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是事實行為,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為您整理強拆是事實行為的相關法律知識,猜您可能還想了解關于●強拆是事實行為嗎●強拆是事實行為還是法律行為●強拆是事實行為還是行為。
屬于事實行為。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不具有設立、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意圖,但依照法律的規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事實行為與民事行為的主要區別在于:1、事實行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為其必備要素,而民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必備要素;2、事實行為依法律規定直接產生法律后果,民事行為依據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的內容而發生效力;3、事實行為只有在行為人的客觀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時才發生法律規定的效果,民事行為的本質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實構成;4、事實行為的構成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而民事行為以行為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為生效條件。按照現行《民法通則》的規定,事實行為分別包括:無因管理行為、正當防衛行為、緊急避險行為以及侵權行為、違約行為、遺失物的拾得行為、埋藏物的發現行為等。民事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不包括侵權行為、違約行為、無因管理行為等事實行為。
行政法律行為簡稱行政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相對稱。是指行使行政權力,產生法律效果以實現國家行政管理目的的行為。它包含三個要素:①主體要素。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所實施的行為;②權力要素。行政行為必須是行使行政權力所作的行為;③法律要素。行政行為必須是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即能形成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行政事實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基于職權實施的不能產生、變更或者消滅行政法律關系的行為。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行政事實行為表現為一種客觀狀態。行政事實行為一經作出,即表現為一種客觀存在,如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在強制拆除違章建筑過程中,將建筑內的合法財產損壞,這就是一種行政事實行為,行為的后果是實際存在的,不能恢復到行為前的狀態,這種行為不能象具體行政行為那樣被有權機關撤銷或變更,也不存在生效的問題。 第二,行政事實行為是與行使行政職權有關的行為。行政事實行為是在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中發生的,與行使行政職權有關,法律規定這種行為的后果由行政機關來承擔。 第三,行政事實行為不能獨立存在。行政事實行為只能依附于其他行政行為而存在,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時實施的事實行為。 第四,行政事實行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益。行政事實行為會對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造成事實上的、實際上的影響,而且影響的發生是由于外力作用的結果。例如行政指導對行政相對方造成的影響是通過行政相對方對行政指導的接受而發生的。
摘要民法中的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長期以來一直是眾多法學家所爭議的對象之一,以至許多初學法學之人對兩者的認定上存在著諸多問題,甚至混亂。本文對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做了簡要的介紹和分析。 關鍵詞法律行為事實行為意思表示 中圖分類號:D91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09)02-390-01 在民法中,法律行為一直居于至關重要的地位,它一度被認為是最難理解的基本概念
主要區別在于,1、事實行為不以意思表示為其必備要素,而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必備要素;2、事實行為依法律規定產生法律后果,法律行為依據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的內容而發生效力;3、事實行為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而法律行為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民事法律事實分為事件和行為,行為根據是否有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分為民事行為(意思表示行為)和事實行為(非意思表示行為),民事行為根據是否合法(有效)分為民事法律行為(合法民事行為)和有瑕疵的民事行為(無效、效力待定、可撤銷、可變更)。因此:(1)民事法律行為對應的是有瑕疵的民事行為,強調的是行為人的是否有或是完全行為能力;事實行為對應的是民事行為,強調的是行為人是否有意思表示(2)民事法律行為是意思表示行為,事實行為是非意思表示行為(3)民事法律行為的后果取決于行為人的意思表示,事實行為的后果取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
行政法律行為和行政事實行為的區別:1、行政法律行為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力,產生法律效果以實現國家行政管理目的的行為,比如行政處罰行為;行政事實行為是行政行為不以實現某種特定的法律效果為目的,而以影響或者改變事實狀態為目的實施的行為;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為依法提供資訊或者情報信息的行為,即屬于典型的行政事實行為。2、行政事實行為表現為一種客觀狀態。行政事實行為一經做出,即表現為一種客觀存在,行為的后果是實際存在的,不能恢復到行為前的狀態;這種行為不能象具體行政法律行為那樣被有權機關撤銷或變更,也不存在生效的問題。3、行政法律行為簡稱行政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相對稱。是指行使行政權力,產生法律效果以實現國家行政管理目的的行為。行政事實行為直接表現為主體的動作,并以該種行動對外界產生直接作用,引起物理或生理變化,諸如房屋的拆除、人身的拘束、財物的銷毀等參考資料:中國憲治網-論行政事實行為的界定
違章建筑的認定是由住建部門和市政管理部門(城管)負責的。依據《城市規劃法》的規定,違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規劃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進行建設影響城市規劃的建筑。在這里要說明的是:違章建筑是一個專有名詞,有著特定的內涵,它不是違章與建筑兩詞的簡單組合,不能完全根據違章的涵義來推斷違章建筑的涵義。
拆除建筑物是否違法,要根據事實與法律規定確認。1、合法建筑物,未經過法律程序,沒有征得其所有權人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拆除,否則就是嚴重的違法行為,甚至涉嫌犯有毀壞公私財物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合法建筑,但因國家利益特殊需要(如書庫移民拆遷,軍事工程需要拆遷等等),必須作拆除的,依照法律程序進行拆遷。但對其所有權人必須給與賠償或補償;3、非法建筑,經政府行政管理部門認定或者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建筑物主人拆除而拒不拆除的,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不具有設立、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意圖,但依照法律的規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法律行為是人們所實施的、能夠發生法律效力、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物權法》第三十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首先,要理解什么是“事實行為”,就要從“法律事實”說起。法律事實可分為自然事實和人的行為,其中自然事實包括兩種:一是狀態,即某種客觀情況的持續,如下落不明、未成年人已成年等;二是事件,即某種客觀情況的發生,如人的生死、不可抗力事由的出現等。在現實社會中,引起法律后果的自然事實是有限的,僅限于法律的明文規定。能夠產生法律后果的事實主要表現為人的行為,而人的行為又可分為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事實行為不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即行為人是否表達了某種心理狀態法律不予考慮,只要有某種事實行為存在,法律便直接賦予其法律效果。其次,具體到《物權法》的規定,能夠引起物權設立或者消滅的事實行為,如:用鋼筋、水泥等材料建造房屋,用布料縫制衣服,將縫制好的衣物拋棄或者將制作好的家具燒毀等等。《物權法》規定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就是指房屋建成之時、衣服制成之時、衣服被拋棄之時或者書柜被燒毀之時,這些物的所有權或為設立或為消滅,即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而不需要遵循一般的物權公示方法。最后需要說明一點的是,我國存在許多因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物權的情況,這種情形下有的雖然缺少登記行為,但不能將這種行為形成的建筑物作為無主財產對待,對其所有權法律承認歸建房人所有。比如農民在其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自建造完成之日,就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但根據《物權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此類合法建造的房屋因建造完成而取得所有權,但如果所有權人其后的處分行為按照法律規定應當辦理登記而未登記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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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頭條-強拆是事實行為,強拆是事實行為還是具體行政行為
投稿:曹語玲
內容審核:馮興元教授