銀主任聽取了案件詳情后,擬定了詳細的辦案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并迅速啟動了相關的程序。針對本案,圣運律師認為,首先黃河路街道辦以范先生的房屋嚴重違反了《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所占土地未經審批許可為由,對涉案房屋進行了拆除。但實際上,范先生擁有合法的《房屋轉讓合同》且房屋在2008年前已經修建完成,當時《城鄉規劃法》還并未實施,這種以新法懲罰舊行為的做法是明顯不合理的。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沒有合法手續法》相關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沒有合法手續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等。當事人在收到催告書后也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若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沒有合法手續執行決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拆除的,應當有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
本案中,黃河路街道辦雖然在拆除前對范先生進行了催告,催促其自動履行拆除,但范先生并未在催告中被賦予陳述和申辯的權利,這種未經法定程序就就行沒有合法手續執行的行為應當被視為程序違法。在這樣的情況下,圣運律師協助范先生提起了行政訴訟。
訴訟結果
法院經查明案情后,認可了圣運律師的意見,判決確認東營市東營區黃河路街道辦事處的拆除行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