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收回資產,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政府收回資產時,企業所得稅的處理需根據具體情況進行。以下是針對這一問題的詳細分析:區分資產類型與收益性質:首先,需明確政府收回的資產類型,如是否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以及該資產在企業經營過程中所扮演的角
政府收回資產時,企業所得稅的處理需根據具體情況進行。以下是針對這一問題的詳細分析:
區分資產類型與收益性質:
首先,需明確政府收回的資產類型,如是否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以及該資產在企業經營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企業發生的支出應區分為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若政府收回資產導致企業發生收益性支出,該支出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若為資本性支出,則應分期扣除或計入相關資產成本。
考慮不征稅收入條件:
如果企業從政府收到的資金符合不征稅收入的條件(如提供資金撥付文件、專項用途、專門管理辦法等),則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需注意,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財產,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或計算折舊、攤銷。
處理拆遷補償收入:
若政府收回資產涉及拆遷補償,且企業沒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那么從政府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應并入應納稅所得稅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公司清算時的所得稅處理:
如果政府收回資產發生在公司清算過程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企業所得稅屬于公司的債務,應在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等支付完畢后進行清繳。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且公司財產在未依照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綜上所述,政府收回資產時企業所得稅的處理需綜合考慮資產類型、收益性質、不征稅收入條件、拆遷補償情況以及公司清算狀態等多個因素。企業應根據具體情形,遵循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申報與繳納。
法律分析:固定資產清理收入需要交增值稅,但凡已提足折舊準備報廢清理的固定資產,在報廢清理時,應按出售價格與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法律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四條 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稅法)的規定,現將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公告如下:企業接收政府劃入資產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關部門,下同)將國有資產明確以股權投資方式投入企業,企業應作為國家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處理。該項資產如為非貨幣性資產,應按政府確定的接收價值確定計稅基礎。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國有資產無償劃入企業,凡指定專門用途并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進行管理的,企業可作為不征稅收入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其中,該項資產屬于非貨幣性資產的,應按政府確定的接收價值計算不征稅收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國有資產無償劃入企業,屬于上述
(一)、
(二)項以外情形的,應按政府確定的接收價值計入當期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政府沒有確定接收價值的,按資產的公允價值計算確定應稅收入。解析:按照企業所得稅基本的征收規則,企業取得的各種收入均應該作為企業所得稅的征稅范圍,但是對于投資者投入的資本卻排除在了征收范圍之外。主要的原因是企業所得稅是對所得(經營成果)征收,而投資者投入的資本并不是經營過程中形成的收入(所得),也就是說應該對資本增值來征收,而不應該對可以產生增值的資本來征稅,這個征收規則應該是全球通行的,而能夠對資本課稅的是財產行為稅,因此,不對資本征收是所得稅的一個特性。理解了所得稅的這個特性后,可能就很容易理解為什么國稅函〔2010〕79號文中規定股權(票)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是投資方不確認收入的原因了,同樣的道理個人股東也不應該征收個人所得稅。29號文中規定的將國有資產明確以股權投資方式投入企業,企業應作為國家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處理。也就是說由于企業接受的資產屬于投資者投入的資本,因此,不應該征收企業所得稅,不屬于企業所得稅的征收范圍,其實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中就已經體現出這種思想了,151號文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都不要求計入稅收上的收入總額,更不屬于企業所得稅的征收范圍了,只不過152號文中規定的企業取得的是資金,而29號公告中把其他資產也納入到了這個處理的原則范圍之中了。在會計上來說,企業取得的國家的資本性投入,也是不將其計入到損益類科目的,企業所得稅和會計的處理原則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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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法院網-政府收回資產,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